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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5頁臺銀人壽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保險單條款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以及雙方往返之書函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國防部。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之簽約代理人」是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是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國軍現役官兵、軍校學生,以要保人之人事主檔所載人員為準(含國外地區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軍職人員,詳附表一「保障內容摘要」)。但不包括下列人員: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軍訓處等單位之軍職人員。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受應召入營之人員。三、國軍各單位編制內、外之聘雇、文職人員。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保險期間的延長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日零時起,至民國96年12月31日24時止。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如下年度契約因故未能如期簽訂,要保人得要求延長保險期間三個月。延長保險期間之保險費按契約內訂定之人數核算﹝依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每月薪餉實際驗放人數【含全月、破月及追補扣人數】(含國外地區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軍職人員)為計算基準﹞,並依原契約條件、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公或非因公而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詳附表一「保障內容摘要」)。前項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被保險人本身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但因操課、演訓或救災(難)等三類任務所致之中暑、休克、猝死、心臟衰竭、蟲蛇咬傷、昏倒、中風、破傷風等八項原因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稱因公或非因公之認定標準,係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及「辦理軍人服勤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九點規定(國防部89年11月23日鍊銪字第八九○○一五八三○號令);另非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戰爭(不論87.6.23台財保第870444737號函核准97年5月30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免費申訴電話:0800-011-966※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第2頁,共15頁宣戰與否)、內亂、恐怖攻擊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所導致之傷亡,經以視同作戰死亡核定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者,仍應比照因公死亡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事故」而於退伍後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仍依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出具之公函給付保險金﹝不需檢附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第三項所列規定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修正時,仍按修正前規定辦理。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公或非因公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事故」而致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一、因公意外死亡:被保險人因公意外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350萬元。但若被保險人於執行飛行任務(自人員上飛機、執行飛行勤務至人員離機為止)或彈藥勤務及水中爆破相關作業或執行潛艦任務(自人員上艦、執行潛艦任務至人員離艦)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二、非因公意外死亡:被保險人非因公意外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200萬元。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公或非因公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事故」而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第七條:本契約的保險費由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自契約生效日起,依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每季前一月薪餉實際驗放人數【含全月、破月及追補扣人數】(含國外地區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軍職人員)為計算基準,按季核算保費。保險費計算公式:本契約各單項保險費÷4(季)×每季投保人數(以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每季前一月薪餉實際驗放人數-下季退伍人數+下季入營人數。)保險費的交付及同額還款保證作業保險費的交付及同額還款保證作業保險費的交付及同額還款保證作業保險費的交付及同額還款保證作業第八條:本契約保險費由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於契約生效日起按季於每季第一個月15日前交付(第一季於第二個月28日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支領各季保險費前,需提供當季保險費同額還款保證。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俟下季付款且無待解決事項後10日內,解除前季同額還款保證,最後一季之同額還款保證,俟結案後由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通知要保人之簽約代理人解除。本公司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於契約有效期限內完成履約者,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第九條:本契約期間如因國防政策變更或96年預算未獲審議通過,要保人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第十條: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前月累計總傷亡給付月報表」提供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第3頁,共15頁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及方式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及方式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及方式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及方式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事故」時,本公司應於申領保險金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日之次日起十五日(日曆天)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入戶方式給付保險金。前述相關文件之送達視為保險給付金額已確定。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按實際逾期日數以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保險金而拒絕給付或遲延給付,導致訴訟程序之產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訴訟程序所生之訴訟費用以及律師費用,本公司應全額償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本公司亦有直接請求給付前述費用之權。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所約定的「意外事故」失蹤,本公司應於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及有關文件送達日之次日起十五日(日曆天)內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日曆天)內無息歸還本公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三、指定受益人申請書。四、死亡調查報告(非因公免附)。五、因執行飛行任務死亡者,應檢具空勤飛行任務證明書。六、因執行潛艦任務死亡者,應檢具執行潛艦任務證明書。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係依前項第一款文件或由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出具之公函所載原因為辦理依據。本公司對於所檢附之文件有疑義時,應自行向原開具單位查詢。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二、診斷證明書。三、因執行飛行任務殘廢者,應檢具空勤飛行任務證明書。四、因執行潛艦任務殘廢者,應檢具執行潛艦任務證明書。本公司對殘廢等級之認定應以國軍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所載殘廢程度為準,因故未能提供時,得依衛生署核可設立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認定。前項殘廢程度如不合第一項第一款文件,惟已符合本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附表二)所定殘廢等級時,要保人之執行代理人應出具公函,代替第一項第一款文件。本公司對於所檢附之文件有疑義時,應自行向原開具單位查詢。除外責任除外責任除外責任除外責任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遭受傷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被保險人本身故意之犯罪行為。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恐怖攻擊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第4頁,共15頁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重複投保重複投保重複投保重複投保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可與其他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不必通知本公司,且本公司不得以此拒絕給付保險金。要保人之簽約代理人與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不必負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之通知義務。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第十七條: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亦得指定或變更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依下列約定辦理:一、由被保險人於要保時就下列親屬中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一)配偶。(二)子女、養子女。(三)孫子女、外孫子女、養子女之子女,但養子女在收養前所生之子女除另有約定者外,不得指定為受益人。(四)父母、養父母。(五)同胞兄弟、姊妹。(六)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二、被保險人無前款親屬為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呈經國防部核准,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三、被保險人已依前款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未申請變更受益人而死亡者,其保險給付,應發其配偶具領。四、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離婚或先死亡,而被保險人於未申請變更受益人前死亡者,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處分之。五、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住所住所住所住所第十八條:被保險人的住所為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駐地信箱。契約的修正或補充契約的修正或補充契約的修正或補充契約的修正或補充第十九條:本契約如有修正或補充事項,須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協議認定後始得生效。時效時效時效時效第二十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第二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5頁,共15頁附表一:保障內容摘要被保險人保險範圍除外責任國軍現役官兵國軍現役官兵國軍現役官兵國軍現役官兵、、、、軍校學生軍校學生軍校學生軍校學生(含國外地區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軍職人員),以國防部人事主檔所載人員為準。但不包括下列人員: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教育部軍訓處等單位之軍職人員。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受應召入營之人員。三、國軍各單位編制內、外之聘雇、文職人員。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註1)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一、身故保險金:(一)因公意外死亡:新台幣350萬元。(二)非因公意外死亡:新台幣200萬元。二、殘廢保險金:依殘廢程度及殘廢等級按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執行空勤人員執行空勤人員執行空勤人員執行空勤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國軍現役空勤人員。二、國軍現役同乘執行空勤人員。三、軍事院校或奉派接受飛行訓練之學生(員)。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間內,因執行空勤任務期間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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