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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讲座何谓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形式上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规范性)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具有严格的结构。3.(国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4.(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系统。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法律的形式根据法律制定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主要分为: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级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经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环保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环保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1、我国环保类法律的修改应该会逐步地都提上日程,环保法起到了引领作用。2、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3、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4、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5、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政府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社会诚信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既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必须承担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八项具体责任。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例2009年5月11日,资兴市三都镇群众向环保局举报资兴市焦电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黄烟粉尘。造成周边地区大气严重污染,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调查处理。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环保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万元整;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清洁生产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处罚,不设上限。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新增)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新增)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通过暗管、渗井、渗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布排污信息(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制定突发应急预案(新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新增)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让我们远离环境犯罪,共同努力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赚断子绝孙的钱。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案例某开发区周边农户因农作物减产受损,怀疑是开发区内企业排放废气造成,遂向当地环境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举报对象为最近的就两家工业企业(两家企业均有烟囱进行废气排放),农户声称由于污染造成农作物损失达几十万元.环境监察部门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查明两家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排污排废行为,排放的废气检验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但由于当地特定气象原因,导致大气污染物无法扩散,加上两家工厂烟囱相近,污染排放存在叠加效应,因而对周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在环保部门的主持及律师的帮助下,两家企业委托专业人员参与了责任划分认定、损失调查评估、赔偿调解协商程序。最终两家企业按照七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了经评估认定的农作物损失十余万元并签署了一次性解决的赔偿协议。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后两种合称“二恶英”)何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案例一乐清一酸洗冶炼场污染水源乐清市徐某等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元罚款。案例二浙江省环保第一案宣判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将1.8万余吨废水偷倒,另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3万余吨。公司总经理严海兴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四年半。同时,该公司还被处罚金2000万元。案例三宁波市首例环境犯罪刑事案件2013年7月,胡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被刑事拘留30天。鄞州区环保局在胡某的废机油处置窝点内发现了5个储油罐、1000余只废油桶,露天场地有
本文标题:新环保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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