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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二.新闻传播法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含义: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公法和司法:公法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规: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1.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信条例》是我国目前管理传媒界的最高规范。2.对新闻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关于新闻出版方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关于广播电视方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3.其他行政法规中与新闻活动有关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和基本法律,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第一章:宪法规范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一、概念和内涵宪法《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教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出版自由:公民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中。人人享有寻求,接受,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二、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有关出版自由的规定: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第二,将出版自由的主体与出版单位区别开来。公民个人不可以设立任何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我国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和制作出版物是非法的。这是我国公民形式出版自由的基本边界。第三,对出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三、新闻活动中的知情权知情权两种形式:①消极权利: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不予非法干预和妨碍的义务。②积极权利: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民知悉,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公开条例(1)从单向信息公开到整体信息公开。注: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具有相对性,公开条例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同意公开,二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可以公开。(2)从零星的公开措施到信息公开制度化两个重要机制: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3)从单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的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并行。(4)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消极权利这是在公众场所采访的权利。这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他人承担了不予干涉,阻碍的义务。但仍要考虑一些情况:①区分对群体还是特定人。把摄影或录像镜头因拍摄人群或者事件而涉及某些人时,或者当被录入的人声并不是体现特定人的意见时,无需一一征求被摄入人的意见。②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表演的演员,公开场合发表言论的普通人,默视为同意通过媒介向更广泛的范围公开。③五分是否处于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非道德行为,无权阻挡新闻媒介的正当披露。积极权利属于相对权,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当有关信息应予以公开尚未公开的时候,记者有向有关部门索取的权利,后者必须提供。信息提供者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约定权利采访要征得他人同意。不得强制采访。隐性采访即:隐瞒记者身份进行采访。第三节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队以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舆论监督的范围:与国家和社会公众事物有关的人或事。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新闻媒介监督制度主要特点:①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②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③注重社会效果④实事求是(真实是新闻的灵魂,这对于舆论监督尤其重要)⑤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批评者:新闻媒介及其记者和提出批评的公民.被批评者:除了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各种事业,企业等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一切设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们。批评者在行使批评权利的同时也对被批评者承担义务。被批评者应当享有申辩的权利。四、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并不代表自上而下的管理被管理关系,而是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利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ps:把舆论监督当做一种公共权利是行不通的)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第一节: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煽动的特点:1.表达方式非理性:浮夸,情绪化的语言2.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实……3.直接面向公众,公然散布4.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煽动行为的五项罪名:1.煽动分裂国家罪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第一节: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一,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淫秽:《刑法》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构成淫秽的内容必须是“淫亵性”的(下流,粗野,挑逗式的)色情:如果某出版物不是整体的表现淫秽,而是有部分内容涉及前引的其中情况之一,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价值或者科学价值,那就是色情出版物。二、法律制裁除了予以取缔外还要依法制裁(1)刑事处罚(实施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2)行政处罚:制作,传播不属于淫秽而只是色情内容的行为,不是犯罪,只适用行政处罚。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和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第一节:法源和侵权构成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名誉(reputation):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品德、信用、形象等)。社会评价就是社会上多数人或者普通人的看法。名誉权的特征:客观性,人身性,非财产性宪法第38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名誉权主体:1、自然人2、法人(政府机构不享有名誉权)3、非法组织4、死者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1、侮辱:侮辱就是进行人身攻击,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从方式上看,侮辱可分为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新闻侮辱(包括广播电视)都属于书面方式。从内容上看,侮辱可分为辱骂和丑化两种:————辱骂:不需要陈述事实,可能是一种情绪表达。————丑化:看起来是陈述事实,但是是通过夸张、歪曲的方式,从丑的方面表现他人形象。2、诽谤:诽谤就是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并且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表达虚假事实:如果只是意见、情绪表达,不构成诽谤,可能是侮辱;3、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抗辩1、真实,2、公正评论,3、特许权第三节新闻传播的隐私权一、隐私和隐私权隐私:个人与社会无关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隐私分类: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人信息。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1、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隐私事项予以保护2、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的个别事项予以保护如: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个人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3、规定禁止公开他人隐私。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1)公布,宣扬隐私第一类:披露纯属个人信息只要没有同社会公共生活发声练习,都不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第二类:在报道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第三类:披露假事件中的新闻隐私(2)侵入私人空间侵入住宅,窃听电话和偷偷查看他人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四、侵害隐私权的抗辩1、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权的法定免责事由)公共利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保护。社会公德: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公众人物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2、当事人同意Ps: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手段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一、肖像和肖像权肖像: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特征: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这种专有权包含使用权和制作权两个方面。二、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构成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要性: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一)广告使用(二)新闻报道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须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合理使用理由:1、公共利益的需要2、肖像人默视同意3、肖像主体的淡化(三)其他使用插画,封面,非公共事务报道法条:1、宪法《三十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宪法《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宪法《五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4、宪法《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队以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5、宪法第38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6、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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