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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用语规范第一部分社会生活类1.对有身体伤残的人士不可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藐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能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3.医药报道中不能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最新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4.稿件中不应使用脏话、黑话,用网络用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使用,如果在引语中实在无法避免某些字眼,可以“×”代替。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报道活动,不使用“亲自”等副词。第二部分法律类1.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不宜刊发其面部照片,除非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严重传染病患者;(5)采用人工受孕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强制戒毒的人员,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指代,如“张某”“李某”,但不宜使用化名。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前,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疑犯”。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主观色彩的句子。4.报道中不能出现“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的表述,可表述为“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处分”。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简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6.“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能称“村长”。7.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8.国务院机构中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9.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第三部分民族宗教类1.对各民族不能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哈族”,朝鲜族也不可以简称“鲜族”。2.禁用口语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之为民族,只能称“××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民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5.“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成“穆斯林”。6.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7.穆斯林宰牛羊家禽,只能说“宰”不能写作“杀”。第四部分涉及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类1.不能将香港、澳门、台湾与中国并列提及,不能将台北称为“台湾首都”。2.不得称“中港”、“中澳”、“中台”,应称为“内地与港澳”、“(祖国)大陆与台湾”;3.涉及到合资企业或者交流活动时,应称为“陕港(澳、台)合资”、“台(港、澳)渝交流”,不能称为“中港(澳、台)合资”或“台(港、澳)中交流”;对来投资的台商应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己方可称“陕方”等,不能称“中方”。4.在报道有香港、澳门、台湾参加的国际会议或活动时,不得表述为“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美国、日本……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而应表述为“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或“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等国家和地区”。5.在地图上标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时应使用与我国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不能使用和“中国”或其他国家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6.不能称“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也不能把港、澳、台游客称为“国际旅游客源”或“国际旅游者”。7.在涉及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国际赛事的报道中,或者在台湾参加的民间性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团体机构中:(1)不能将台湾称为“中华民国”,不能单独使用“台湾(或台北)”字样,不能将台湾或台北称为“中国”或“中华台北(CHINESETAIPEI)”,不能使用“台湾(或台北)中国”、“中国-台湾(或台北)”,也不允许用拼音表述上述名称;(2)应使用“中国台湾”(TAIWAN,CHINA或CHINESETAIWAN或TAIWANPROVINCEOFCHINA)或“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CHINESETAIPEI),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3)不得使用台湾当局“政府”的机构名称,避免出现“中央(CENTRAL)”、“国立(NATIONAL)”等字样;(4)在国际体育比赛中,不得将台湾地区代表队称为“中国队”、“台湾队”、“台北队”,但可称之为“中华台北队”。8.对于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9.台湾地区进行的领导人选举不能称为“台湾大选”,应称之为“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10.涉及台湾当局官方职务时,不能将马英九称为“台湾总统”或“中华民国总统”,也不能将陈水扁等称为“台湾前总统”或“中华民国前总统”,可称之为“台湾地区领导人”或“台湾地区前领导人”。11.涉及台湾地方当局官方机构时必须加引号,如台所谓“一府”、“五院”应称为“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其下属机构应称之为“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外交部北美司”、“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议会”等;台官员职务也须加引号,如“国防部长”、“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12.台湾的一些官办机构或学校如冠有“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必须加引号,如“国立大学”、“中央银行”等。13.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具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应加引号;冠有“中华民国”、“中国”、“中华”字样的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也应加引号。14.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如“台湾当局发布所谓‘白皮书’”。15.涉台法律事务一律不能使用国际法上的用语,如“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应以“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等代之。1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应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引用台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如“台湾所谓‘宪法’”。17.不要使用如“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法律用语,两岸若举办法学学术研讨会,可以“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代之。18.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19.国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20.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必须加引号,如“反共爱国同盟”、“国际关系研究中心”、“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等。21.台湾某些与大陆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馆”等,应加引号。22.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或“××先生(女士)”,不要称呼其官方职务。2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返回祖国大陆,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第五部分国际关系类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DemocraticPeople'sRepublic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2.有的国际组织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能使用“成员国”,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3.不要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4.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5.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该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6.报道中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或“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7.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8.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的说法,可用“人质被砍头杀害”;报道国际战争中战斗人员死亡,不要用“击毙”,可用“打死”一词。9.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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