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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1.概念: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分类:2.1按农业生产对象分:2.1.1种植业保险:概念: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主要是指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以水稻、小麦、大豆、高梁、玉蜀黍、棉花、烟叶、茶、桑、麻、甘蔗、药材、烤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分类:2.1.1.1种植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A、粮食作物保险(a、粮食作物通常包括:禾谷类作物、豆类作物和根茎类作物。b、粮食作物保险的特点:风险大,赔付率高;保户的保费支付能力较低;政策性强。)B、经济作物保险(a、经济作物的概念:是指其收获物主要供作加工原料的作物,又称工业原料作物。b、经济作物的特点:栽培技术复杂;易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使产量和品质下降;成本较高;C、经济作物保险的特点:保额较高;费率高;定损理赔技术复杂。)C、其他作物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等;2.1.1.2按农作物生长周期分:A、生长期农作物保险B、收获期农作物保险(a、概念:是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初级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农作物成熟后,在初加工(收割、晾晒、轧打、脱粒、烘烤等)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b、特点:是介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短期风险保险;以成熟后的农作物为标的;以预期收获价值和生产费用损失为保险责任。c、种类:收获期小麦/水稻火灾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粮食作物场院火灾保险、农作物场院火灾保险、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及夏/秋粮场火灾保险。)2.1.2林业保险概念:是以不同的经济实体所营造的人工林和自然林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农业保险的责任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农产品的严重损失。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冰雹、暴风、冻害,意外事故主要是火灾及其他。林木保险包括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等,以森林保险为主要内容。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我国开办的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国有保险;自保或共保;农村互助保险。2.1.3养殖业保险概念:是以陆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负责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分类:2.1.3.1按保险标的和业务管理需要分:大牲畜保险;小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2.1.3.2按其他方法分:按保险责任分: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按保险标的品种数量分:单一标的保险、混合标的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保险收费方式分:一年期养殖业保险、长期储蓄返还性保险2.2按保障程度分: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或产值保险2.3按缴费方式分:短期农业保险;长效储金型农业险2.4按保险标的所处生长阶段分: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在一定的区域和自然环境中,从播种、出苗、生长至成熟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从开始收割起至完成初加工进入仓库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2.5按保险责任范围分:单一风险保险;多风险保险;一切险保险2.6按保单形式分:单险种保险;组合式保险;2.7按照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2.8按保险的手段分:a、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的运用非市场化手段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杠杆等来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政策保险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而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改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或者产品主要包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如玉米、棉花、水稻、小麦等保险)、主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b、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畴。商业性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如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麦场稻场火灾保险、烤烟火灾保险等)、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精细农业的保险(如大棚蔬菜、花卉、温室瓜果等保险)、特种养殖保险(如养鹿养貂保险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的问题包括:(一)有效需求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9年农民人均收入4,640元,城镇居民为14,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2%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对保险还不太了解。我国一直实行大灾政府直接救济制度,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有难靠政府解决,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同时,有关部门对保险运行规律及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知之不多,不擅于利用保险手段来转移政府职能,解决社会事务。(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七)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差别。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八)缺乏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例如,美国对农业保险的平均补贴达到保费的50%左右,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日本对早稻、小麦等险种的补贴高达80%。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价格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九)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制定有专门的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本文标题: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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