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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49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第一节公共交通第一百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中途停靠站和综合站场等线路设施、维修保养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第一百二十六条公交站场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1.1的规定。公交站场规划标准表11.1站场类型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枢纽站、首末站90~100综合站场及调度中心70~110修理厂30合计180~260第一百二十七条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置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应设置候车廊,其宽度为3米,其长度应能容下同时到达三辆标准车的长度。第一百二十八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一)一般路线公交停靠站间距:市区宜按400~600米控制,近郊区间距宜按800~1000米控制。(二)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应尽量与公交枢纽站相结合,在用地条件有困难时,可在距主出入口5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停靠站。(三)在设有辅道的快速路上,公交停靠站应设在辅道内。(四)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必须布置在交叉口的下游;改建或整治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下游,在下游布置停靠站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上游。(五)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宽至3.0%。(六)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上游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2.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右侧车道最长排队长度再加15~20米处,停靠站的长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七)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下游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下游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之前至少15米处。2.下游右侧不展宽需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不应小于30米。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50(八)在不设中央分隔带路段上的公交停靠站宜背向设置,站台错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在站台间适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九)公交站台长度应至少能满足两辆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一辆公交车停车长度以15~20米为准,多辆公交车停靠的站台可按下式确定:Lb=n(lb+2.5)式中:Lb—公交停靠站站台长度;n—公交停靠站同时停靠的公交车辆数,当无实测数据时,取n=公交线路数+1;lb—公交车辆的长度。(十)道路红线在20~30米间的道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3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为12~15米,加速段长度为20~25米。(十一)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米;改建或整治交叉口,受条件限制时,最窄不得小于2.75米;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米。(十二)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的到站频率和站台长度确定最多并站的线路数,最多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当线路数超过规定的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牌间距应满足下游停靠站长度加上25米长。(十三)立交、跨河桥的坡道两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十四)出租车路抛站可结合公交停靠站在其站台上游50米范围外设置。第二节非机动车交通第一百二十九条非机动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城市主、次干路应设分隔设施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宜采用分隔线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第一百三十条计算非机动车交通出行耗时,计算行车速度宜按11~14公里/小时计算,交通拥挤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计算行车速度宜取下限值。非机动车专用路应按计算行车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第一百三十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以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0米(靠路边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应加0.25米),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5米。第一百三十二条在人行道较宽的条件下,可将非机动车道安排在人行道上,可用绿化带或不同铺装将人流与非机动车流隔离。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专用路。自行车专用道应与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及居住区内的道路形成连续交通系统。第三节步行交通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中人行交通系统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第一百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系统中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道空间,不得随意侵占人行道。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51行道与机动车道必须以路缘石(带)隔离。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步行交通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交通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二)在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但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三)步行街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出入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其至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3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第一百三十八条人行横道两端应尽量避开电线杆、灯箱、广告牌、树木等影响行人行走的设施。人行横道的设置要兼顾残疾人行走的方便,尽量与无障碍坡道等设施顺接。第一百三十九条人行天桥净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第一百四十条建筑物之间为满足交通要求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一)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等妨碍行人交通畅通的设施。(三)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四)廊道下的净空高度按立交桥桥下道路净空要求设置。第一百四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单位周边道路应在适当的位置设人行过街设施。第四节货运交通第一百四十二条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节能、保护环境等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第一百四十四条货运主枢纽选址应遵循如下原则:(一)物流中心宜选择在货源点和大宗客户联系最近的区域,其设置还应符合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二)货运主枢纽应与公路、航空港、铁路货运站、水上货运站展开方式联运,组成货运枢纽站场系统,辐射全市货源,为货物流通展开节点上的多方式服务。(三)货运主枢纽应尽可能安排在用地条件相对宽敞的三环外、四环(高速公路环)附近。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52第一百四十五条货运通道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三环、四环(高速公路环)及三环与四环(高速公路环)之间的主要放射线道路是货运车辆骨干通道,道路路面结构和交通管理措施应满足大型集装箱货运车辆的运输要求。(二)利用二环及二环与三环之间的主干路、次干路形成小型车通道主系统,为区域物流配送服务。第五节城市道路系统第一百四十六条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实现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文物古迹保护及防洪排涝、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等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一百四十八条道路设计和建设应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道路按照其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第一百五十条城市道路的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道路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并构成城市道路红线宽度。第一百五十一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宜符合表11.2的规定:各级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11.2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计算行车速度(km/h)60~8050~6040~5030~40备注:1.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2.在中心区(中环内)、居民密集区的旧路拓宽困难地段的主干路可用低值。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外两侧的绿化带及道路红线内宽度大于8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应计入在内。第一百五十三条二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路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如下规定:(一)新建道路车道宽度设计应满足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规定。(二)改建、扩建道路车道宽度(单向直线段)在保证有一条车道宽度为3.75米的前提下,其余车道宽度可取3.5米;困难路段的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减。第一百五十四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1.3的规定。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1.3道路类别道路网密度(km/km2)道路宽度(m)快速路0.4~0.550~60主干路0.8~1.245~55次干路1.2~1.440~50支路3.0~4.015~30备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红线外两侧的绿化带宽度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53第一百五十五条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对以下新建大型建筑、居住区及交通设施等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一)三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三环外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交通枢纽、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四)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五)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项目。第一百五十六条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进行。第一百五十七条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应按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还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外环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应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出入口宜按3000~5000米的间距设置。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两侧可设置辅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第一百五十九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它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3.5米,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第一百六十条在立交、桥梁的坡道两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第一百六十一条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二)新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及畸形交叉口;斜交交叉口的交叉角不应小于45°,Ⅱ级支路以下的道路不应与城市主干路相交。(三)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并满足残疾人、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通行要求。(四)道路平面交叉口计算行车速度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计算行车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计算行
本文标题:第11章 城市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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