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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按日计罚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环保设施法律责任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处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一、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旧法第三十五条修)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二、排污许可制度具体做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禁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旧法第二十九条修订)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修增)(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三、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四、环保设施运行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旧法第二十六条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旧法第二十五条修\增)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五、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处理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相应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新环保法具体做法:堵住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而是责令停止建设,直接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现状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原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新法实施后六、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新法实施前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有了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生产设备,这样往往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新增专章,共6条。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内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八、环境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加)九、化学品的管理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一)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二)(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新《环境保护法》涉及企业部分讲解从宽处罚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个人与单位并罚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共同犯罪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企业怎样践行《环境保护法》五企业怎样践行《环境保护法》1、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2、依照法律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具体责任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地方环境应急预案衔接,并按规定完成批复,备案。“补办环评”将退出历史舞台;新改扩建项目一定要同步实施环评,环评取得批复后才能开工建设;要抢抓最后机遇,尽量弥补欠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范、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错失发射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申报环评,避免对竣工验收造成不利影响;建设完成后需正式申报环评试生产并竣工验收同意后方可投产。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国控重点污染企业、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地处环境敏感区企业。企业怎样践行《环境保护法》3、确保环保设施、设备符合心法要求1)尽量选用先进、清洁、绿色的工艺、设备,严禁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2)确保环保设施和监测设施运站正常。3)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档案,污染物排放档案,环境监测档案4、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1)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2)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免于“按日处罚”
本文标题: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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