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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主要内容。“排气污染物”(exhaustemission)指从汽车的尾管排放的空气污染物;(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挂接车辆”(articulatedvehicle)指一部附有拖车的汽车,而其连接方式是拖车的一部分叠加于汽车上面,以致当拖车均匀负载时,负载物的颇大部分重量由汽车承担;“过道”(gangway)就巴士或小型巴士而言,指为让人从任何入口通往乘客座位,或从该等座位通往出口(紧急出口除外)而提供的空间,但楼梯或在座位前面只供占用该个或该排座位的乘客使用的任何空间,则不包括在内;“国际通行许可证”(internationalcirculationpermit)具有《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最外部分”(outermostpart)就车辆而言,并不包括车辆上打开或伸出的门、铰接式侧栏板或其他可调节部分,也不包括后视镜或转向指示器;“备用紧急出口”(secondaryemergencyexit)指巴士上并非主要紧急出口的紧急出口,其尺寸不少于900毫米乘500毫米;“黑夜时间”(hoursofdarkness)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1)及(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无铅汽油”(unleadedpetrol)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单层巴士”(single-deckedbus)指车厢地板或过道上一层再无任何其他车厢地板或过道的巴士;“农具”(agriculturalimplement)指农具或农业机器,而两者均属车辆;“农业用拖车”(agriculturaltrailer)指不属农业用拖挂装置,经构造或改装作农业、园艺或林业用途,并只是用作上述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拖车;(1990年第203号法律公告)“农业用拖拉机”(agriculturaltractor)指设计或改装为主要用于农业方面,而并不是用来在道路上运载非农产品或非农业用物品的其他货物的汽车;“照明面积”(illuminatedarea)就车灯而言,指该灯发出光的部分在与该车辆纵轴成直角的垂直平面上的正交投影面积;“载货拖车”(goods-carryingtrailer)指经构造或改装用以运载任何种类货物的拖车,而该拖车是属于以下其中一类─(a)半拖车;或(b)由一辆货车或工业用拖拉机或土地拖拉机拖行而有4个或以上车轮的拖车;“过道”(gangway)就巴士或小型巴士而言,指为让人从任何入口通往乘客座位,或从该等座位通往出口(紧急出口除外)而提供的空间,但楼梯或在座位前面只供占用该个或该排座位的乘客使用的任何空间,则不包括在内;“跨运车”(straddlecarrier)指经构造用作跨运及提升负载物作运输用途的汽车;“辅助主光”(supplementarymainbeam)指由强制性大灯发出的主光,该强制性大灯亦可发出低光,并只可与在通过该车辆纵轴的垂直平面的同一边的另一盏强制性大灯的主光一起使用;“紧急出口”(emergencyexit)指本规例规定车辆上必须提供的出口,该出口只供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紧耦合”(close-coupled)就拖车而言,指当该拖车行驶时,安装在该拖车同一边的车轮,一直保持与该拖车的纵轴平行,而各车轮与路面的接触面积的中心之间的距离,亦不超过850毫米;“监督”(Authority)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200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层”、“车厢地板”(deck)指车辆的地板或平台,而乘客的座位则在该地板或平台上面;“履带式车辆”(tracklayingvehicle)指经设计及构造以将车辆重量以连续履带或以车轮及连续履带的组合传送至路面的车辆,且由该等履带传送至路面的重量不少于该车辆的一半重量;“轮距”(wheelspan)指最前与最后车轴之间的距离;“宽轮胎”(widetyre)指与路面的接触面积的宽度在与该车辆纵轴成直角量度时不少于300亳米的充气轮胎;“头部保护装置”(headrestraint)指功用为限制在座乘客的头部自其躯干向后移位,从而减低该乘客在遇到意外时颈椎受伤的危险的设备;(2002年第147号法律公告)“机车”(locomotive)指净重量超过8公吨,而并非经构造以运载水、燃料、蓄电池及其他用作推进的装备、散装工具及散装装备以外的其他负载物的汽车;“机动拖拉机”(motortractor)指净重量不超过8公吨,而并非经构造以运载水、燃料、蓄电池及其他用作推进的装备、散装工具及散装装备以外的其他负载物的汽车;“整体式车辆”(rigidvehicle)指并非经构造或改装用作组成挂接车辆的汽车;“压燃式引擎”(compression-ignitionengine)指在正常运转期间,燃油注入汽缸或燃烧室后只是由汽缸充气时所产生的压缩热力点燃的引擎;“双用途灯”(dualpurposelamp)指一盏将强制性前灯和强制性后灯结合在一起的灯;“转向指示器”(directionindicator)指规定安装在汽车或拖车上以显示驾驶人将车辆右转或左转意向的设备;“储存能量”(storedenergy)就车辆的制动系统而言,指储存在储存器内的能量(驾驶人的膂力能量或弹簧的机械能量除外),该等能量是供驾驶人在其本人的控制下直接使用制动器,或在驾驶人运用制动器时作为辅助其膂力能量之用;“双音喇叭”(two-tonehorn)指一个在操作时会定期自动交替发出2个不同音调的声音的仪器或器具;“双层巴士”(double-deckedbus)指有2层的巴士,其中一层是全部或有部分在另一层的上面,而每层都只有一条通往该层座位的过道;“雾灯”(foglamp)指一盏在汽车上主要是在有雾或有薄雾时才会使用的灯;“悬出量”(overhang)指在与车辆纵轴成直角并通过本定义(a)及(b)段分别指定的2点的垂直平面之间与该车辆纵轴平行的水平量度的距离─(a)车辆最后的一点,但不包括─(i)任何放下的车罩;(ii)任何属于安装在车辆上的转台式安全出口一部分的可延伸或伸缩式机械装置;(iii)如汽车经构造只用来运载乘客及其财物,并改装以运载不超过7名乘客,则任何安装在该车辆上的行李箱;及(iv)如车辆经构造用作拖曳拖车,则该车辆上主要设计作为连接拖车的工具的任何部分,以及设计以供与该部分相关使用的任何配件,而作为车辆的一部分或配件,其与车辆纵轴平行的总长度不超过300毫米;及(b)(i)如汽车有不超过3条车轴,而其中只有一条车轴不是转向轴,则该车轴的中心点;(ii)如汽车有3条车轴,而前轴是唯一的转向轴,以及如汽车有4条车轴,而只有最前的2条轴是转向轴,则从2条最后车轴的中心点连接起来的直的中心向后量度100毫米的一点;及(iii)如在任何其他的情况,则位于车辆纵轴上的一点,而从该点划一条与该轴成直角的会通过该车辆的最小转向圆的中心点;“警报仪器”(warninginstrument)指规定要装配或安装于车辆上以便在该车辆驶近或出现时发出声响信号的仪器。
本文标题:第374A章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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