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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的挑战一、银行监督管理体系概述所谓银行业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安全和盈利。对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1.监管主体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包括两个部分:内部监管主体和外部监管主体。内部监管主体也是最基本的监管主体即银行机构本身,这一部分的监管也称为内部控制。与之对应的是外部监管主体,包括官方监管机构、社会监管机构和行业公会等。2.监管客体它包括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有异的金融机构。3.监管内容监管内容即监管的法律权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检查监督权。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针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索取及查阅银行机构的各种凭证和报表;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对银行机构进行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的银行机构施以不同的监督和管理。(2)管理权。包括预防性风险管理,例如银行开业登记、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的发生s事后补救管理,如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倒闭后由政府、中央银行等组织赔付全部或部分存款。(3)制裁权。包括对经营上不符合要求的银行给与警告;对存在较大问题的银行勒令其暂停营业;针对问题严重,已无存在必要的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关闭。对银行业严格监管就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重大风险。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991年我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近年来,该体系在组织、立法、监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步,特别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除此以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及《担保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监管目标不明确如前所述,银行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高效,健全的银行制度,然而在我国银行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为货币政策服务的,换言之是为了稳定币值来服务的。通货膨胀率高时,限制银行贷款范围及银行发展规模;反之,则放宽银行贷款及对银行新增业务的限制。银行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或者对银行机构的安全性进行经常考核与评估,而是放在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整体规模上下2.监管主体单一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监管的局面,而这样的监管体系无疑会产生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薄弱。人民银行要监管全国所有的银行机构,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2)人民银行本身由谁监管。人民银行也是银行业的一部分,银行监管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很难保证监管的客观性。(3)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机构两大职能,由人民银行独家监管很可能导致人行向某一职能的倾斜,以其中一种职能为主导。(4)监管主体的单一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条件。在单一管制主体的条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为他们增加福利,从而使管制最终保护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3、监管内容方面的缺陷各国监管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一点可以在管理当局对银行检查评级的考核指标清楚的反映出来。下面,我们把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与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作个比较。“骆驼评级体系”稽核评价百分比法内容及权数●资本充足性20%●资产质量20%●管理水平20%●盈利性20%流动性20%●资本充足性5%●资产质量20%●经营管理状况15%●盈利水平及其分配10%。●负债清偿能力15%●经营业务合法性25%●信贷规模适度10%●中央银行认为需要稽核银行的其他事项(暂不计分)从表1中所列示的情况,我们很容易看出中美在监管内容上各自的侧重点:(1)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表示资产安全性的两个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在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中,资产安全性的的权数达20%,而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其权数仅为5%,由此可见,我国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如美国。(2)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骆驼评级体系”中,盈利性指标权数达20%,而我国的权数仅为10%,由此可见,我国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也不如美国。(3)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重视程度。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经营业务合法性的权数为20%,信贷规模适度的权数为10%。虽然经营业务合法性与信贷规模适度也是对银行经营安全性的一种考察,但是他们的着眼点不是经营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对经营范围的限制。4.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除开一些备用信用证和承诺担保等业务以外,很少直接参与金融市场交易。(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三、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1997年12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近100个成员共同通过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议》,内容包括:(1)取消对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中可以拥有的股权份额,允许其超过50%。(3)居民能够使用以外国为基地的银行业、投资和保险服务。这意味着如果加入WTO,我国将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允许他们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一定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会产生哪些影响呢?1.监督客体的多样化。监管客体将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并存。2.监管内容的扩大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陈出新;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始涉足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内容也随之扩大。3.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监管主体应该从中央银行独家监督扩展到中央银行社会有关机构、行业公会和银行机构本身的全方位立体监管。同时,当银行从事国际业务能轻而易举的将其业务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一国的银行监管者没有能力和知识去密切监督其在其他国家的业务,这就要求各国的银行监管主体能够互相合作,实现银行监管的全球化。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如何改革银行监管体系以维持银行业高效,安全的运行呢?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机构本身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共同参与审核银行机构的报表和凭证,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这里要强调两点:(1)加强财政部对中央银行的监督。财政部可以通过预算监督,审核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手段实现对央行的监督。(2)加强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除此以外,由于银行也开始涉足保险及证券等领域,银行的监管主体也应该与保险和政权的监管当局协调行动。不仅如此,我国也要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努力实现跨国银行业务的全球统一监管。其次要动态调整监管内容。一方面要遵循“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的规律,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另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完善本国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程序。再次是监管程序的规范化和全程化。规范化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杜绝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疏通”。全程化是指对监管过程中的预防性措施,援助性措施和事后补救性措施都予以充分的重视,而不是像现在过分重视某一环节,而忽视其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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