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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近年来,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就业压力,政府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以及传销组织反打击能力的增加等各种因素,导致传销形式有了新的变种。研究和有的放矢地打击新型传销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将从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原因和对策建议三方面进行论述。一、打击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提起传销,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骗人到传销窝点后,搜缴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新加入的人发展下线。不过,从目前的传销发展态势来看,已经从传销贩卖实物转为经营理念,从集中授课转为个别洗脑,从发展本地市民转变为只发展外省市民,从网下转为更为隐蔽的网络传销。此类所谓以“资本运作、“异地邀约”、“连锁销售”、“网络营销”形式的新型传销,在监管上往往存在一些问题:(1)定性难。团伙组织严密,相互之间称呼使用敬语,等级森严,成员之间相互保密,答询口径一致,训练有素,应付审讯能力强。传销窝点内无实物证据,团伙采用现金消费,现场无任何商品、帐本等实物佐证,定性传销难度大.(2)处置难。涉传人员通晓禁止传销的各类规定,善于钻法律空子,常走“灰色地带”,专打擦边球,适用处置规定让人头痛。(3)根治难。涉传人员处置难,团伙成员被洗脑情况严重,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思想根深蒂固,释放之后再干传销走老路的概率高。二、新型传销的危害。与其他传统模式的传销一样,新型传销也存在以下一些危害: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二是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生活。三、新型传销禁而不止的原因。自2005年11月《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使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有了依据。在打击传销的初期确实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条例运行近十年之后,传销不仅没有绝迹,相反规模大小不等、形态各异的传销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局部地区甚至还成了传销的重灾区。那么,传销活动禁而不止,到底有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的因素:(1)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也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来惩治传销的违法犯罪现象。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日益翻新,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不少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逃脱追究,因此难以震慑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2)公众对传销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还不清楚。由于传销在我国经历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有的人思想认识一时没有跟上转变。国家曾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加之一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概念,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群众更加缺乏辩识度。虽然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明令禁止了传销行为,但是因为法律出台时间较短,执行较难等因素,我国公众对传销仍然认识的不够清楚。(3)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力度。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传销活动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律又没规定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另外,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很难提取,查获的案件中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账就是账目不全,有的故意隐匿、销毁,几乎很少能取完备的证据,使得组织者、骨干分子逃过刑事追究,有的仅以行政处理了事,容易造成死灰复燃。(4)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影响打击深度。打击传销犯罪的侦查协作主要包括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公安机关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作以及与境外的协作等。各地公安机关在情报传递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往往造成能并串的案件不能并串;与银行协作的问题主要在于技术方面,如有的银行的客户信息、资金往来信息保留的时间较短,如果要查更长时间的信息,需要履行繁琐的手续,到上一级银行或省级银行进行。与境外警方的协作主要在于网络传销的取证方面,网络传销的服务器往往架设在境外,而赴境外取证的手续非常复杂,即使办了手续,也可能已经丧失战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必须建立并完善各种各类侦查协作机制。(5)传销人员违法成本过低影响打击效果。新型传销活动注重规避违法证据的形成,有效地避免了达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因公安部门对传销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与依据,绝大多数涉传违法人员都能轻易过关。涉传人员释放之后,不少人仍继续选择留在本地,其嚣张程度令人扼腕。目前来看,能够把涉传团伙从本辖区给赶走就已是上佳的结果。造成这种“工商治不了,公安没法治”的尴尬局面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禁止传销条例》中有关查处传销违法的罚款幅度定的偏高。传销人员多为流动性很强的外来人口,自身条件相对较差。受工商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因素制约,即使能够把涉传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公安部门打击传销的适用手段过少。现行法规规定,一般只对触犯刑律的组织、领导传销者进行刑事处罚,而初次涉案的普通参与者原则上予以免罚释放。只有当嫌疑人涉及非法拘禁、人身伤害时,公安部门才有权对其行政或刑事拘留。而在查处一般的传销违法行为时,因缺少对初次涉传的普通团伙成员实施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调查审讯工作必须在24小时内结束,若24小时内无结果,则只能放人。因此,大部分涉传人员便可无案底释放,再次涉案时,则难以认定是累犯。而这些普通涉传人员,恰恰就是传销行业发展壮大的生力军。三、对策建议新型传销脱胎于传销,而区别于传销,善于钻法律空子,已取代了传统推销产品式的骗钱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强化顶层设计,改进升级打击传销的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1)重视打击传销机制的顶层设计。改进禁止传销立法的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禁止传销的法律框架体系,以扭转目前查处传销违法行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工商治不了,公安没法治”的被动局面。新型“网络营销”式传销,其运作方式与诈骗高度相似,已区别于传统的层级推销商品式的传销运行模式。应科学合理地为其量身规划立法,以提高打击传销活动的可操作性。抓好禁传工作立法、执法的四个环节:一是要扩大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相应权力,比如:涉案人员只要是参与了传销违法活动,公安就有权力视情节进行行政拘留;二是要修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涉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只要是有若干人以上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或有诈骗钱财形式的传销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有权查处;三是要降低传销犯罪的刑诉门槛,完善改进以层级、人数作为衡量是否涉及犯罪的移送标准;四是建立涉传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便于对涉传违法犯罪人员的联网跟踪。通过健全禁止传销行为的立法,以堵住禁止传销的立法漏洞,挤掉传销团伙钻法律空子的空间。(2)强化涉传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改变以罚款为主要手段的禁传执法处罚理念,强化完善涉传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诈骗金钱式的新型传销已成为社会毒瘤,只有让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得到相应的法律严惩,当其违法收益远远低于其付出的代价时,才能有效地扼制住新型传销的变异漫延。一方面,要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重犯者进行相应的司法审判,对参与者也要进行法办,至少要有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另一方面,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大都是缺乏谋生技能特长、家庭条件相对较差的人员,大额度的罚款往往无法执行到位,只能是罚而无果,形同虚设。高额处罚的条款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有关高额度罚款的处罚规定,改为没收非法所得或个人部分财产,并追究相应司法责任即可。(3)突出对涉传人员的教育转化。开展消除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重视涉传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由于传销活动的洗脑教育影响深远,涉传人员被抓释放出来之后,往往是继续换地方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以一定行政区域为单位,定点建立对涉传人员思想转化与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学校,针对涉传人员开展思想转化,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按排其到有关企业落实就业,变“祸害”为可用劳动力。(4)构建禁传的社会综治体系。把传销查处纳入政府的社会综治体系,形成网格式监管体系。一是要发挥基层社区、行政村的组织功能。设立社区、村里的反传网格员,及时反馈涉传信息。对长期空余的房子与营业用房予以备案登记,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查询掌握;二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建立传销举报专项基金,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传销、打击传销的积极性;三是贴近群众开展反传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反传意识,积极引导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营造全员监督、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
本文标题: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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