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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41027
-1-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2-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境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3-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农工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4-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三)专家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四)监测预报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气象台成立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五)督导考核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5-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三、监测与会商(一)监测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二)预报省、市环保、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三)会商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及时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6-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四、预警(一)污染控制分区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区域一(中南部):石家庄(含辛集)、保定(含定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区域二(中东部):唐山、廊坊、沧州市;区域三(北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二)预警分级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1.城市预警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1至300之间,或1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1至300之间,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7-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2.区域预警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3.全省预警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不含500)之间,对全省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对全省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三)预警条件1.城市预警-8-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1至300之间且连续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1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1至3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或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连续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2.区域预警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9-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3.全省预警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1至500(不含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四)预警发布与解除1.预警发布(1)发布时间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10-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强制性防护措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有关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11-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2.预警解除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城市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通知的设区市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可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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