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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比例再保险第一节成数再保险第二节溢额再保险第三节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第四节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第一节成数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概述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BACK一、成数再保险概述(一)定义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理解: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多余的保额部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1.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分出公司自留额约在40-50%之间。2.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Tableoflimits),以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同最高限额。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第一笔40万自留18万分出22万第二笔120万自留45万分出55万余20万余下的20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归自负。(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率表示。如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AQuotaShareof60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返回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三)缺乏弹性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返回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和35万美元。返回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一)新创办的保险公司。(二)新开办的险种。(三)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简便,共命运)(四)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粮食运输等业务)(五)各类转分保业务。(六)国际分保交往中的业务。(条件优惠)(七)属于同一资本交流的子公司和母之间,以及集分保内部。(八)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返回第二节溢额再保险一、概述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三、溢额的层次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BACK一、概述(一)概念溢额再保险(surplus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2)区别: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续简单。返回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是变动因素。(一)分保额的确定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二)线数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4.合同容量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5.线数确定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返回三、溢额的层次(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三)溢额层次的划分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依此类推。返回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灵活性。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出公司有利。(二)比较繁琐费时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返回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一)只有第一溢额的业务计算例1.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分别为40万、80万、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整个业务亏损,赔付率140.63%分出公司仍有盈余95.83%分入公司亏损167.5%(二)分层溢额分保的业务计算例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分,对某轮船,自留额10万,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现有一笔业务为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对于业务为10万、50万的情况又如何?返回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一)范围: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和消纳危险。4.火灾保险中,溢额再保险是其基本再保险制度。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二)运用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比按各险种分别办理,将是发展方向。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较为优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返回第三节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一、概念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BACK一、概念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合同。返回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具体操作:先规定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可由多家公司接受);其次,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份溢额合同,其合同限额为成数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但每个接受公司的最高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返回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具体操作:一份溢额合同,规定对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为优先额,在实际业务中,成数合同部分业务由接受公司先接受,溢额合同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且接受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不设限制。返回第四节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四、未了责任转移五、赔款的处理程序六、分保账单和结算七、报表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BACK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一)业务范围的规定1.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在国际再保险实务中,常分为“水险”,“非水险”,“汽车险”,“航空险”,其中“非水险”并非完全指水险以外的所有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尽可能表述清楚。2.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任范围。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二)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1.对象: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2.地区范围:在合同中要说明列入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凡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种业务全部列入合同,不论业务来自何地区,但亦可将某些特殊地区除外,另做安排。(三)责任的划分就再保险承担的危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危险相同。责任的划分包括:自留额、分出额、最高限额的划分;一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般由分出公司确定);接受公司亦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的责任应同分出公司同时开始及终止,并按原保单或更改条件负责。返回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一)再保险费率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处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二)再保险准备金保险费准备金(premiumreserve):是指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从应付再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需的钱款。(1)准备金数额。一般应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为普遍。(2)扣提方法。准备金从每季应付再保险费中扣提,每季办理一次,到第四季止,其扣提总数达全年总分保费的40%。(3)留存期限。从提存日起,共12个月,期满归还,并就新再保险费提存准备金。(4)归还准备金。到期归还准备金,并支付事先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返回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一)分保佣金1.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因接受公司对此并无任何支出,故以佣金方式负担一部分。2.如分出公司调查危险,签发保单,处理赔款等支出的适当费用。现代保险实务中,展业费用不断上升,再保险佣金率表现出增长趋势。3.合同明确规定的重要性。佣金对接受公司而言,与赔款、费用共同为三大支出项目,佣金大小,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对分出公司,各种佣金收入,可否补偿其分出业务的承揽成本,与收益密切相关。(二)盈余佣金及其计算1.定义:盈余佣金,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以佣金形式退还与原保险人的款项。2.计算:三种计算方式:一年基准法、三年平均法、亏损转移法。(1)一年基准法(annualbasis)按每一年度(指单独个别年度,与过去年度无关)计算合同利润,并依此计算盈余佣金。一般不使用本方法,因为不能平均盈余年与亏损年的收支,对再保险人不利。(2)三年平均法(threeyearaveragesystem)按当年与过去两年的合同利润的平均值,依此计算盈余佣金,较公平,各国采用。年数可为二年或四年
本文标题:再保险讲稿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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