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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推进公证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张孝稳112071120130470摘要:针对现阶段公证调解职能被边缘化,公证调解功能没能有效发挥,公证调解价值没有得到应有展现,本文就新形势下推进公证调解工作谈谈自己肤浅看法。本文通过探讨新形势下推进公证调解工作的意义,阐述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现阶段公证调解状况及原因,提出深入推进公证调解工作几点设想。关键词:公证调解可行性设想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能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直接关乎伟大“中国梦”的实现。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中有效的手段,它因使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以及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司法压力而倍受推崇。公证调解作为一种调解方式,在化解、预防矛盾纠纷“应有”其独特的作用,但目前无论是在社会大调解体系下还是在公证的实践中,公证调解处于一种被边缘、被忽略的状况。本文试从一件案例说起,就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意义、公证调解的可行性、公证调解工作的现状、原因以及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公证调解工作谈谈自己肤浅看法。一、从一件公证调解案例说起笔者曾调解一起兄妹间的继承权纠纷。笔者在接待市民赵某公证咨询过程中,发现赵某因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市值在十五万元左右的房产与其兄产生了矛盾,原来,赵某共有兄弟姐妹四人,三个女孩一个男孩,因工作原因年迈的父母一直由赵某精心照顾着,十几年如一日,为表达对女儿的感激之情,父母自书了份遗2嘱,把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给赵某。现在父母去世了,赵某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其兄却不同意,坚持认为自己是家里的唯一男孩,父母的房子怎么能流入到外人手里了,房子应该由自己继承,给予妹妹一定的补偿就可以了,对此,双方各不让步,经常吵起来,闹得很不愉快,原本一个和谐的大家庭现就此而闹僵,姐妹俩形同陌路。无奈,赵某准备将其兄告上法庭,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赵某还特地联系了一位律师并谈妥五千元委托费用。笔者向赵某提出是否同意公证调解,赵某欣然同意。在赵某和其他两姐妹的陪同下,笔者来到其兄家,在调解现场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努力,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房产由妹妹继承,妹妹对其兄给予四万元补偿,赵某也顺利的办理了遗嘱继承权公证,至此一场遗产纠纷在公证员调解下得以化解。当然对于该起公证调解,有的公证员认为,根据公证调解的概念,公证调解只能在证后介入其中。姑且搁置该争议不谈,但就公证调解的实际运用的效果来说,笔者认为还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事人来说,公证调解对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既经济又快速,而且维系了亲情;对社会来说,避免了当事人将该纠纷诉诸法律,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细胞之家庭的和谐稳定;从公证行业的角度来说,拓展了公证业务,丰富了公证员的从业经历,积累了公证调解经验。3二、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公证调解对于拓展发展空间、提升服务能力、扩大价值宣传具有重要的作用。1、有利于开拓证源。由于公证事业的发展缺少法定公证事项的支撑,导致了公证职能逐渐被弱化。[1]特别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随着“政府简政放权”不断推进,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明和应用,公证的一些传统业务正有着不断的被蚕食、被取代的风险,公证的传统业务面临着种种挑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得房产继承公证前途未卜,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已遭到新税收政策重创,遗嘱公证正受到中华遗嘱库冲击,“学历公证”正在被“学信网”蚕食,被赋予司法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在危及着公证的诸多业务。面对如此形式,必须大力开拓证源,必须对公证业务转型升级。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439429件,调解成功9219534件,调解成功率达97.7%。[2]2014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去年化解各类纠纷933万件,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司法确认16.2万件。[3]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在颠覆时代,所有行业都要抢抓机遇,对接现实需求,推陈出新,才能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调解对公证来说是块巨大的潜在市场,公证深入介入调解,推进公证调解发展,必将会扩大公证服务的范围,拓展公证服务服务空间,对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42、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水平。由于矛盾纠纷多样性、复杂性,开展公证调解工作会对公证员的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将倒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建设,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这对进一步促进公证服务水平、增强公证服务能力和公证公信力、彰显公证预防性职能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3、有利于扩大公证宣传,提升公证认可度。强化公证调解职能,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排解机制,调解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使公证事业走进基层、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4]人民群众便对公证会更深入地认知、了解,公证机构调处矛盾纠纷,为政府、司法部门排忧解难,得到他们的肯定和认同。这本身是对公证最佳宣传,进一步提升了公证的社会认可度,有利于公证事业的良性循环发展。(二)、公证调解对于实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发现、预防并解决纠纷。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业务己覆盖众多领域,公证机构每天都面临各领域公证咨询,公证人员在解答咨询中往往会发现矛盾纠纷,公证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到纠纷的调解中;并在后期公证调解中,公证机5构可灵活运用协议、遗嘱、委托、附条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提存、保管等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综合解决相关问题,[5]达到预防、解决纠纷,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2、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导致“进口大开”,法院案件量大幅攀升,同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导致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减少,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局面,[6]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机制是有效减轻诉讼压力必然趋势。