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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立法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改。在这个修改决定中,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内容未作修改。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它制约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都必须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的,每项规定均不得与立法目的相抵触。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立法目的一般都做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2统计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搜集、整理人们所要认识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一项调查研究活动,无论是在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经济活动、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统计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需要大量准确、及时的经济和社会信息作为基础和依据,这就需要通过统计工作取得能够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规模、结构、速度、比例、效益、趋势的资料。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如果没有准确的统计资料,就不会有正确的宏观决策。国家制定《统计法》,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修改《统计法》,就是要规范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保证统计工作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行,保证统计工作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基础信息和资料。为此,本条规定了《统计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要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必须实现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由于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量的保障,因而成为3现代国家最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规范他们的行为,规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于任何一个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行为人都要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正是通过其规范作用建立起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的法律秩序,保证整个社会可以有序的运行。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必须规范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此,《统计法》对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的设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二、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如果统计资料失实,就很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给经济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是在我国历史上有过极为深刻的教训的。信息贵在及时,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就是要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强化对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力求将信息提供在决策之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复杂化,利益主体呈现多元状态,现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团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在统计中往往表现为某些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的需要,干扰统计工作,篡改统计数据,或者拖延统计资料的上报。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规定4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规定了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规定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不得修改、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规定了违反统计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能否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大量的信息是能否管理好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关键。统计作为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工具,是国家取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资料的主要手段。它不仅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咨询意见,服务于决策之前,而且在决策之后,通过掌握反馈的信息,对决策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修正错误或者作出新的决策。因此,《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目的是要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发挥保障和促进其经济基础发展的作用。《统计法》作为一部经济行政法,是通过“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目的是“促进5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总之,《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是为了实现《统计法》的立法目的。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统计法》所称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一系列统计活动的总称。《统计法》所规范的统计活动,就其进行统计的行为主体而言,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同时也包括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组织所组织实施的统计进行必要的管理。就其统计内容而言,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多年统计工作实践经验,我国的统计工作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这次《统计法》修改,对本条关于统计的第二项基本任务的规定,在原有的“提供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提供“统计咨询意见”的内容。一、统计通常有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计6之分。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与政府统计在统计目的、统计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故本法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不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本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二、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7取得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报送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三)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行统计监督是以统计资料为基础,对统计的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释义}本条是关于我国统计体制的规定。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国家对统计工作在机构、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它涉及到各级统计局及乡、镇统计员的设置、权限、相互关系和工作程序、活动方式等问题。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8型,二是分散型。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的统计机构进行,其他各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的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集中型的统计体制优点在于: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第二,独立于各主管部门,专由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地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第三,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分散型的统计体制优点在于: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我国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组成,各统计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完成国家的统计调查任务,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这个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一,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9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第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者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由其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三,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第四,统计资料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统计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10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基础工作进行研究、规划、布置;二是国务院应当加强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规划、组织和领
本文标题:新统计法立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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