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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江苏分公司营业部李震晨2014年6月熟悉规则应用规则携手共进纲要一.信保理赔的规则二.典型理赔案例分享三.理赔注意事项(一)信保理赔的基本流程报损阶段勘查期索赔阶段勘查期定损核赔海外追讨(二)信保理赔的审核项目贸易合同: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按合同要求履约。保险合同:履约有无瑕疵。纲要一.信保理赔的规则二.典型理赔案例分享三.理赔注意事项(一)贸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主体?案例1(买家代理人模式)案例:国外买家A公司与出口企业B公司通过代理商C公司进行交易,贸易合同是由代理商C公司与B签署的,合同上以小字注明C为A的代理人。合同生效后,出口商B申请C的限额并出运,后遭遇近五十万美元的损失,向我公司索赔。理赔:由于代理商明确告知出口企业其代理身份(显名代理),因此债务主体仍是国外买家A,所以被保险人应申请A的限额,该案无法赔付。(一)贸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启示:明确区分三种代理模式: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结合《合同法》402条、403条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一)贸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主体?案例2(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案例:被保险人省级外贸A公司代理工厂B向国外买家C公司出口一批化工制品,金额近40万美元,我公司介入勘察后,买家承认债务,但是经审核贸易单证,订单是由买家直接下给工厂的。我公司向该外贸公司调查后得知,A公司的确是真实贸易主体,从前期的询盘还盘到后面的报关、运输、交付各个环节均由A公司操作。理赔:根据合同(订单)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仍为工厂B及C公司,A公司并不具有对买家的债权,该案无法赔付。(一)贸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启示:对于代理出口的交易模式,请特别加注一般代理出口承保模式及贸易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承保模式。1)一般代理出口承保模式(生产型企业):对于被保险人提供货物,并委托代理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合同的出口,保险人承保保单条款所列买方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2)贸易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承保模式(贸易企业):对于被保险人代理工厂与买方签订合同或代理执行由工厂与买方签订的合同的出口,保险人承保保单条款所列买方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及工厂的直接损失。(二)质量纠纷带来的风险案例:2011年7月,保户南通A公司向我公司报损,称英国买家B公司拖欠其货款。我公司发函调查,B公司回函称A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核实情况后,A公司提供了出货前B公司指定QC出具的质量报告,及B公司同意出货的邮件,并指出贸易合同中曾约定质量问题的提出需在买家收货后30日内提出。而我公司要求B公司出具质量问题证明时,B公司无法提供,且无法提供在收货后30日内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二)质量纠纷带来的风险1、理赔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口头无效原则”2、三种不同程度的质量纠纷:买家未提供有效证据。买家提供部分有效证据。买家提供有效证据。(二)质量纠纷带来的风险启示: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条款。事先约定质量认证方式:质检报告,邮件确认出货等。质检环节注意保留证据。特别注意质检报告中是否有担保出运以及“atthefactoryrisk”等字样。若有严重质量争议,将按照保单条款第十三条(二)约定处理。(三)买家诈骗案例一:2013年,被保险人在波兰展会上遇到一波兰买家,该买家给出的付款方式,价格条件均比欧美市场要好,业务员遂很快签订合同,并到我公司申请限额。经调查,我公司发现该公司规模较小,资信情况不理想,因此只批复小规模的限额,该买家得悉此消息后,遂又推荐两家其“朋友”公司向该光伏企业下订单。为尽快开拓中欧市场,该光伏企业大幅超限额出运,最终累计出运金额达到200万美元,而限额总金额仅为80万美元。货物出运后,三家买家全部消失,我公司渠道介入后,发现三家公司均为同一人控制,其注册的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买家已逃逸。(三)买家诈骗案例二:今年年初,我公司同一时间受理省内五家出口企业针对俄罗斯买家A公司拖欠行为的风险通报,报损总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我公司渠道介入调查后反馈,A公司否认贸易,否认签署合同。我公司渠道准备起诉合同买家的时候,与以上五家出口企业交易的业务员主动联系我公司渠道,口头表示所有业务均是他做的,合同也是他伪造的,货物也是他提走的,但是他不是合同买家的员工。警惕买家诈骗启示:对于首次交易的买家,注重买家资信调查,在出运量及付款方式应尽量采取保守的方式。签署合同阶段,尽量要求买家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人授权书等材料,对于诈骗高发的区域,尽量要求正本合同。从全球区域来看,中东欧(团伙作案)及非洲(主动要求出口企业投保信保)投保的诈骗案件较多,应特别注意。注意限额对风险的提示。(四)涉及中间商的案例案例:省级外贸A公司向我公司报损多起案件,报损金额累计达到了50万美元,我公司渠道律师介入调查后,买家C否认被保险人提供的合同真实性,称从未与被保险人做过贸易,其货物的采购是向B公司下的订单,而A公司的业务员也承认其从未与A公司直接联系过,全部都是跟B公司联系的,B公司是中间商。理赔:A与C之间无法构建债权债务关系,该系列案件无法赔付。(四)涉及中间商的案例涉及中间商的交易模式中间商与出口企业直接签合同。(申请中间商的限额)中间商不签合同,由出口企业与最终买家直接签署,或中间商直接把订单转给出口企业。