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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摘要:本文着重探讨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在合作中的风险防范,研究了贷款中介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分析了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的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探析了合作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情况,分析风险发生的本质和原因,提出了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措施与监管建议。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中介风险防范出于社会分工、专业协作的因素考虑,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的借助于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比如为银行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公司,办理委托事宜和面签的公证处,为银行进行违约贷款催收和诉讼的律师事务所等等,本文探讨的是为银行提供贷款客户来源,为银行收集必要贷款资料的贷款中介公司。一、贷款中介公司的发展历史与现状贷款中介最早在2000年左右开始出现,从2003开始全国各大城市的各类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开始迅速发展,目前大中城市的贷款中介基本上都在数千家。它们除了提供一些专业的住房贷款中介外,其它服务多为综合性的贷款中介,协助客户办理房贷、车贷、消费贷款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贷款等。贷款中介公司成立门槛较低,一般都以投资公司、策划公司或者咨询顾问公司的面目出现。目前市场上规范的大中型贷款中介公司只占1/10不到,绝大部分贷款中介公司靠4、5个业务员,几部电话、1个经理就组成了。据了解,一家这样的贷款中介月贷款额一般可完成几千万,而其成本支出只有房租、广告费、电话费和成员工资,因此其利润非常可观,一个月可达十余万元甚至更多。贷款中介还分为外围公司和核心公司,核心公司占少数,是直接和银行打交道的,与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其他大部分是外围公司,揽到业务后向核心公司“递件”。现在很多二手房中介,承诺代办贷款业务,基本上都是些外围公司,收费高而且混乱。贷款中介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贷款前期的咨询、辅导费用,一般在几千或万元左右,并不太高;更主要收益来自贷款成功后,中介佣金一度高达贷款额10%以上。后来因为众多竞争者的加入,现在佣金已降到1%~2%。但即使是这样,也是相当可观。这些贷款中介公司既然能在市场上存活,并且生意红火,2是由市场的客观情况造成的,由其自身和外在的原因:1、贷款中介对银行业务流程比较熟悉,一方面是贷款中介与银行业务接触多使其操作熟练,另一方面有些中介公司就是由银行内部人员的亲属朋友设立,银行信息渠道获取通畅。贷款中介公司利用很多人不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为客户承办某些业务,可以省去客户的很多麻烦。一些客户嫌银行手续麻烦,觉得去银行贷款手续麻烦或根本没有时间精力,所以愿意花点钱让中介公司去做这件事。2、贷款中介利用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利用各银行之间贷款产品和贷款政策的差异性,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一些银行完成业务指标的需要,将客户资源在各银行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转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使一些银行对中介公司产生了较大的依赖性,使银行对贷款中介的议价能力减弱,甚至被贷款中介公司所左右。3、贷款申请人不太符合银行的信用条件,就找贷款中介帮忙,妄图利用中介违规操作。有些客户就是在被银行退档后再找到贷款中介公司,要求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其进行运作。贷款中介会想尽办法,使出浑身解数,帮助客户制作、变造假资料,再用表面上合规的文件向其他银行进行申请,如没有个人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达不到贷款要求,这些中介会想方设法帮客户搞定,这些贷款一旦申请成功,贷款中介会向客户收取高额的费用。4、一些中介公司还可以帮助急需用钱的客户进行短期融资,比如贷款即将到期但无力还款的企业,就会向贷款中介公司申请一笔短期借款,帮助企业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使其顺利获得银行的再次贷款后,再向贷款中介公司归还短期借款。这些贷款中介有些是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有些其实是利用了地下钱庄的钱进行短期套利,这些收费更是高的惊人,利率往往达到了百分之十几。二、贷款中介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中的风险分析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公司的合作由来已久,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是随着信贷市场松紧情况、商业银行业务完成指标、贷款中介返点要求等情况发生着微妙的变化。1、在信贷收紧的市场环境下,客户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相对较难,贷款中介公司此时处于较活跃的状态,客户往往容易选择贷款中介公司帮忙代办贷款业务,成功率也相对更高一些;而在信贷市场较宽松的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3反。2、贷款中介公司因掌握着较多的客户资源,对于一些需要大力拓展信贷市场,客户资源渠道较少的商业银行来讲,与贷款中介公司的合作更加紧密,对贷款中介公司的依赖性更强,甚至有些刚起步的中小银行绝大部分业务都是依靠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源来拉动的。3、对于指标任务较重,急需扩大客户群和信贷规模的商业银行,往往会不惜成本,同意支付给贷款中介更高额的返点来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而贷款中介公司也会根据不同商业银行返点的高低有选择性的将好坏客户区分后分送给不同的银行。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发展初、中期都是通过与贷款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给银行带来了较多业务资源,使得银行的信贷业务在短时期内有较大的发展。然而,客户资质不佳、资产质量较差也成为了两者合作中的最主要问题,当然这其中商业银行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的。根据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中发生的一些情况,以及市场上普遍的评价和反映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的风险:1、贷款中介公司诚信意识比较欠缺,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招揽客户,部分贷款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不坚持“诚信为本”的职业宗旨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或违规操作,或“偷工减料”,利用自身熟悉银行业务审查标准和流程的条件,不顾职业道德,唆使、教导客户采用非法手段欺骗银行,制造虚假材料,把“坏客户”包装成“好客户”,给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还有一些贷款中介公司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渠道购买客户信息,给客户进行撒网式的电话或者短信营销。在营销的过程中,这些贷款中介公司的营销用语往往名不副实,有些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刻意夸大银行信贷产品,以此吸引不知情的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声誉和形象风险。