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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下的文案创作摘要: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引得行业内外和一众网友热烈讨论。特别是其中对言辞字句的限制,也使得文案人员叫苦连天。新广告法看似多了许多限制,但这何尝不是一种解放?广告不应该是靠语言来说谎,而是一种承诺。或许新广告法是更严格、甚至苛刻,但也是为了使广告更加规范有品质。希望在此契机下,文案人员能脑洞大开,创作出更有创意的优质文案。关键词:新广告法文案创作限制一、浅谈新广告法199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广告法。2015年9月实施了新《广告法》,也是《广告法》实施二十年来的首次修订。新法较旧法而言,确实有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此次大改,也引得人们一阵热议,有人说新广告法太过严苛,会使得广告更难做;但也有意见认为新广告法会使广告行业更加规范。那么新《广告法》到底是对广告业的限制还是支持的动力呢?下面我们就从新《广告法》的内容方面,谈一谈新《广告法》的影响。(一)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意味着打擦边球空间越来越小。相比起以前对虚假广告较为模糊的界定,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这一点是对规范广告创作,保障广告真实性的重要举措。广告不管是明示或者暗示,都不能去误导消费者,也是对消费者权益极大的维护。我认为这一条修订是正确且很有必要的。广告本来就不应该是漂亮的谎言,不应该是肆无忌惮的误导。广告创作人员也不应该因为这条规定而觉得创作被限制了,而是用这条法律来严格的约束自己。不仅要有职业修养,还要有基本的道德底线。(二)确立了广告代言人制度,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是对广告依靠名人效应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的有力打击,明星也不再是想接就接,接下这个广告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像很多医疗保健类的产品,会请明星代言,特别是那种名气较大的明星。或许这些明星并没有使用过产品,不知道产品的实际功效,这就很容易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现在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后,明星接广告之前就会更加谨慎。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一些虚假广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新增了多种广告的内容准则,对处方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等的活动准则的规定。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和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此类广告大量出现在电视地面频道和二三线卫视以及报纸和互联网。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让原来这些领域广告经营的模糊地带失去“保护伞”,导致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失血”,广告营收会受到极大冲击。但是细化这些条款,也更利于此类广告规范化。比如房地产广告,已不能用宣传住宅周围的学校、交通等方式来“抱大腿”。这是对房地产广告文案写作人员的极大考验,但换种思考方式,这也对提高房地产广告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极大帮助。(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五花八门的广告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无孔不入,但有很多广告信息是不适宜让未成年人看到的。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有限,并且对社会新鲜事物好奇心重。对于很多广告信息无法判别其好坏,受到广告信息的影响,会受到错误的引导,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新《广告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获取更好的信息的环境,但实际执行起来,还有待观察。(五)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这一块以前是模糊地带,新的监管必然会带来新的游戏规则。新《广告法》对曾经的“漏网之鱼”也收紧了监管,由于旧法颁布时,互联网广告尚未兴起,这也导致互联网成为各类广告的“世外天堂”。新法将会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无疑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打出了一记重拳。互联网是一个万人互联的虚拟社会,违法的成本更低,所以互联网业是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战场,只不过以前没有进入监管视线而已。但新《广告法》之下互联网不再是这些广告的“世外乐园”,有些网站也就面临生存困境了。从广大网民的角度来说,就比如让人头疼的弹窗广告,以前一定有总是“关不掉”的烦恼,现在规定弹出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也是对网络环境的一个清扫。另外,新《广告法》也为电商平台给予了一个监察及规范电商过度推广的良好武器,对于消费者来说更从中会得到更多的实在意义。也对网络电商平台健康发展有着良好的意义。二、用语限制是利是弊新《广告法》实施,其中引起热议的一点就是关于极限用语的使用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此条规定一出,引发了网友们的调侃,也引得一众段子手“借题发挥”。比如“对不起,我们只能做第二好用的了”,“此产品卖点已违反新广告法”,“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配套好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等。这些文案都颇有破罐子破摔、耍无赖等意向。在我们为此发笑的同时,其实更应该去思考——言词用语的限制,是对广告创意的考验、是对广告文案的限制吗?在我第一次看到这条修改、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的答案是:“是的。”