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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周教学内容(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二章第一节)课时:6本周课时目标:通过本周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周教学内容分配:第一次课:(第一章1-2节)时间:(2015年3月10日)第二次课:(第一章3-4节)时间:(2015年3月12日)第三次课:(第二章第1节)时间:(2015年3月13日)1、本周教学学生课下学习量:复习导论部分重点内容,预习我国的基本制度2、本周大作业设计熟记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法的运行,明确依法治国的含义第一周第一次课(2课时)第一章1-2节时间:(具体时间2015年3月10日)课时目标: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运行。教学难点:立法的权限教学过程设计:一、导入新课:俗话说:“杀人偿命”,那么杀人一定要偿命么?学了这门课我们就能清楚的回答这一问题。二、讲授新课三、讨论四、总结教学内容: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如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勿为模式:如禁止非法拘禁;应为模式:如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具有普遍性。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受法的制裁。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1)指引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2)评价作用例如: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预测作用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强制作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拘留等(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职能)(1)政治作用法在调整政治关系,包括不同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等之间的关系。(2)社会公共作用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很多问题,只能通过道德、政策、纪律或宗教教规等社会规范来调整。换言之,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三、权利和义务(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一)权利的概念1、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2、特点(1)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国家认可和保障;(2)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4)权利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3、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核心和基础;请求权,实体内容;诉权,保障手段;(二)义务的概念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包括:(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2、产生和发展上,二者经历了从一体到分裂,再到一致的过程;3、价值上,二者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四、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1、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条件: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指示: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假定:如“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后果:如“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性质:前者设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后者没有;(2)适用范围:后者更广(3)方式:前者采取排他性模式,后者采取权衡模式;(二)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五、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一)法的渊源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法源分为两种:(1)正式法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2)非正式法源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习惯、乡规民俗等。(二)法的效力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分为三个部分: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属人效力。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1)所属领域不同:前者属于现实性领域,后者属于可能性领域;(2)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针对的主体特定,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后者针对一国内的所有不特定主体;(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对特定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四类。(四)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如出生、死亡、签订合同等等。七、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两个部分:(1)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不履行义务行为等(2)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宣布行为无效,等等四种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有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既有惩罚性责任,也有非惩罚性责任。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性措施。第二节法的运行一、立法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等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二、执法和司法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行政执法特点:具有积极主动性、程序简便性和应急性。2、司法,指司法机关和有关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的特点: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强制性、程式性;对司法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三、守法和违法(一)守法守法,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守法的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公民、无国籍人;守法的范围,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守法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二)违法违法,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构成要素:(1)违法并依法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2)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违法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4)行为者有主观错误。主观过错主要指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或虽有预料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教学参考资料推荐: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学生课下活动设计:1.如何理解法的定义和特征?2.如何理解法的运行?本堂小结:第一周第二次课(2课时)第一章3-5节时间:(具体时间2015年3月12日)课时目标: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教学重点: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的标志。教学难点: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的标志。教学过程设计:一、导入新课: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法的定义、特征、法的运行,那么,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是否有关系呢?又有什么关系呢?二、讲授新课三、讨论四、总结教学内容:第三节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一、法与国家(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离开国家和国家政权,就不可能有完整意义的法律;(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3)法律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如:与社会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传统等影响;(二)国家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1)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二、法与政策二者的区别:(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程序复杂。(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采取制定法的形式,政策采取声明、命令、会议纪要等形式。(3)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灵活性。二者的相互作用:(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地位和效力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日益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三、法与道德(一)法与道德的区别1、两者起源时间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而法在一定社会阶段才出现;2、两者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思想和观念之中,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存在,而法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3、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法既注重权利又注重义务,而道德只侧重于义务;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觉维护,而法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1、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2、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①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②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③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制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一)法制的概念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956年,董
本文标题: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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