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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勤福朱沫函陈永祥华阳田家瑞吴天宇新闻传播自由与公民的隐私权何为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新闻自由这一概念出自近代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是资产阶级为了与封建统治者斗争而产生的。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个人身体或日常私生活中通常不愿公开的信息。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个人隐私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展之中,过去不被视为隐私的内容,现在也被逐渐纳入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中。隐私除了“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隐”的性质之外,还有“私”的性质,即“个人的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事情”,这是国际上对“隐私”这一概念通行的基本的理解。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那一部分私生活领域,是个人不愿公开、不愿他人干涉的那一部分私事,隐私也不需要由社会来评论。隐私是真实客观的存在,是否予以公开,无论是出于褒义还是贬义,均应当由当事人决定。从“艳照门事件”看公众隐私权1、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极速流传两张疑是香港艺人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阿娇)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嫒的不雅照片,大胆暴露的程度令人咋舌,震惊了香港娱乐界。香港警方立即全力跟踪并提醒市民,任何人发布淫秽及不雅物品,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可判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2、但随后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平息,相反关于陈冠希不雅照片每天都有新剧情发生,而且高潮迭起、风起云涌、一浪高过一浪,桃色新闻天天占据了香港媒体的头版头条,成为受害明星挥之不去的梦魇。3、4日陈冠希自拍录像带公开向受害人道歉,但6日新的不雅照片再次被公开,多名受害女明星牵涉其中,这就是媒体所谓的“艳照门”事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2、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记者了解到,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2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列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开幕式时提到网络盛行的艳照门事件时说,生产创造这些照片的人有其自由,但是对照片进行传播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采访过程中,主要有暗访、任意闯入、盗用、材料使用不当等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暗访。暗访是指记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或不暴露自己真实采访意图进行的采访活动。公共场合进行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暗访,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相反,私人场所或其他不公开场所进行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暗访,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北京台记者在郭德纲的私人别墅未经业主允许进行偷拍,侵犯了郭德纲的隐私权。任意闯入。我国宪法和刑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任意闯入。在“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中,记者未经允许,私自闯入郭德纲住宅,进行采访,侵害了郭德纲的隐私权,不受采访自由的保护。盗用。盗用主要是指违反规定查阅、拍摄被采访者及与其相关的个人资料;偷阅他人日记及私拆个人信函;利用电脑私自进入限制访问的网站获取个人资料等行为。“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中,记者监视和强行采访侵犯了郭德纲的隐私权。材料使用不当。新闻报道具有面向不特定受众、公开性和覆盖面广等特点。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主要有:对姓名和肖像使用不当,对个人财产、婚恋、家庭状况等材料的不当使用,对他人已经成为历史的档案材料进行报道等情况。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表现在:(1)窃听他人谈话,窃取个人资料;(2)隐匿记者身份进行采访;(3)强行采访;(4)跟踪、监视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况等。回头看看“艳照门”1、当事人绝大部分是公众人物,对于他们的隐私权,的确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艳照”本身极其私密,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人将照片发到网上公开,侵犯了明星们的隐私权自不待言。行为人不能以陈冠希等人系公众人物来抗辩免责。2、其次,艳照的发布显属恶意,不仅违反了民法,而且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制裁。3、第三,艳照曝光后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各大网站争相报道,但这还属于新闻自由和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范畴,因为事件本身受到“公众关注”,并不违法。但如果媒体在介绍事件时将“艳照”作为主要看点,那么其合理性就会受到怀疑,行为就有了可责性。4、第四,公民在私人领域上网浏览、下载艳照也不构成对明星们隐私权的侵犯,这还属于“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但如果将下载的艳照又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转发,这属于非法传播艳照行为,当然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1)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2)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3)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如何解决新闻传播与个人隐私这一矛盾原因探索究其原因,从本质上讲,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对抗性。新闻自由在于将各种信息尽可能地向社会披露,以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公开性、扩张性。而隐私权保护旨在确保个人信息的封闭性和专有性。两种不同的利益需求,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促成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本质上的对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冲突存在的外在原因。就新闻自由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仅在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是基本权利,而并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具体规定,即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在法律上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就隐私权而言,其未被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加以确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间接保护。