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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商业银行 :第04章_商业银行资本规定
第二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第四章商业银行资本的规定学习目标:1988年7月15日,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这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它的产生及进一步发展是国际银行业追求稳健经营及公平竞争的结果,对于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及资本充足比率《巴塞尔协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及构成、资本充足度的涵义及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并了解新资本协议草案的内容。4.1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4.1.1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1.保护存款人利益2.满足银行经营3.满足银行管理4.1.2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二级资本)。1.核心资本: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股本:•包括已经发行并全额缴付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优先股;公开储备:•是指通过保留盈余和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2.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1)非公开储备:该储备不公开在资产负债表上标明,但却反映在损益表内,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3)普通准备金: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4)混合资本工具:指既有股本性质又有债务性质的混合工具。如英国的永久性债务工具。5)长期附属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股本优先股普通股盈余资本盈余留存盈余——内源资本债务资本资本票据资本债券储备金资本储备金损失储备金贷款损失储备金证券损失储备金4.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度金融监管当局存款人和债权人银行家资本数量的充足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各部分构成占资本总额的比重规模不同的商行结构不同4.2.1资本充足度的涵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度包括数量充足与结构合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充足: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指各种资本在资本总额中占有合理的比重,以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增强经营管理与进一步筹资的灵活性。•资本结构还受银行经营情况变动的影响。贷款需求和存款供给是否充足会大大影响资本结构。4.2.2资本充足度的测定《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资本要求包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4%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风险权重2.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即:资本充足比率=总资本/(表内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8%•当要计算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就要按照协议规定的资产风险加权系数乘以银行资产负债的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对于表内项目,以其账面价值直接乘以对应的风险权数即可;•对于表外项目,则要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信用转换系数,首先将其转换为对等数量的贷款额度,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一家银行的资本规模为1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为1500万元人民币,该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现金75短期政府债券300国内银行存款75家庭住宅抵押贷款75企业贷款975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1500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用来支持政府发行债券的备用信用证150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300表外项目加总4501)首先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表外项目账面价值转换系数对等信贷额银行提供的备用信用证150×1.00=150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300×0.5=1502)然后将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对等信贷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结果如下:•风险权重为0%类现金75短期政府债券300•风险权重为20%类国内银行存款75备用信用证的信用对等额150•风险权重为50%类家庭住宅抵押贷款75•风险权重为100%类对企业的贷款975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对等额150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75+300)×0+(75+150)×0.2+75×0.5+(975+150)×1=1207.53)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100/1207.5=8.28%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0%a)现金b)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c)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d)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0%、10%、20%或50%(由各国自行决定)e)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20%a)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b)对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c)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d)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e)托收现金•50%a)完全由借款人使用或以出租房屋为抵押的贷款•100%a)对私人部门的债权b)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c)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融资的除外)d)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e)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f)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它公司的投资)g)由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h)所有其它资产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业务1.直接信用替代(对一般债务的担保,包括对贷款和债券起担保作用的备用信用证)2.银行承兑业务及其参与的直接信用替代(也就是备用信用证)3.回购协议(saleandrepurchaseagreement)和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该资产出售并没有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4.购买资产的远期性协议(forwardagreements)转换系数为50%的表外业务1.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业务(contingencies)(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书和与特殊业务相关的备用信用证)2.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3.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行服务(NIFs)转换系数为20%的表外业务1.商业信用证2.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转换系数为0%的表外业务1.未被使用的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承诺4.3《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4.3.1《巴塞尔协议》的积极作用及主要不足1988年协议公布实施后为众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评估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风险加权法对银行持有的流动性高、低风险资产无负面影响,而且将表外业务也纳入到资本监管体系之中,有助于银行间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1988年协议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1.仅涉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直到1996年才将对市场风险监管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尤其是对银行账面资产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非信用风险,或语焉不详,或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并无提及。2.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3.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确认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的大小主要依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成员国的主权风险为零,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主权风险为20%。OECD与非OCED的划分标准带有明显的“国别歧视”。4.对所有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5.原则上仅适用于十国集团的国际性大银行。6.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不一致,导致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4.3.22001年新资本协议草案的内容1月16日新协议草案主要介绍了修改协议的原因以及与1988年协议相比的主要变化,全文由主文件(详细介绍新协议的内容及结构)及七个辅助性文件(分别为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组成。草案除了对监管框架三大支柱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说明外,再次强调三大支柱的平衡对监管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至关重要,表明三大支柱互为一体协调发展才能达到提高银行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的目的。•为了保持资本质量,避免银行集团内部的双重杠杆作用,新协议的适用范围将在全面并表基础上扩大到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新协议还考虑了银行业的进步和业内对1988年协议的批评意见,明确提出五大目标:•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安全稳健性;•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资本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度;•重点放在国际活跃银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新资本协议结构新协议草案的改善之处具体表现为:•1.使资本水平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面对的风险。•2.使资本水平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风险。•3.区分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4.强调激励商业银行改善内部控制。•5.监管当局的评估和及时干预。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 :第04章_商业银行资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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