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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6/19:54:07《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4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先结合《补充通知》,及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一下电池目录的申请流程。补充通知发布后,并未提到具体的申请流程,这让一些未申请过电池目录的企业一时感到无从入手,其实结合以上三份文件,思路就会很清晰。不论是已进入公告的单体企业还是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主要流程都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申请产品不同类型,对其典型产品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GB/T31486-2015、GB/T31467.1-2015、GB/T31467.2-2015、GB/T31467.3-2015和QC/T741-2014七项标准,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进行相应检测,获得检测报告;第二,在获得检测报告后,可登陆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企业、产品等信息填报;第三,在进行网络申请的同时,可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相关的纸质材料准备,并将纸质文件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第四,通过初审企业应寄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此外,在《补充通知》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典型产品”,记者采访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所谓典型产品其实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一般为销量最大的产品。另外,针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记者也向工信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检测就可以,没有限定要求。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我国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主要有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北京201所、天津十八所等机构。1、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针对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这一问题,记者采访过多家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领导,得到的答案莫衷一是。有些企业认为,针刺、过充等标准过高,甚至高于世界标准水平,根据目前电池企业的水平,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检测;而有些企业认为,新国标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能量密度,来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调整起来难度并不大。相关领导也谈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有梯度的,不可能把所有企业都屏蔽在外,也不可能让所有企业都进来,这样才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或许可以从一则通知中得到一些答案。日前,在中汽中心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网站页面上,发布了申报《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通知,表示工信部要在近期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企业材料审查工作。据此可以判断,已经有电池企业提交了申请,也就意味着已经有电池企业通过了《补充通知》中提到的七项新国标检测。2、外资企业能申请进入目录吗?由于很多主流整车厂都与外资企业如三星、LG有合作关系,有的甚至所有的电芯来源都来自于这些外资企业,因此,对于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电池目录,不但这些电池企业自己关心,整车企业也非常关注。其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进入目录,只要满足相关的企业要求、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申请流程和国内企业一样。具体来讲,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即可和国内企业一样进行申请。此前,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对本土电池企业有呵护之心,但是还要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公告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进入目录。3、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除了以上两个问题,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还有时间节点,似乎有了最后通牒才能更有干劲,抓紧着手准备。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需要按照《补充通知》中的产品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是,第四批电池目录的申请通知已经发布,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在5月31日之前没有提交材料的企业,可能无缘进入第四批电池目录。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修订草案中要求,7月1日以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使用的电池必须在目录之内,据此可以判断,在7月1日之前进入电池目录的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优势。动力电池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5/3110:20:12高速发展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将迎来新国标,规则的变化将影响不达标电池企业及搭载这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则或将改变竞争格局,此前占较大市场份额的三星、LG等海外动力电池巨头将失去部分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产动力电池企业将从中受益。据悉,工信部正在修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预计最早第三季度将出台。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新标准拟在一年后的2017年7月1日全面执行。该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9年发布的工信部44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作出的修订,其中明确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使用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获得补贴。新国标有新要求据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设立动力电池新国标。其中新增对电池方面的要求值得相关企业关注。未来若通过并正式实施,将影响动力电池现有格局。据最新征求意见稿,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延伸检查要求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除了生产规模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2015年发布电池新国标。在技术上,新国标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此前因延伸检查要求和《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致,业内以为已经进入目录的企业可以幸免,但事实并非如此。工信部要求已经进入公告的企业也必须重新检测,“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其次,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要求更为严格,“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用未列入目录企业单体产品的系统企业申报时,需同时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动力电池新国标强制执行各界众说纷纭目前,我国共有150余家电池企业,进入前三批单体目录的电池企业有25家,不论是否进入目录,这些企业都要根据新国标进行技术调整。针对动力蓄电池新国标的强制执行,CATL、比克、普莱德、波士顿等多家电池企业均表示,执行电池新国标整体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由于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动力蓄电池领域利润凸显,近几年来进入电池领域的企业大量增长。同时,前政策相对宽松,标准体系不健全,使得大批电池企业野蛮生长,产品水平良莠不齐,劣质低价产品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新能源汽车埋下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原有的标准也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通过执行相对更严格、更高的电池标准,能够鼓励企业致力于技术研发,将技术不达标的企业清扫出局,从而达到引导技术进步的目标。从执行时间来看,电池新国标于2015年5月发布,于2016年全面实施,已给企业留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对于产品、技术积累不是很深的企业,要调整技术以符合新国标可能比较匆忙,对于积累较深的企业,现在已经准备的差不多了。虽然政策是推荐性的,没有强制性执行,但是没有通过新国标检测终究不能安心,因此今年年初就开始根据新国标进行一些技术调整,尽管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整体压力不是很大。除了要满足产品技术指标的要求,外资企业可能还有额外的工作要做。首先,政策不稳定,电池标准多,不知道究竟该依照哪个标准做准备。其次,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对于外资企业除了产品的技术水平要满足技术标准,还有满足其他的条件,如在境内建厂。目前规范条件中,没有明确对外资企业提出要求,外资企业不知该如何准备。对于外资企业想要进入目录,除了需要让产品满足技术指标外,可能还要满足在中国建厂或与中国企业合资等隐性要求。同时,一些电池企业还表示,“新国标中有些指标设置的过于严格,例如针对三元锂电池的针刺和过充标准,目前几乎没有做三元锂企业的能在今年7月份之前通过,而且要达到这些标准势必要增加成本。”新国标将惠及国内电池企业在政策扶持下,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迅猛扩张,动力电池受益尤其明显。以LG、三星为首的具有技术优势的外
本文标题: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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