2、贷款中介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由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低层次同质竞争激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诚信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为争抢业务、追逐利润而盲目迎合客户。在利益驱使下,很容易诱发中介机构人员的道德风险,整个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现象相当普遍。3、贷款中介公司缺乏行业监管,鱼龙混杂,违约成本低廉。贷款中介公司往往以咨询公司、投资公司面目出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广而全,对贷款中介业务这项经营内容定义含糊,而政府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这项业务也没有专门的监管和管理,没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整体上监管不够。另外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4机制,中介公司违规成本低,导致中介机构作出宁愿违背诚信原则,也要争夺客户资源的选择。近几年来,中介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而一夜之间消失导致客户、银行受损的案例也不少见。4、商业银行对贷款中介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完善。目前,一些银行对贷款中介机构的管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贷款中介公司数量众多,参与银行业务的程度不一,一些银行未建立健全行内的从引入到淘汰的全流程管理中介活动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由于银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分开等原因,贷款中介业务被条块分割,影响对贷款中介服务水平的总体评价,比如银行的信用卡部、零售贷款部、中小企业部可能都与同一家中介公司合作,而由于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可能使得贷款中介因为某项业务上的不合规情况被停止合作,但其他部门不知道情况继续与之合作;第三,由于现行的银行分级管理体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中介活动管理相对混乱,与地方上中介机构关系复杂,容易助长道德风险;第四,大多数银行对中介机构缺乏动态的、客观的评估考核机制;第五,大多数银行未能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导致出现内部人员对中介活动责任层层推诿,甚至误导决策的现象。第六、在利益的诱惑下,与银行信贷部门关系密切的人员、或本身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人员通过亲属、朋友在外开立贷款中介公司,再将业务介绍给自己所在银行,从中谋取不当利益。5、中介费率要求不合理。中介公司利用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挟持银行给予其高额的中介费用,特别是一些较依赖中介公司的银行。目前中介公司对银行的收费要求越来越高,高额的返点要求使商业银行利润越来越薄,有些甚至已经倒挂。商业银行在此模式下,也容易造成放松前期调查,脱离市场营销,简单依赖中介,甚至可能会引发银行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高额返点的利益驱使下,出现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获取“返点”,“飞单”、“跳单”,甚至在彼此之间买卖贷款资源,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此外,随着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对贷款审查和发放的制度不断规范,如要求贷款合同面签,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房产中介为银行贷款提供的对价服务已经越来越少,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演变成为纯粹业务不当竞争的手段。6、商业银行间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虽然目前有些地区(如上海)的银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建立了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但该制度为各会员单位提供的黑中介信息少之又少,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不少商业5银行在违约中介机构信息提供方面不够及时,甚至有所保留,也削弱了该制度的作用。三、规范贷款中介公司的监管措施建议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贷款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说到底还是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出面来进行规范和引导,并且打破行业发展上的政策瓶颈。虽然贷款中介行业并非属于金融机构,目前央行和银监会都无法对其实施监管,而且行业的法律定位和责权认定也比较模糊,但可以先从地方政府层面着手,以行业协会的方式将贷款中介行业联合起来。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的方式进行市场环境的初步净化,再循序渐进地逐步推动贷款中介行业走向规范化和有序化。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对贷款中介机构和中介执业人员的2、合理定位商业银行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中介公司和商业银行只是一种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不应放松自身审查的标准而由中介公司代办一些贷前调查工作。首先,商业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应停止一切变通、变相和违规做法。在个人贷款发放中,严格核实各项资料的真实性,杜绝贷款风险漏洞。其次,银行应客观、公正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定科学的管理和考核办法。3、政府部门应会同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过程中,对其准入标准、日常管理和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样既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也不利于贷款中介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制定下发相关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进行适当规范。4、政府部门应出台中介公司服务价格指导意见,规范中介公司收费标准。贷款中介公司的收费目前已偏离正常范围,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中介公司任意调整,银行和客户基本没有话语权。中介公司手中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已经成为其要挟银行付费的一张王牌。而且在高额收费的利益驱动下,导致中介公司通过各种方法、甚至是违规渠道去获得客户信息,一方面侵犯了客户的隐私,另一方面6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5、银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贷款中介机构的“黑名单”制度。一方面扩大“黑名单”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将所有类型的贷款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并逐步实现地区联网和全国联网。另一方面要督促商业银行提供违约贷款中介机构的信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中介行业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智力支持。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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