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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机构功能定位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1、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2、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二)市场准入1、机构准入(1)机构审批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审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中规定的原则,即: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3)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4)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5)符合经济核算原则。(2)机构准入程序1)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组建方案,政策性银行筹备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总、分行机构设置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申请人。2)政策性银行增设分机构的程序。①政策性银行总行将增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报请财政部;②财政部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③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批复意见反馈政策性银行总行;⑤政策性银行总行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原则同意后,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具体事项;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有关政策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和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反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意见答复申请行。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批复申请行设立分支机构会给申请行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时,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审批程序如图3-1所示。⑦③②⑥④①⑧⑤图3-1政策性银行机构准入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总行财政部2、业务准入(1)业务审批原则1)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2)完善政策性银行功能,促进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3)属政策性金融范畴;4)不与商业银行竞争。(2)业务准程序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在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时一并审批。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品种,由政策性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增开上级行授权的外币业务品种,应由该分支机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对通过批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出批准文件。对未获准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退回其申请,或发出《新业务申请否决通知书》。政策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开办的部分业务附带有额度、业务对象等限制条件。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及财政担保建设债券;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计划筹借国际商业借款;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人民币同业拆借;向国家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外汇贷款;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代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低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同业外汇拆借;承销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债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信贷业务;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我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外汇贷款;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在境外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国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1)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审核政府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外(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有关人员还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见表3-1。表3-1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学历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本科以上(含本科)总行营业部总经验(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本科以上(含本科)一级分行营业部部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大专以上(含大专)支行行长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适用备案制的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全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2)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务院直接任免的政策性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情况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或备字根。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政策性银行总行在正式任命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时,需要首先获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被任命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核准。(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1、非现场监管指标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所需要的数据和指标(未正式下发)。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设有:贷款投向指标、安性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针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有:资金封闭运行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1)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见表3-2)表3-2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指标类别指标名称计算公式贷款投向指标中长期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贷款行业投向比率“两基一支”行业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新发放贷款行业投向比率“两基一支”贷款新发放额÷各项贷款新发放额×100%大中型项目贷款比率大中型项目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安全性指标资本充足性指标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100%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100%指标类别指标名称计算公式安全性指贷款方式指标保证贷款率保证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抵押贷款率抵押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质押贷款率质押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信用贷款率信用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贷款质量指标(期限分类)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标贷款质量指标(五级分类)正常贷款率正常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关注贷款率关注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次级贷款率次级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可疑贷款率可疑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损失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贷款履约率本期新到期贷款本金收回额÷本期新到期贷款本金额×100%贷款集中度指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期末余额÷资本净额×100%贷款余额最大十家客户占比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单一行业贷款比例对同一行业发放的贷款总额÷贷款总额×100%单一地区贷款比例对同一地区发放的贷款总额÷贷款总额×100%特定项目贷款比例特定项目发放的贷款总额÷贷款总额×100%流动性指标人民币资产流动性比率人民币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人民币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外币资产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外币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效益性指标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总额×100%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季度平均期末余额×100%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额×100%利息回收率指标本期贷款利息收回率本期实际收回贷款利息÷本期应收回贷款利息收入×100%本期已结束贷款项目累计收息率本期已结束贷款项目累计利息实收额÷本期已结束贷款项目累计利息应收额×100%本期未结束贷款项目累计收息率本期未结束贷款项目累计利息实收额÷本期未结束贷款项目累计利息应收额×100%人均管理费用年末业务管理费用总额÷职工人数总量控制指标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拆借资金指标人民币资金拆入比率拆入人民币资金期末余额÷负债余额×100%人民币资金拆出比率拆出人民币资金期末余额÷(市场发债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期末净值÷实收资本×100%呆账准备金比率呆账准备金期末余额÷各项
本文标题: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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