法律上权利界限的模糊,构成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现实中的冲突。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商业化,也是冲突产生的现实基础。新闻媒体作为商业团体,为求利润,发行量,难免就会制造些独家新闻,来吸引公众的眼球。而这些所谓的独家新闻,往往涉及公民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2、大陆法系(1)德国与美国相比,德国更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主决定其话语仅为其对话人、或为特定圈子的人、或为公众知悉的权利;个人更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用录音机录下自己的音”,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向公众发表有关隐私领域的言论;以及如果它有此意愿;它也有权自己决定以什么方式向公众发表这些言论”。总之,原则上,只要属于隐私领域的信息,未经本人允许都不得被调查、储存、传播和利用。但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界限划分上,德国法律并不是规定得很清楚,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综合考量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二者利益的大小后,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裁决。国外有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协调的理论与实践1、英美法系——美国美国是最早对隐私权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的国家。自隐私权概念的诞生以来,美国通过大量的判例,逐步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其中最有影响的包括《隐私权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和《电子通信隐私法》。尽管如此,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博弈中,又几乎总是新闻自由胜出。从美国的佛多里达星报诉B.J.F案,兰德玛诉佛基尼亚州案,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到每日信报案等这些代表性的案例,最高法院都站在了媒体一边。可见,美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高于对隐私权的保护。(2)、法国如果按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来排序的话,对隐私权保护最少的国家是美国,德国其次,而法国最严厉。如法国法律规定对在私人领地未经许可拍照为触犯隐私法律,可判罚款三十法郎乃至入狱两年。法国对隐私保护的范围很广,甚至包括汽车在内的一些公共场合。某人参加了1985年在巴黎的同性恋游行。从他的着装来看,他是一个同性恋者。他的这个形象被记者拍下并登载出来。对此,法国法的规定是,记者进行新闻报道可以拍照,但如果将焦点集中于某事件中的个人,则应当征得该个人的同意。法国法院在援引该法律后进一步指出: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社区内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并不等于他想要在更广泛的公众范围内公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通过对上述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1、对新闻自由予以倾斜保护,如美国;2、对隐私权予以倾斜保护,如法国;3、个案利益衡量,如德国。中国的协调之路1.新闻报道是否来自于公开记录。公开记录指由党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布告,或是其他允许公开发表、引用的材料。取自公开记录的资料,虽然可能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这些隐私已经公开,它已失去了“隐”性质,已不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但如果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擅自添加了公开记录以外的材料,因而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法律保护隐私,但不保护违法犯罪。夫妻、父子之间的事可以视为隐私,但丈夫毒打妻子,儿子虐待老父,新闻报道作了如实的报道,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可见,隐私一旦与违法犯罪发生了联系,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在强奸案中,实施犯罪的人是加害者,他的行为可以进行报道;但受害人没有违法,其姓名、住址及其他特征均不能报道,否则就是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3、新闻报道是否经隐私权人同意。由于隐私权可以放弃,一切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经当事人同意,或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表,就不能视为侵害其隐私权。当事人同意,包括“直接同意”和“意思同意”。直接同意,即当事人对新闻报道直接表示同意;而意思同意,指当事人有放弃自己隐私的行为,如当众公布自己的隐私。隐私具有人身性的特点,即隐私总是指特定人的隐私,非当事人本人无权放弃特定人的隐私,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互相代替对方随意披露对方的隐私。4.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隐私”的最大特性是“隐”,即其私密性。在各国法律中,私人住宅和私人书信、通话等是最秘密的领域,其中不违法的内容具有最强的私密性,但发生在公开场合的行为就无保密性可言。如恋人之间亲昵的行为,若发生在私人住宅内,就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但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视其为个人隐私,愿意放弃个人的隐私权,已经不属隐私的范围。因此对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下的任何行为进行报道,都不构成侵害个人的隐私权。5.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这是新闻报道涉及公民隐私权时最应遵循的一个原则,这也是最早提出“隐私权”以及“隐私权”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中较为普遍适用的一个原则。公众人物因为他的一举一动已成为公众兴趣的一部分,他的举止行为与公众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公众人物除了其个人独享的私密空间之外,不应该强调保护其隐私权。就享有隐私权的范围来说,把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区分开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公民主张自身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大众传媒的新闻媒体,应当对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新闻媒体广大从业人员也应提高权利意识,在新闻报道中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这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杜绝各种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纠纷的发生。
本文标题: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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