公证调解作为一种调解纠纷的渠道,可以就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全方面、多角度的法律咨询服务,公证员以法律专家身份充当协议双方的“调解人”,帮助双方磋商和完善合同约定,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并进而引导诉争双方当事人达成均可以接受的协议,且自觉地履行达成的协议,能有效地避免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法院的“执行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3、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公证调解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使当事人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起到了教育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自觉依法办事效果,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三、公证调解“有为”的可行性1、公证调解“有为”的法治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6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新的部署,要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决定》同时还明确提出要“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的实施为公证事业发展营造了法治环境,为公证调解职能“有为”提供法治空间。2、公证调解“有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本身的职能定位就是预防纠纷、减少矛盾、保障利益。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我国有关公证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3、公证调解“有为”的公证效力。《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7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法律对于遗嘱、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提存等经公证后都有其特别的效力。4、公证调解“有为”的素质保障。《公证法》对公证员任职资格有着严格规定,公证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服务和政策水平,能够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民事纠纷提出正确的调解意见,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做好公证调解工作。5、公证调解“有为”的群众基础。公证行业始终注重质量的建设和监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证公信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公证的知晓度得到了一定程度提升,公证机构始终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和公正公平执业理念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认同,人民群众对公证的信赖,是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公证调解有效发展的群众基础。四、公证调解现阶段状况及其原因(一)、公证调解现阶段状况1、公证调解工作没有得到普遍开展,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纠纷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对在咨询或办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纠纷存在,便以公证事项存有争议为借口拒绝办理,推向其他部门。2、公证调解功能发挥不够,公证调解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该项业务开展的远远不够,还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调解功能没有被相关部门所认同和重视。83、公证机构参与调解的渠道不够畅通,公证调解职能的宣传不到位,一般情况下,遇到纠纷的当事人很难想到到公证机构接受调解,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第一时间会想到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或行政调;政府乃至司法部门很少将公证引入纠纷调解中,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下的公证调解被边缘。(二)公证调解现阶段状况的主要原因1、对公证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认为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开展公证调解工作是越权,不务正业,公证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遇有纠纷,应到法院或其他部门,对公证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真正把公证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公证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2、对公证参与调解存有争议。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公证调解只有当事人办理公证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公证机构可以调解。而对证前和证中公证机构能否介入到民事纠纷中在公证业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对于公证调解受案范围的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公证调解的健康发展。3、公证机构参与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纠纷的复杂程度不一样,有的案件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调解成功,甚至多日调解无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公证也无法办起,在绩效考核9模式下,调解的事件越多,投入的精力越多,个人的利益损失越大,由于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公证机构、公证员在面对一个纠纷调解时往往不得不考虑自身成本。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公证调解的积极性直接影响调解的健康发展。4、公证人员在调解经验、技能上不足,制约公证调解发展。做好调解工作对公证员要求很高,既要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掌握一定的金融、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知识,既要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遇事不慌、处变不惊,又要学会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善于察言观色,把控调解现场,及时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心理辅导,[7]而这些能力、方法和技巧恰恰需要通过长时间公证调解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五、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几点设想(一)树立新思想、新观念。要从公证事业长远发展角度,看待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破除公证只能预防纠纷的浅见,公证服务要进行前向和后向延伸,要树立公证同时也能解决纠纷的新理念,要赋予公证调解的更多职责;要突破公证调解只能在证后介入的观念桎梏,只要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对那些有调解解决可能的,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符合办证条件,无论证前、证中、证后,公证机构都可以介入调解。(二)加大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随意性的。目前我国的高校或者法学院校,对于公证法的研究
本文标题:新形势下推进公证调解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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