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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案例2.2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析]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按照CPT交货条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在此案例中,卖方按期交货,并交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对于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引起的延期损失,由买方承担。案例2.3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分析]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需支付铁路运费,卖方行为不尽合理。案例2.4FAS采用FAS时,在卖方用驳船把货物运至买方船边的过程中,货物被海水打湿,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案例分析]由卖方承担。FAS要求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本案例中的买方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用驳船把货物运至买方船边,仍要求在船边交货。卖安方要保证货物在船边交给买方时的安全,现在货物被海水打湿,应由卖方承担。案例2.5FAS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6: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案例2.7: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为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2.8:西欧A公司是我某出口公司的多年老客户。该公司每年都向我订购大量整船装运的大米转销非洲。某年年底,该公司又来电传,询购中国稻米。我方某出口公司经研究国际市场大米供求情况与我货源可能,与之洽谈这笔交易。自该年12月30日到次年1月10日,双方经多次电传,达成6万公吨大米交易(包括两种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000公吨,二/三/四月每月各装约12000公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000公吨,三/四月每月各装约12000公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条件,另附为A公司所熟知并早经其确认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条款规定: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需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2月份应装运的大米,经我方催促,买方于2月下旬派来租轮接运,3月4日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我方随即一再催请对方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3月10日接对方电传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期晚一个月装运。我方即复电指出:按合同规定必须如期派船接运,如租船确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必须按每公吨7美元计算赔偿我方利息、仓租、保险费损失(共计168000美元)。对方则强调:因日本等国为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造成租船困难,并以运价上涨已增加负担为由,表示仅能支付象征性补偿,不能承担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并望给予照顾。按合同规定,我方是完全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但考虑到该商系我大米出口的主要客户之一,以往关系较好,我本着既要严肃履约,又要有助于今后业务开展的精神,将索赔金额减为120000美元,以示照顾。对方又声称,经过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并称此系不可抗力事故性质,只能赔付30000美元;我方拒绝后,对方又增至50000美元。在我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下,最后A公司不得不承认延迟派船的责任,同意赔偿我方80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合同了结此案。分析:(1)我方对外索赔是否有充分有力的依据?(2)本案的出口F.O.B.合同订的是否妥当?(3)从中你可以得到哪些教训或启发?1、对外提出索赔,必须具有充分的依据。(1)在国际贸易中,销售合同是一种以货物买卖为目的的业务合同。买卖双方都需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交货,买方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按各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就须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采用F.O.B.贸易条件订立的合同(又称F.O.B.合同),按照国际上一般解释,卖方的主要责任是: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所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负担自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的主要责任是:自费租船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并承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主要义务是卖方按照合同装货义务的前提条件,在买方提供必要的船只并给卖方装船通知书之前,卖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且,一般认为,交货时间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件,如买方不按时提供船只,卖方将被免除其交货责任。2、为了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误会和争执,我外贸合同应力求订得明确、具体、周详和严密,以保障我方的经济利益。就本案而言,我出口公司在这笔大米交易中所拟订的出口销售合同中,除订明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主要条款外,并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订明“单据、商检、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由于这是一份F.O.B.整船装运的合同,需由买方负责派船前来装货,所以又加附F.O.B.装运条款(LoadingTerms)。买方所租订船舶的到港时限、滞期、速遣费、装船时间的计算,以及其他装船有关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都需在F.O.B.装运条款中作出规定,并应在交易达成前得到买方同意,以便作为整个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双方遵守执行。本案合同的F.O.B.装运条款,虽有缺陷,但总的说来订得还是比较适当的。3、(1)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是F.O.B.合同的卖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一般都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指定船只到装运港的日期或期限,以及如果提前、延迟或不能指定船只因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责任,概由买方承担的条款。(2)买方也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船舶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以致造成空船和滞期损失,概由卖方承担的条款。(3)卖方为便于事先做好装船准备,又常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在船舶到达装运港前若干天通知卖方有关船名和估计到达时间(我国出口公司为便于贯彻有关的国别政策,还应要求国外买方通知载货船舶的船旗和船长的姓名、国籍)。(4)为了便于与租船合同和港口当局的规定相适应,在订立F.O.B.合同时,还需规定船舶到港作业的装货率(装货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及计算办法。案例2.9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及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闻之,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如果我方已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的索赔?(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的索赔?1)装运条件为CFR,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我方按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发生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如果已办理海运保险,就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如果没办理保险,那么风险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我方可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导致买方没有来得及办理海运保险,那么我方对此货物的损失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案例2.10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欧洲某公司(以下称对方)于1996年1月通过函电签订了5份销售合同,由我方向对方出售化工磨料3,110公吨。订明价格条款为CFR欧洲某港口,总金额为385万德国马克,包装条款为适合于海运的包装。索赔条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量和规格问题应于15天之内,质量问题应于90天之内,买方须凭经卖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在货物发运前,对方公司负责人到我方仓库查看了货物包装情况,表示满意。从1996年3月起我方开始发货,到1997年5月止货物出运完毕。每批装载,船方都出具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对方发现10批货物都有部分托盘和袋子损坏。于是,对方单方面聘请XX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明表明破损原因是:“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以及包装带捆扎不紧所致。”据此对方两次写信给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负责赔偿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费用,索赔金额215,961荷兰盾,我方只同意赔偿50%的损失。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最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我方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补偿直接以小包装装卸而增加的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提及,至此本案了结。分析:第一,做CFR价格条件,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我方既已提供清洁提单,理应对后来的包装损坏不承担责任。第二,对方在货物装运前,到我方仓库查看货物包装后,未提出异议,说明我方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我方可不必承担货物责任。第三,对方索赔也须提供经我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这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因此,对方以其单方面聘请的公证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是无法律效力的,不足以作为索赔的证据。第四,我方在理赔时轻易承诺赔偿50%,就给对方造成是因为我方包装有问题的认识,这是我方理赔上的失误。第五,包装条款定得不严密,一般不应使用“适合海上包装”等用语,以免引起纠纷图表:三种常见价格术语的主要异同点价格术语交货地点风险划分出口报关进口报关租船订舱运费支付保险办理运输方式FOB装运港口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水上运输CIF装运港口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水上运输CFR装运港口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卖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案例2.11:某公司按C.I.F.London向
本文标题:案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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