而且还一度的表示不理解,包括“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等规定,让我思考着新《广告法》是否太过严厉、甚至苛刻。相信许多人也有过和我同样的想法,甚至认为广告业会因新《广告法》的实施而遭受重大的打击。我不否认这是一次打击,但这更是一次契机。打击的是那些玩文字游戏宣传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广告,而对于诚心创作广告、有职业道德的广告人来说,新《广告法》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公正的平台,这是机遇。以下一段话是我在知乎看到的某网友评论,认为很有道理。“圈子的原因,今天满屏都是吐槽广告法的。想和同行们多说一句,广告法不是恶法,相关法条各有道理。和道路交通法一样,这是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广告人和媒体的法规。对于言辞字句的限制,其实各有意义。不准许说谎不准许误导,这不是过分的要求。如果离开了这些广告就做不来做不好,我只能说,亲,你一直都错了。广告本不该是漂亮的说谎术,不该是肆无忌惮的误导。不该是把人吸引到门店再做后续的销售杀客。广告的底线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广告的本质是承诺,是诚实。你写下的每一个字,都会被检验。一句广告语,可能要使用十年乃至百年。可能会在数以百计的媒体上数以万次地刊载播放。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告比任何文学乃至政论都更要严肃。法规更新了,这不是一个吐槽的时刻,而是一个扪心自问的时刻。这不是一个赚大钱的行业,我们所获得的酬劳,还不值得去说谎。”知乎这位网友说的很对,广告不是为了欺骗,而是为了传达真实信息,是一种承诺。所以,与其吐槽新《广告法》限制了广告创意的时候,不如反思一下在没有“限制”时的情况。“最好”、“首家”、“全球第一”等词,已是烂大街。扪心自问,这种广告真的能触动消费者吗。消费者懂得自己思考,不是你说你是最好,消费者就相信。这种类型的文案,多是广告主的“自嗨”罢了。而且,此类词语的滥用,也反映了广告文案人员的偷懒行为。他们不愿意多去想想,怎样生动的表达产品信息。而是用这种看似简洁高端的词语,把消费者当傻子,企图迷惑消费者。这种粗制滥造的创作满天飞,使信息传播效果大打折扣。新《广告法》的出台,则从根本上要求广告人改变创作思维。实际上,找到合适的消费洞察和沟通点,即使没有明星代言、没有夸张华丽的词藻,优秀的广告创意完全可以打动消费者,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广告法》对广告创意这个领域是更加有利的。且更有利于推动理性创意,让许多创意人回归到创意本身的沟通属性,而不是依靠热情紧贴热点的“标题党”。新《广告法》提醒广告创意人,耸动的内容,并不等于创意。因此,新《广告法》不仅约束了广告的表面形态,更可能影响到广告的生产方式,意味着把广告创意推到了前线,必须脱去“大忽悠”的套路,在这个技术创新的时代,大数据或许能更多地帮助创意人员开拓思路、脑洞大开。三、新法下如何进行文案创作前文已说到,新《广告法》确实对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是对文案写作人员极大的考验。凤凰浴火而涅槃重生,那文案写作该如何在新《广告法》的限制下“戴着镣铐跳舞”呢?(一)文案构架下功夫:Why、How、WhatSimonSinek认为最能激励人、最有说服力的论证架构是先解释为什么(why),然后再解释怎么做(how),最后再说做什么(what),他把这种架构称为黄金圈架构。以“Why”开头是为了增强文案代入感,在开头能迅速引起读者的注意和兴趣,至始至终引导着读者跟着作者的思路走。而这部分要表明的根本是:消费者有什么未被满足的需求?这个产品/品牌为什么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其实,需求未被满足,是因为已有的需求解决方案不完美甚至很拙劣。所以文案在这部分要说明的是:或批评已有解决方案的理念不正确;或指出已有解决方案的性能不完美;或挖掘已有解决方案的价格不合理。所以在这部分,文案创作者需要不断思考现有既定思维或者规矩的不合理之处,从中找出自己的切入点,讲清楚品牌或产品的信仰和理念,解释清楚做品牌或产品的初衷,得到客户的认可。“How”,顾名思义——怎么做。也就是产品如何满足了需求。这一点无非就是从:精心研制、权威指导、大众参与来写。比如锤子手机,这是一款以匠人工具为LOGO,以“难得的匠心”为核心卖点的手机。老罗在台上大谈他花大力气优化的UI特校时,你会感受到匠心、精细、认真等。不管你买不买,但是能感受到产品的诚意。最后是“What”,也就是产品的FBA。也就是在前文铺垫好了感情以后,来真正向消费者阐释产品。虽然是产品的介绍,但仍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可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使信息传达更加直观。(二)更多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广告的受众是谁?答案是:消费者。那么广告创意、文案写作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消费者。文案创作者除了了解产品外,还应该熟知消费者的心理。就是说文案写作要从用户、目标受众的角度出发,用简单明确的方式写出他们最关心的点,让他们看了之后会说“这产品不错”、“这产品对我有用”、“买买买、用用用”。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李叫兽的XY型文案理论。比如李叫兽为某带眼罩的睡枕创作文案时,是这样思考的。强调该产品的舒适性时,如果是X型文案,就是:极致舒适,乐享生活。但实际上,该文案所传达的信息是很空洞的。如果是Y型文案,则是:(产品名),仅此于床上的睡眠体验。则会更视觉化、情景化,让消费者直观具体的领悟到该产品的舒适度。其次是将产品属性转化为消费者需要的利益点,也就是让消费者知道这些属性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比如该睡枕的便携性,原文案是:内置独立收纳袋完美收纳,节省空间小天才。经修改过后,直接指出利益点:收枕头,比收电脑还简单,仅仅2罐可乐大小,方便带去任何地方。X型、Y型文案的区别,就像在冬天,一杯凉白开和热牛奶对人们吸引程度的区别。所以在创作文案时,应当把自己当做消费者去思考,找到用户的认同感,而不是过分研究形式与措辞。当然,不是指措辞不重要。只是只有当我们说的话能引起别人注意时,别人才会关注你说话的内容。(三)勿夸大勿虚假新《广告法》已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广告创作人员依法进行广告活动,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明确界定虚假广告意外,对极限用语的限制也是对虚假广告的打击。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本文标题:新广告法下的文案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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