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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一、保函(LetterofIndemnity)1.概念:装船时的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份书面保证,据此,当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事实上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时,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即保赔书。2.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海牙规则:保函无效——提单的记载对于收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接受。但对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依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未明确。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第三人无效。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第三方无效。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得对抗第三方。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3.法律后果:承运人接受保函开具清洁提单后向收货人赔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队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货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等特殊损失也由承运人赔偿。保险人发现有保函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费因此,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承运人往往否认保函的存在,只私下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二、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严重违约行为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侵权诉讼、违约诉讼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违约赔偿——以卸货港的货物市场价格为准计算,但要扣除货方应付给承运人的有关费用;侵权赔偿——卸货港市场价格加上其他相关损失。(2)承运人提单上有关无单放货的免责条款无效(3)承运人的赔偿不得享受单位责任限制(4)(5)船东保赔协会不承保无单放货的责任损失。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1)时效过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若以侵权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应以2年为期;若以违约之诉才是1年;若是卸货到岸后才无单放货则不是货物运输的问题,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错误交货的诉讼时效。(2)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前提是适用《责任限制公约》,但恶意的无单放货不得享受该责任限制。(3)禁止反悔:托运人是提单持有人,放货时他同意或行为上配合船方,则船方不会对该反悔的托运人以赔偿。但若货方只是知道可能无单放货而未表态,不适用禁止反悔的规定。承运人为避免无单放货的责任应如何做?(1)收回至少一份正本提单后再放货;(2)货方的提单遗失,凭法院裁决可放货;(3)有多个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时请求提货,应请求法院确定货物所有权归属;(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5)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证书交货?(6)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将货物卸至港口由港口当局负责交货给收货人?(7)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否由货方承担?(8)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情况下,船东可否不对货方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1)电子提单(2)美国的尝试(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4)Bolero的尝试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一)电放的风险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局面。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电放的实质:无单放货,是托运人放弃提单的正常流转,从而放弃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有风出口险,也有进口风险。(二)海运单的应用1.海运单的涵义海运单(seawaybil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接收与装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单据。海运单的特征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的优越性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2)anti-privitiesclause;(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案例思考2001年7月2日,浙江A公司委托ZZ会社运输出口货物,收货人为日本Y公司,同时约定装运货物需使用设置温度为2°C~4°C的冷藏集装箱。ZZ会社向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将货物委托CC船公司出运。FF公司作为CC公司的代理向ZZ会社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和收货人为ZZ会社。7月10日,货物运抵目的港,日本Y公司从ZZ会社目的港代理处提货、拆箱后委托新日本检定协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货物部分损坏,原因是运送途中集装箱内温度高于0°C,损失金额为261260日元。之后,A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FF公司,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本文标题: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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