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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1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2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同法不也是讲合同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3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部门间也可能出现融合或分立的现象;第四,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的统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将法律以主观的形式加以区分的。现在,咱们就能解决刚才的那个疑问了,因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按中国的部门法来分,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民法是并列关系的法律部门。所以,劳动合同,不适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有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就不属于民法而是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5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我们要注意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这两个概念。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部门法,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涉及的范围远比法律体系广泛,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不仅包括与部门法相应的分支学科,还包括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没有对应部门法的分支学科。近代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中相应的法学分支学科既要研究本国相应的现行部门法,也要研究历史上和外国的相应的部门法。6接下来咱们进入一个与政治联系比较密切的术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信这个词儿大家都不陌生,甚至有些人都能把他的内容熟练地背诵下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五个方面中,依法治国与执法为民是咱们今天要了解的。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7经过百年的上下求索,中国的法制日渐完善和成熟,不断的在成长。在当今开放的世界环境中,如何汲取他国的法律制度精华,使我国的百年法制现代化成果融入到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中,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课题。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它包括观念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和操作的现代化。“没有这三个层面的现代化,所谓‘法治’就是不完善的”。如果说在历史上的昨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还不是十分明晰,但是当我们探索法制走过百年的历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则非常明确,这个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具体来说,中国法制现代化有赖于三个价值取向的确立:1.法观念层面上的义务本为转向权利本位。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就是观念上强调义务本位。几千年的封建法,“义务本位”为贯穿始终的法律精神。皇权至高无上,庶民俯首称臣,统治者单方面强加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众多义务。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当中,法同于刑,等于镇压,法就是暴力、惩罚、强制和专政,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少权力性规范,忽略和蔑视人的尊严,平等和独立。2.法律制度层面上规范政府行为。中国封建社会是典型的政治化社会,政府主宰一切,其核心是“人治”,人存政兴,人亡政息。相对于民间社会而言,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又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限制,其随意性、失控性则与现代化法制要求相去甚远。而法治的立足之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治权,“控权以防止国家权力压法、毁法为目的;权力均衡以防止政权走向专制为目的”。3.法律操作层面上的公正合理程序。公正合理程序又称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中作为法律原则将其确定下来。正当程序是权力的重要保障,是权力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英美法中“程序优于权力”即为此意。正当程序又是权力的必要制约和限制,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健全的法制实际上给了每个人一种平等的机会,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们才能真正撇开所有的一切社会关系,撇开金钱、名利、权力、地位等等一切,给所有人一个共同的身份公民,给了大家同一个准则:法律。可以说这是在历史上人与人之间达到的最空前的平等,可以让大家彻底撇开几千年封建的遗留在人们脑中的种种不公的思想。健全的法律同时赋予了大家同样的权利,给我们充分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给你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来打破一些牢笼,实现最大的解放。8比较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咱们暂告一段落了,接下来的内容也许大家就会感兴趣了,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事件,这些事件大多数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些例子,比如咱们上下班乘坐公交车,在咱们上车投递一元钱公交车费之后,咱们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再比如,在咱们去超市购物时,咱们就与超市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还有最常见的借款合同,所以法律真的是随处可见。那么下面咱们开始民法的学习。了解民法,可以到新华书店去买一本民法通则,通过对法条的研读就可以对民法有一个系统的了解。9现行的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由于时间的关系,咱们不可能把这九章全部细细地分析,所以我就选取了几个我个人认为对大家比较实用的来讲解。10首先要说的就是民法他是干什么的,他能调整日常生活中的哪些关系。法律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这一对概念是相对而言的。私法一般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等。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例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所以,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11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不满10周岁的孩子把自己家价值5000元的电脑卖给了别人,如果他的父母回到家后不同意这个孩子的买卖行为,那么父母可以把电脑要回来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12这就涉及到了民法中的下一个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那么咱们回到刚才的那个例子,不满10周岁的那个孩子他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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