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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省远程)法学概论课程考核说明(省远程)一、考核对象本课程的考核对象是宁波电大远程教育行政管理、秘书专业的学员二、考核方式及总成绩的构成本课程的考核,采用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综合计算成绩的方式。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是教材相应的部分。也就是:第一次作业为导论和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第二次作业为第二章宪法和第三章行政法,第三次作业为第四章刑法至第七章婚姻法,第四次作业为第八章刑事诉讼法至第十三章国际经济法,四次作业成绩总计100分,占期末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为100分,占总成绩的80%。三、命题依据和考核内容在教材中的分布期末考试命题,主要依据本考试说明,在考核层次上,重点掌握的部分主要占65%左右,掌握的部分占30%,一般了解的部分原则上不作为考试内容,如果设及最多不超过5%。在考试内容上,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二章宪法和第五章民法占60%,其余内容为40%。在试题的难易程度上,最基本的知识大体占60%左右,稍灵活一点的题目占20%左右,较难的占20%左右。四、考核内容的层次划分本课程的考核内容,是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所包括的内容。依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将教材的全部内容分为重点掌握、掌握和一般了解三个层次。重点掌握的部分,在课程讲述中都已涉及,一般了解的内容也有讲述,其余内容都属于掌握。五、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命题的知道思想,是全面考察学生对于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2、全部试题,在教材中均可以找到规范答案(案例除外),个别概念教材中没规范答案的。六、题目类型、结构、考试时间和形式1、本课程的试题类型有: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单选)简答题、案例、论述题六种题目类型2、题目结构:在全部试题中,填空题15个空,每空1分,共15分。名词解释5个,每个3分,共15分。选择题(单项10题,每题均为2分)。案例题共8分,总共1题.论述题1题共12分3、考试时间和形式: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形式采取闭卷七、答题要求1、填空题:要求填写准确2、名词解释:要求答出定义或基本含义3、选择题:要求选择准确,只有一个标准答案4、简答题:要求答出要点,若要点本身所表示的意思不明确,则需稍作解释5、案例题:答出法律原理,并结合案例具体说明6、论述题:要点全面并能适当阐述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各种题型一、名词解释1、法的制定2、法律效力3、法律编纂4、违法:(书本当中61页)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6、公证7、人民调解制度8、税收9、正当防卫10、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确认有关的事实后宣告他死亡11、遗嘱继承12、累犯13、婚姻自由14、先予执行15、司法协助二、填空题80%来自作业,但还有20%来自书本。所以要求大家在掌握作业的基础上能够适当的掌握书本上的知识三、选择题1、“国务院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该法案属于()。A.选择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C.委任性规范D.非确定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规范委任性规范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它的内容将由其他法律规范(包括尚待制定的)加以规定的一种法律规范因此通过分析选(C)2、下列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A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居民小区的拆迁决定B某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进出入该市的车辆的收费标准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于这类题目我们首先要明确看清题目,需要选择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可以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从抽象行政行为出发。具有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对称,它是指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的对象,依法作出行政措施的行为。通过分析我们就知道此题选(A)3、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A3日B10日C5日D7日这类题目就考大家的记忆情况,选(C)4、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形式是(B)。A比例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定额税率对于这题不光要求大家知道个人的工资、薪金的税率形式另外要求大家对税率的三种形式也要知道分别为(比例税率)、(超额税率)和(定额税率)另外要求大家对下列内容有所掌握1、我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有效期限或履行期限、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2、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类,特别是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分类。另外还要求大家掌握一些有名合同属于哪种分类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4、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5、人格权的概念和具体包括的内容(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简答题1、法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2、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4、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5、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6、社会主义宪法与资产阶级宪法有那些主要区别?7、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8、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9、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10、什么是法人,设立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1、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什么?12、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13、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的提起的诉讼?15、什么是缓刑、减刑和假释?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五、案例分析第六编继承权第二十六章财产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财产继承制度一、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本质1、财产继承的概念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把公民死亡死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1)财产继承的对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它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财产继承的内容,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把遗产转移给他人承受3)财产继承的根据,是国家制定、颁布的强制实施的继承法规范2、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了解)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法的概念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继承法的特征1)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继承法是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3)继承法中多为强行性规范4)继承法是实体法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第二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2、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公民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3)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4)继承权的行使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5)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继承权的行使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三、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3、继承权丧失的种类1)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实施了某种引起其继承权丧失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因被继承人对该继承人的违法行为明确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或者恢复其原享有的继承权2)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一旦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便导致其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丧失,而且不得恢复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和效力1)继承权丧失的确认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A时间效力B对人的效力四、继承权的民法保护1、保护继承权的方法2、保护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第六节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遗产的概念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2、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具有特定时间性2)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具有财产性3)遗产仅是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具有限定性4)遗产须是原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专属性5)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具有总体性二、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1)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4)公民的合法收入5)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6)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2、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1)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2)公民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4)公民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1)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4)无因管理之债中的债权、债务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1)公民的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2)公民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应取得的个人收益3)复员、专业军人持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4)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第二十七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二、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依据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继承遗产3、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4、法定继承方式的适用应置于遗嘱继承之后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法定继承人的概念及其确定依据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源关系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三、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三节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一、继承顺序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继承顺序的概念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2、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1)继承顺序的确定具有法定性2)继承顺序的开始具有依次性3)继承顺序的适用具有限定性二、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的基本规定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四节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2、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的前提条件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三、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2、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分的限制四、适用代位继承时的法律要求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与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和与被被继承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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