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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安排和规划第一节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一、临时分保(一)临时分保的概念与特点临时分保(facultative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临时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临时分保双方均有完全自主选择权。2.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安排方法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较快。4.临时再保险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二)临时分保的安排步骤办理临时再保险,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第一步:再保险的接洽。第二步:发送再保险要保书(Requestnote)。第三步:出具再保险接受书(Takenote)。第四步:签发再保险单(Reinsurancepolicy,Reinsurancecertificate)。对于上述的繁琐手续,实务界已设法改进,藉以节省人力物力。(三)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1.用于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2.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3.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二、合同分保(一)合同分保的概念与特点合同分保(treatyreinsurance)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合同分保对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订约双方无自由选择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2.合同分保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3.合同分保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办理分保。分出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别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取舍,有利于风险均衡,避免了逆选择,同时也简化了手续。(二)合同分保的优势及其运用范围合同分保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地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它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合同分保广泛运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方式。三、预约分保预约分保(facult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对分出公司来说,可以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份;对接受公司来说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的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预约分保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2.预约分保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有业务预约合同,避免了临时分保的繁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却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保业务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服务的业务,更难了解。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分出公司往往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己的经营,获得较大受益。预约分保方法对分保双方是不尽公平的,因此,在分保条件方面,与合同分保有所不同,主要的区别有:(1)合同分保佣金较多,而预约分保的佣金较少;(2)合同分保有盈余佣金,而预约分保则没有;(3)合同分保一般不定期,如要取消合同,必须提前通知,而预约分保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4)合同分保的范围较广,常指某类危险;而预约分保的范围较小,常用于某一特定危险;(5)合同分保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可留存保费准备金;而预约分保无此规定。第二节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内容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方法,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规划,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的经济匡算过程。规划的目的:从经营管理角度考虑:一是扩大业务承保能力。二是稳定业务经营。从技术角度考虑:一是可行性。二是稳定性。一、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式的选用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危险分析:(一)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所谓较大危险或损失,一般而言应从相对意义上进行判断。从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承担、转让和分散上考虑,关于大的危险或损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假设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如按1%的净费率计算,则净保费收入总额为10亿元,足够赔付1000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对于甲公司来说,有几个或数十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甚至全损,也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损失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认为是大的。另有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但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不均等,在5,000元至100万元之间,差距很大,且绝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故保费收入较少,如有几个或数十个保额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付额可能超过保费收入,影响到该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性。(二)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除了分析大的风险和损失,还要分析中、小风险和损失。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承保的较大危险单位是少量的,而承保的中、小危险单位却是大量的,且各个中、小危险单位的保额差距不会太大,大致上是均等的。少数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不至于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但是,在一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则可能使赔款额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波动。因此,针对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再保险规划中应有恰当的安排。(三)一次事故的损失积累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及到多个危险单位,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积累责任很大。如火灾一旦蔓延将会导致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特别是诸如洪水、地震等巨灾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范围就更大了,赔款的积累也是巨大的。因此,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不仅要按单个危险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危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障分出公司的积累责任。(四)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上述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种类考虑再保险规划的。然而,在一个业务年度,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起来,可能出现损失积累较大,赔款总额超过保费收入总额,对此,在再保险规划中也应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安排。制定分保规划并选择分保方式与方法的一般原则如下:对于较大危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对于中、小危险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事故超赔分保方式;对于一务年度中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二、自留额的确定自留额确定的是否适当,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更关系到其经营的稳定性。对于某种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从分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上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资本金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越多,表明其财力越雄厚,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越强,则其自留额可订高一些;反之,自留额则宜订低一些。这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的。《保险法》有一些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实际中,从资本金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顾及亏损问题,一般是根据两个或更多亏损年度资本金所能承担的亏损来考虑确定自留额。假定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000万元,对某种业务所能承担的亏损确定为资本金的10%,即3000万元,经预测未来三年有两个年度会发生亏损,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损额为1500万元,占资本金的5%,则自留额可订为1500万元。据英国、德国、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水险等,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一般为资本的0.5%~5%时,可认为不会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但这其中的范围很大,主要取决于具体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2.业务量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大小对自留额的确定有重要影响。如公司业务量增加,其承保危险单位的数量就增加,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的保费收入就会增加,积累的资产额也会相应增加,其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自然增强,则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按西欧保险市场的资料,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保持在0.5%~3%之间比较适宜,一般在1%左右,但也有高达10%的。根据前例,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000万元,如计划年度保费收入为资本的3倍,计90000万元,按上述资本因素确定的自留额是1500万元,自留额占年保费收入的1.67%,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由于业务规模的发展,保费收入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是,保费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都要提高自留额,而应根据影响保费收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影响保费收入增加的情况一般有三种:(1)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而危险单位数量不变;(2)由于损失率的增高,导致费率上升;(3)由于危险单位数量增加使保费收入随之增加。在前两种情况下,危险程度增加,自留额宜稳定不变甚至适当调低;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危险趋于分散,业务稳定性3.危险的损失概率。如果某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时保险公司就应该降低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相反,对于损失率低的危险单位应该提高自留额,以增加保费收入和积累保险公司资产。4.保险费率。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定自留额的决策人的心理。正常情况下,保费收入与赔偿责任之间保持平衡,这时公司的自留额就可以提高。但是,由于竞争或其他原因,公司有时对某些危险单位确定很低的费率,低于平均损失率,对此类危险单位,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应相应缩小,分保接受人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往往持审慎态度。火险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往往有保险费率表示的危险程度来决定,是最简单的作为风险分析的依据。例如费率表规定某一类危险按性质分为五种不同等级的费率,从1‰到5‰,限额表可作如下规定:费率自留额(按保险金额或可能最大损失)1‰—2‰(含1‰以下)300000元2‰以上—3‰150000元3‰以上—4‰100000元4‰以上—5‰75000元5‰以上60000元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所承保危险是否集中或责任是否有累积,若危险集中或责任累积的可能性较大,则其保险金额就大。在确定自留额时需要把分保额、承保能力和分保方式等方面联系起来考虑。例如,某类危险单位的保额一般均在400万元左右,分出公司的承保能力可以承保,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为100万元,尚有300万元的责任需要安排分保。可供选用的再保险方式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险位超赔分保。(1)成数分保。自留25%,自留额100万元,分出75%,分保额为300万元,共计400(2)溢额分保。自留额为100万元,分保额为3线计300万元,共计400万元(3)险位超赔分保。按超过1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分保,共计400万元。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分保额安排之后,还要考虑积累责任的风险分散问题。所以,对一次事故中自留额的责任积累还需要有超赔保障。如果按10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来考虑,自留责任积累为1000万元,假定对事故超赔的自留额确定为单一危险单位自留额的两倍计200万元,则需要安排超过200万元以后的800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三、经营收益匡算分出公司在进行再保险规划时,对拟选用的分保方式要进行经营收益的匡算,通过比较权衡,来判定再
本文标题: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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