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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同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5.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8.加害履行又叫做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既有利益受到损害的违约行为。9.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10.先契约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1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2.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二、论述题1.试述合同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答案要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民法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A.“条件关系”——相当于条件;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即:无行为,必无损害。B.“相当性”——价值判断;相当于英美法上法律因果关系。即:有行为,通常有该损害后果。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理论主要用于侵权责任法中,在合同法中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并非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但在判断“赔偿损失”时必须考虑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亦是主流学说。2.试述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变化2/7答案要点: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契约自由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废弃的自由、方式自由。到了现代,契约自由原则出现了一些变化,有学者称其为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其具体表现为:1)劳动关系中设置强行性规定限制契约自由,如规定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的标准等;团体契约在劳动关系中的大量运用。2)强制缔约的出现。3)定型化契约的大量使用。4)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3.试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答案要点: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4.试述合同的法定解除。答: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试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答案要点: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债权人与有过失,法律的特别规定。6.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答案要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7.试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答案要点:一般情况下需要两个条件: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一个条件:过错。8.试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答案要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三、案例分析3/71.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定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七十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问:(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3)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4)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该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答:(1)代位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债权人受到损失;(3)以甲乙的名义提出;(4)不能,因为行使代位权仅仅只能执行自己的债权部分56万元。2、甲以每瓶20元的价格从乙批发市场购进了丙奶制品公司生产的老年用补钙奶粉50瓶,准备部分自用,部分在自己的小店中以每瓶25元的市价出售。甲食用了一瓶后产生不良反应,经送医院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花去医药费3500元,甲住院一周,支付丁护理费200元。事后经医疗行政管理机关查证,甲购买的奶粉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奶粉。问:(1)本案中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2)若甲出院后向乙索赔,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答:(1)直接损失:购买奶粉所花费用1000元;医疗费3500元;护理费200元;间接损失:打算出售部分奶粉的可得利益损失;(2)本案属于请求权竞合,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当事人可任选一种请求权来索赔。(《合同法》122条)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4/7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为什么?(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答:(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3)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114条。(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4.201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卡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5/7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12月丁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卡车,丙得知丁把车卖给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问題:(1)甲、乙基于卡车形成了何种财产关系?(2)甲、丙的卡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丙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1)甲、乙针对卡车形成的是按份共有关系。所谓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本题中,甲、乙各自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因此,两人之间针对卡车形成的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丙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卡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丙不知道卡车为甲、乙两人所共有,因此丙为善意第三人,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3)有效。其属于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4)有效。因为丙虽然无权处分该卡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5)不能。因为丙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6)截止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丁所有。因为丁虽然与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卡车的登记过户手续,故卡车的所有权仍然归丁所有。5、2013年3月1日,四达公司与五洋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五洋公司为四达公司建筑一栋办公楼,工程价款400万元,按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由五洋公司自备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期限1年。为购买建筑工程所需水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于同年3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六合公司向五洋公司供应水泥50吨,交货日期为同年5月30日之前;五洋公司向六合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发货前5天即5月25日五洋公司支付货款的50%,剩余部分待货到验收后立即支付。5月20日,六合公司致电五洋公司,告之因设备原因无法在5月30日前交货,请求将交货日期推迟1个月。五洋公司立即答复可以推迟1个星期,六合公司回电称推迟1个星期绝无可能交货。双方未再接洽。6月10日,五洋公司从另一水泥厂购进了所需水泥。6月30日,六合公司将50吨水泥发往五洋公司,同时电告五洋公司。五洋公司立即回电称不要发货。货到后,五洋公司拒绝接货并致电六合公司尽快把货拉回去,六合公司不同意。水泥被放置在工地数十日,部分水泥因水湿成团而无法使用。五洋公司因水泥等建筑材料供应6/7商迟延而最终导致办公楼延期交付1个月。同时,四达公司拖欠五洋公司工程进度款220万元。问题:(1)设六合公司起诉五洋公司,要求其受领货物、支付价款并赔偿水泥受水湿而导致的损失,六合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经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约定了定金,但五洋公司事实上未向六合公司实际支付。现设五洋公司起诉六合公司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在5月20日六合公司致电五洋公司表示不能按期交货并
本文标题:电大合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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