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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范围和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工作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至少对派出所全体民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职责2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社区(驻村)民警或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做好消防工作。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三)指导辖区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被困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八)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3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二)掌握责任区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和单位台帐;(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五)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六)派出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4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四)消防安全责任承诺告知制度。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形成会议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列管单位的负责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第十四条督促协调乡镇政府、办事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向辖区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5(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6(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询问管理人员和员工有关消防知识和工作情况;(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现场查看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四)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7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生产储存和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没有包括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辖区内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备查。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未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权限办理:(一)对个人处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二)对个人处5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三)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9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实施,原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冀公消[2007]93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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