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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5年5月修改).
第十七章普通程序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普通程序的内容、法定阶段及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为学好整个审判程序打下基础。教学重点:起诉和受理、开庭审理等内容审理中的几种特殊情况教学难点:起诉的条件和法庭审理的有关步骤教学时数:4课时参考书目:1.程序制度机能论/邱联恭//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2.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黄松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七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与裁判第五节审理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普通程序(ordinaryprocedure)的概念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应遵循的程序。二、普通程序的特点1.在内容设置上,具有程序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各个环节详尽规定2.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与通用性。(各级法院;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3.地位:相对的独立性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广泛适用性:一审——一般都用(除了简易外)二审程序:如开庭审理——参照普通程序(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再审:按一审程序或按二审程序——借用普通程序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特殊程序争讼审判程序非讼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起诉受理不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准备调查质证法庭辩论法庭合议法庭判决可以上诉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阶段: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complaint)(一)起诉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eg: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应当具体化、特定化。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被告的称谓要明确,而且被告的有关简况也要清楚。同时还要注意,被告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被告。被告下落不明或玩失踪不影响起诉聂某与秦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月20日在四川隆昌县的聂某都会依约定将当月交易的货款通过隆昌县建设银行直接汇款到秦某的银行帐户上。2005年7月20日下午,聂某如常来到隆昌县建行的一个储蓄所汇款。由于工作人员忙,他便到ATM机前,按照秦某提供的储蓄帐号将5000元汇过去。两天后,秦某到银行取钱发现钱未到帐,经核对是聂某把帐号末尾三位数“614”误输为“416”,5000元汇入了陌生人的帐户。案例聂某经向银行查询,银行告知根据银行储蓄法和客户保密资料工作,不能向聂某透露陌生人的个人资料。此后,秦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非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2005年8月18日,聂某向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起诉状被告一栏填写的是一张银行卡的帐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立案。思考: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否则法院的审判范围就无法确定。同时,要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三)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四)起诉状(plaint)的内容1.当事人的概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既是起诉的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定条件之一,也是起诉状中应当记明的法定事项。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准确地说,这里的证据应当理解为证据材料。二、受理(acceptance)(一)受理的概念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二)对起诉的审查1.审查起诉的内容2.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审查起诉时的特殊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必须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9.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0.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1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受理的法律效力1.程序法上的效力2.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相关司考试题↓三、总结受理案件时特殊问题的处理(一)仲裁协议问题(二)管辖权问题(三)一事不再理问题(四)离婚、收养案件问题(五)诉讼时效问题(一)仲裁协议问题▲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有权受理。▲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如果对方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二)管辖权问题▲案件受理前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必须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三)一事不再理问题▲一般原则法院已经处理过的同一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必须受理。△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的,法院必须受理。▲一事不再理的例外△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必须作为新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离婚、收养案件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必须受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或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必须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五)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必须受理。△受理后,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先行调解(一)先行调解的概念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及时裁判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解是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院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倡导以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司法政策,实现纠纷有效解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二)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1民事纠纷必须适宜调解“适宜调解”的标准弹性较大,应由法院在实践中依据具体案情和审判经验来把握。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争执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应为适宜调解的,但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先行调解。2当事人不拒绝调解合意是调解制度的基础,包括调解程序启动的合意和调解方案形成的合意两个方面。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适用调解;当事人拒绝的,不能适用调解。法律对此特别强调,目的在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的不正当现象。3立案前、审前和审理阶段都可以适用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只是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未详明到底是哪个阶段。众所周知,案件起诉到法院可以划分为立案前阶段、审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尽管该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审前调解,第14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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