(申请最终买家的限额,但需要特别注意供应商是不是出口企业)(四)涉及中间商的案例启示:要向中信保出具真实的合同或订单。合同上的买方和签字盖章的公司应为同一公司。关于付款路径的约定。(五)寄售协议的风险案例:常州一家光伏企业向我公司报损后,经渠道调查,买家否认债务,原因是双方签订一份寄售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买家代理光伏企业销售货物,销售所得支付给出口企业。理赔:该份寄售协议直接改变了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该案无法赔付。(五)寄售协议的风险启示:寄售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与销售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保险责任:拖欠、拒收完全不同。(七)进口许可证问题案例:今年年初,一家化工企业向我公司报损称其向埃及出口的一笔农药未得到埃及农业部的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滞留在港口,无法入关。我公司联系买家后,买家告知我公司其已在货物出运前告知出口企业其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理赔:出口企业明知买家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依然出运,无法赔付。(七)进口许可证问题启示:买家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属于政治风险,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出运前买家是否告知。(八)擅自放弃债权导致的赔款倒追案例案例:保户A公司于12年6月出口一票肠衣至美国,金额50万美元。因买方拖欠货款事实成立,我公司拟定损核赔,而A公司在得知我公司将赔付的消息后,私下联系买家告知其放弃该票项下的债权,以希望其尽快支付另一票货物的货款,我公司在赔付后与买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现象。理赔:要求保户退回全部赔款。(八)擅自放弃债权导致的赔款倒追案例启示:擅自放弃债务,无法得到赔付。(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信保的理赔追偿流程是一套严密的体系,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九)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案例:常州保户A公司对国外买家B公司的应收账款到期后,始终未收到货款,遂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介入后,买家称早已支付全部货款,并向我公司出具了付款水单。经出口企业A验证,该水单显示货款支付到香港一个离岸账户上,而该账户与A公司无任何关系(A并未设立离岸公司)。后经调查,买家支付货款的凭证系一封带有A公司公司邮箱后缀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的前缀与A公司业务员的仅差一个字母,但发邮件的IP地址则不在常州。理赔:重点在于核实买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两种情况)(九)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启示:重视公司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谨防公司内部人员的欺诈串通。形势愈演愈烈,花样不断翻新。纲要一.信保理赔的规则二.典型理赔案例分享三.理赔注意事项(一)除外责任的解读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一)除外责任的解读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一)除外责任的解读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承证行拒绝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二)拒收货物处理问题拒收案件项下赔付的前提是要先处理货物,需要投保方综合评估,并向我公司提交货物处理方案申请,在得到批复后再进行处理。货物处理申请需具备的要素:原买家拒收原因。货物品种及状态。滞港时间及费用。货物最终处理方案及选择该方案的原因。滞港、仓储及与处理货物相关的费用归属。(三)委托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委托代理协议填写要求:签字、盖章、日期缺一不可。委托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向我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后,被保险人不能就委托事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如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追偿的,应事先撤销该委托代理协议。我公司回签的委托代理协议上的佣金比例系该国家及地区的最高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委托金额及渠道收费确定。(四)出运前风险案件处理办法1、定损方法:固定赔比法成本核算法2、固定赔比法:按照报损合同(信用证)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固定赔比一般为20%或30%(具体看保单)。货物处理不是赔付的前提,赔付后保户自行处理,收益归保户。3、成本核算法:核定损失金额(生产成本-货物处理收益)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比看保单,货物处理是赔付的前提。(五)理赔绿色通道理赔绿色通道是一把“双刃剑”理赔绿色通道:能够反映真实贸易,债权债务的往来邮件(盖章)做为必备材料结束语信保的理赔很简单,但需要在座各位与我公司密切配合,共同携手、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挽回损失。如有任何问题请事先与我公司沟通,以充分保障自身保险权益。谢谢!
本文标题: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专题培训-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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