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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由于时代的局限性,现行《全生产法》侧面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政府监管职责过大,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多年地探索和积累,有必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修订完善。修改《安全生产法》是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是适应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同时,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新安全生产法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性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总则新安全生产法突出变化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安全生产术语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基建设: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和基本功“三基”建设。三个下降:事故总量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相对指标下降,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措一案: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四不两直:四不两直就是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五个能力:进一步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五个能力”。建筑法的立法宗旨是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即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体育场(馆)等各类建筑,为社会创造财富。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里讲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业主(发包方)和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工作成果或者以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为市场交易客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统称。它既包括在一些地方已经建成的通常设有交易大厅和固定交易场位,专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其中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有形的市场,也包括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通过广告、通讯、中介等方式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无形市场。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具有造价高,一旦建成后将长期存在、长期使用的特点,与其他产品相比,其质量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特别是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隐蔽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将因难以弥补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建筑工程作为供人们居住或公众使用的场所,如果存在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许多血的教训值得吸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是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准则。建筑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重点,从总则到分则作了若干重要规定,这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4.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制定建筑法,确立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里讲的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包括对建筑业在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建筑业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要使我国的建筑业真正做到在“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上,得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这才符合本法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3)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5)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6)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7)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8)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9)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10)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11)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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