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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一、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一)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运费包括了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货费、在目的港的卸货费以及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费和附加费。3、班轮公司和货主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为准。(二)租船运输1、航次租船运输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和运费取决于合同。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2、定期租船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租船合同•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3、光船租船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二、班轮运输的流程订舱(订舱单)装货单报关货物集中港区理货、装船收货单提单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一)海运单(二)海运提单/提单(三)托运单(四)装货单(五)收货单/大副收据(六)保函四、提单的作用(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二)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三)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五、提单的种类1、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2、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5、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6、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7、货代提单(HouseB/L)和海运提单(MasterB/L)七、《海商法》与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二)合同的主体1、承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3、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三)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1、适航的义务2、管货的义务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五)责任期间1、《海牙规则》: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2、《维斯比规则》:没有修订。3、《汉堡规则》: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4、《海商法》区分了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期间。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六)赔偿限额1、《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毛重30金法郎1979年通过了《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或称为《特别提款权议定书》: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3、《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4、《海商法》:同《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七)免责事由(八)喜马拉雅条款1954年Alderv.s.Dickson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特别提款权采用一揽子货币的定值方法。货币篮子每5年复审一次.每一单位特别提款权,是由0.6320美元、0.41欧元、18.4日元和0.0903英镑组成的一个“一篮子”货币。人民币1元相当于0.0978726000SDR,也就是1SDR相当于10.217400人民币。Incontactingforthefollowingexemptionsandlimitationof,andexonerationfrom,liability,theCarrierisactingasagentandtrusteeforallotherPersonsnamedinthisclause.Itisunderstoodandagreedthat,otherthantheCarrier,noPerson,firmorcorporationorotherlegalentitywhatsoever(includingtheMaster,officersandcrewoftheVessel,agent,UnderlyingCarriers,Sub-Contractorsand/oranyotherindependentcontractorswhatsoeverutilizedintheCarriage)is,orshallbedeemedtobe,liablewithrespecttotheGoodsasCarrier.If,however,itshallbeadjudgedthatanyPersonotherthantheCarrierisCarrierofthegoods,orunderresponsibilitywithrespectthereto,thenallexemptionsandlimitationsof,andexonerationsfrom,liabilityprovidedbylaworbythetermsinthisBillofLadingshallbeavailabletosuchPerson.ItisalsoagreedthateachoftheaforementionedPersonsreferredtointheprecedingclauseareintendedbeneficiaries,butnothinghereincontainedshallbeconstruedtolimitorrelievefromliabilitytotheCarrierforactsarisingorresultingfromtheirfaultornegligent.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九)收货人主张货物与提单不符的期间货损明显货损不明显迟延交货海牙规则交货前或在卸货港交货当时交货之日起3天内汉堡规则收货后一个工作日收货之日起15日收货之日起60日海商法交货时集装箱非集装货物箱货物收货次日起60日内交货次日交货次起15日内日起7日内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十)有关的术语1、货物(1)《海牙规则》:货物不包括活动物与舱面货(2)《维斯比规则》:对此并没有修改。(3)《汉堡规则》将货物的定义扩大至活动物,另外,承运人在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舱面上载运货物。(4)《海商法》:同《汉堡规则》2、实际承运人《汉堡规则》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将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及喜马拉雅条款的效力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同时规定承运人仍然应对全部运输负责。但允许承运人在合同中对此做相反约定。《海商法》:同《汉堡规则》案例一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星辉集装箱航运公司在香港依法注册,在中国内地没有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经营权和揽货权。1999年10月15日,星辉集装箱航运公司与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有权安排货物的接收、卸货和交付,代表星辉集装箱航运公司签发提单和收取运费、内陆运输费等费用。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FOB条款出口货物,由德国买方负责定舱,结汇方式为付款交单。2001年1月,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将货物交由德国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接收货物后,代表星辉集装箱航运公司签发了抬头为星辉集装箱航运公司的CHNP05747号和CHNP05748号提单,收货人为德国买方。案例一上述两票货物分别装船后,由外轮代理公司分别代表NORASIA公司签发抬头为NORASIA的VCLNGBVNT9911号和NCLGBVDD900号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收货人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ATEGE。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向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了内陆运输包干费。此后,银行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将上述CHNP05747号和CHNP05748号两套正本提单退回。2002年2月,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货款、利息、银行退单费、运费等损失。案例二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案例二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提单号HX——95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生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案例二另查明,本案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因通连公司拒赔,该公司遂以通连公司为被告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判令通连公司赔偿其损失61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例二:收货人与托运人的赔偿请求权低磷硅锰合金中国A公司(卖)日本B公司(买)代理人C公司航次租船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航次航次航次光船H公司案由:货物发生错卸A公司VS.H公司案例三1992年,北京温阳公司与新加坡金太平公司订立销售确认书,约定温阳公司向金太平公司出售2000公吨黑豆,FOB新港,金太平开出的信用证要求提单上要注明托运人为金太平。温阳公司将货物交给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天津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外代向温阳公司签发了三分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金太平。收货人凭指示。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港口不允许豆类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只能直接卸至货车上拉走。上远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金太平。案例三温阳公司因在提单背面以自己的名义背书被银行拒付。后温阳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一审认定温阳公司无诉权。后天津高级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后温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文标题: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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