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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4、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2、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4、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5、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6、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一、综合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法律服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法律服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法律服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法律服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服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3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4(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四、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5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六、受惩戒人员如对法律服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法律服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八、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一、根据《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6(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三)劳动仲裁案件代理;(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一)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二)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三)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四)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六)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七)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法律服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三、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行政人7员进行通报:(一)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二)法律服务所年终工作总结;(三)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四)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五)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六)法律服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法律服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八)法律服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四、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四)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重要活动;(五)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六)法律服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服务所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法律服务8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法律服务所和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服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追偿但如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错赔偿的金额:(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二)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上述赔偿费用由法律服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法律服务所向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有过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有过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纪律惩戒。五、当事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法9律服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二、业务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为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使政治和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通过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二、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二)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技能、技巧;(四)其他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三、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四、政治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所工作人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后勤人员等)必须参加。五、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本所实行政治、业务学习与年终奖金挂勾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六、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七、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或合格证书报销。不合格的不予报销。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法律服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基10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法律服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三、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批。四、法律服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本法律服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一、收
本文标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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