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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讲座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此中穿插小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一、我国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也就是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对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要增长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要突破4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2、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这些老人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3、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出现了“2+4+1”的家庭结构,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4、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二由于国家和地方这几年来相继出台了许多惠老的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固定下来。这个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新办法加以解决。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律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根据这一指示,2011年8月底9月初,由司法委、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基于上述原因,开始起草,以后又经过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部《老年法》从原来第一部《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法》第85条也作了规定。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核心内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困难入手,在吃饭、疾病风险、服务需求、住行方便、社会参与等问题上修订条文,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全方位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一、吃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2009年、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短短3年间,两大养老保险均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与此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道,为百姓织就了一张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网。修改后的法律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这项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确实应该引起关注,目前独生子女负担老人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包括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应该考虑这些问题,还应该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二、疾病风险: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吕晓莉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年人将近1亿,同时还将有7900多万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他们将面临突出的护理问题。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三、服务需求: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四、住行方便: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五、社会参与: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专家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来源:法律快车作者:时间:2013/07/10核心内容: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对家庭养老做重新定位,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三新、旧法的不同点。新法和旧法的不同,我们可以从两个关键词来观察:一是优待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二是保障(一)精神上慰藉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二)生活上照料1、赡养人的责任。(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2、监护人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3、养老机构的责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4、国家的责任。(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三)经济上供养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4、国家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看完通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人感觉新法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老龄化社会,有种主动出击、未雨绸缪的感觉。尤其是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2、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大。那么结合中国的特色,我国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旧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也是尊重我国老人生活习惯,家有归属感,更能为老人创造幸福指数。政府将在宏观上承担养老责任,比如经费保障、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比如:社会保障: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有的老人,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3、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需要,为老年人生活创造安全、便利环境。该章重点是无障碍建设,这主要考虑到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本文标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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