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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10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十)第十单元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考点1】公司合并(P181)1.吸收合并的类型(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案例】201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美的电器”(000527.SZ)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美的集团整体上市方案。“美的集团”拟以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完成后,美的将实现主业大家电、小家电、电机、物流全部业务的上市,A股也将迎来最大的白色家电上市公司。该方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美的集团”发行A股,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美的电器”的法人资格将注销,“美的集团”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美的电器”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及义务;(2)“美的集团”拟发行7.13亿股股份,发行价格为44.56元/股,“美的电器”换股价格为15.96元/股(以决议公告日交易均价9.46元/股为基准,此次换股价格溢价68.71%),换股比例为0.3582:1,即每1股“美的电器”股份可换取0.3582股“美的集团”股份。对于不愿意参与换股的投资者,则享有10.59元/股的现金选择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3.法定合并程序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可能损害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并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合并决议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进行登记【解释1】法定合并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给了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根据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解释2】参与合并的公司(无论其是否消灭)均应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解释3】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给了债权人一次“发言的机会”。根据规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对于那些未在法定期限内(30日/45日)“举手发言”的童鞋,就视为同意了。4.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1999年)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答案】A【例题2·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是()。(2002年)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答案】B【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0年)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解析】公司解散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考点2】公司分立(P184)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解释】因为法定减资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而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减资程序。2.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解释】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未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公司分立时应通知债权人,但债权人没有“举手发言”(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司法解释(2010年多选题)(1)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相关链接】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例题1·多选题】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负债5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10年)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答案】BC【解析】甲公司分立时,可以与乙公司就原公司的债务进行约定(选项D错误),该约定得到了债权人丁公司的认可,该约定对丁公司具有约束力(选项A错误),但该约定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对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C正确)。【例题2·单选题】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考点3】公司减资(P185)(2011年案例分析题)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表6-5合并、分立和减资的区别合并分立减资通知/公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一单元公司清算【解释1】(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解释2】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解释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考点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P188)1.自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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