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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下的应用
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下(2)FRCP第50条b款。陪审团就其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50条b款提出动议,当然,动议方应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已提出50条a款规定的动议。本款规定的动议在时间上与50条a款不同,其余基本与50条a款同,也不赘述。需要明确的是,为什么法院会驳回一个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要求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但随后,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又准许了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呢?其原因在于,法院有时保留其决定权直至陪审团作出裁决,因为陪审团有可能会通过作出有利于动议方当事人的裁决而使得要求法院就动议作出决定的需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如果案件上诉,则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后的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将只会单纯地重申陪审团的裁决。而与之相反的是,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前的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意味着将进入召集陪审团以便重新审判等更为麻烦的程序。3.审后动议由于审判过程中可能随时出现错误,并且陪审团也可能在判决中犯错,所以案件并不必然在陪审团作出裁决时就结束。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主审法官进行新的审判或给予其他合理的补救。(1)要求重新审判动议(amotionforanewtrial)和变更、修改判决的动议(amotiontoalteroramendajudgment)。FRCP第59条规定,在判决登录(entryofthejudgment)后的1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动议。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重新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普通法已承认的任何理由;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重新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根据衡平法已认定的任何理由。FRCP对变更、修改判决的动议应符合什么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重新审理的动议,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FRCP第59条d款“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OnInitiativeofCourt)”,法院甚至可以依职权重新审判或以未在重新审判动议中陈述的理由而准予重新审判,但应在重新审判的裁定(order)中具体说明理由。(2)撤销判决的动议[54]撤销判决的动议规定于FRCP第60条。该动议通常在允许提出不顾陪审团裁决的判决的动议和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后提出,但相关规则没有禁止败诉方在事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提出上述三种动议。撤销判决的动议可以基于下列理由:第一,错误、突袭或可原谅的过失,在大多数案件中,因为缺席审判或者类似原因的当事人无法运用这一规则。第二,新发现的证据,指在依据FRCP第59条b款规定的提出重新审判的期间内,即使相当的注意也不能发现的新证据。[55]三,欺诈(无论以前称为内部或外部的)、虚假表述或对方当事人其他错误的行为。[56]四,判决无效。第五,判决被履行、被放弃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前一判决已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撤销,或判决如被执行将是不公平的。第六,其他任何救济判决效力的正当理由。撤销判决的动议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基于前三个理由的动议应在判决后一年内提出,动议的提出不影响判决的终局性,也不停止判决的执行。(三)审前简易化的审理程序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有数种,如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judgment)、合意判决(consentdecree)、即决判决和缺席判决等,后两种属审前简易化的审理。联邦地区法院是一般管辖权法院,其适用的程序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程序,但在有些案件中仍存在若干简易化的程序。最突出的就是在审前程序中法院不经审理作出的判决。这些不经审理作出判决的简易程序有三种: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又译为简易判决;缺席判决(defaultjudgment),又译为不应诉判决;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57]分述如下:1.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即决判决起源于英国1855年《票据交易法案》(theBillsofExchangeAct),该法案允许根据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提出请求以加快债务的执行,后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扩大到可适用于除某些侵权案件和违背婚约的诉讼案件之外的几乎所有普通法案件。FRCP第56条c款规定了即决判决制度,即决判决是不经过全部的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即决判决适用于陪审团审判和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即决判决可以说是对陪审团权利进行控制和限制的司法方法。[58]即决判决具有三个功能:第一,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即决判决避免了开庭审理程序对时间和费用的浪费。第二,促使当事人补充诉讼文件,及时解决纠纷。诉讼程序开始后,有的当事人为拖延诉讼、维持既得利益,不惜隐藏证据,消极抗辩。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迫使其披露其他证据,积极抗辩。因为非动议方要使法官相信案件存在实质性的争点就必须通过宣誓书和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第三,通过迅速的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9]决判决具有中间判决的性质,即使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存在真正的争点,也可以仅对责任的划分作出即决判决。同时,即决判决可以对全部或也可以仅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2.缺席判决(defaultjudgment)FRCP第55条“缺席(default)”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缺席判决是指,被告不出席审判或不应诉答辩,法院据此作出的不利于被告、满足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的救济的判决。传票中必须明示被告应诉和答辩的期间,并应告知被告不出席审判并对诉讼提出抗辩将导致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前提是登录有关当事人缺席的事实,即被请求积极救济判决的当事人,不应诉或未能行使FRCP规定的其他抗辩,且该事实已被宣誓书或其他方法所明确,则法院的书记官应将该当事人登录为缺席。缺席分为被告不出席审判或不对原告的起诉书作出答辩和被告曾经到庭但不作成正式的答辩书或审理时不出庭两种情形。有权获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有原告、第三当事人原告、提出交叉请求或反请求的当事人。缺席判决依登录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由书记官作出的缺席判决。在被告缺席时,如果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确定的金额或经计算可以确定的金额,且被告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书记官可根据原告的请求和宣誓书登录这类判决。第二,由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除上述情况外,有权获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缺席判决的申请。但不应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登录缺席判决,除非由通常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精神病人的监管人或其他类似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如果被请求接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应诉,应当在审理前三日将申请缺席判决的书面通知送达该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诉的,则是送达该代理人)。如有必要计算或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认定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调查其他事实,为使法院能作出或执行缺席判决,在法院认为必要且恰当时可举行听审或进行相关鉴定,并给予当事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事人缺席的原因很多,有些可能是正当的,为此FRCP规定了对缺席判决的救济途径,即法院基于正当的理由可以撤销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已登录,根据前述规则第60条b款同样也可撤销。另外,法律规定,除非原告提供了令法院满意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或需要救济的权利,否则对美国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机构不得作出缺席判决。3.自愿和非自愿的撤销诉讼自愿和非自愿的撤销诉讼(又称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规定于FRCP第41条“撤销诉讼(dismissalofactions)”中,该条也适用于反诉请求、交叉请求和第三当事人请求。(1)自愿的撤销诉讼(voluntarydismissal)。根据法律规定,[60]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不通过法院的命令(order)自愿地撤销诉讼: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即决判决动议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销诉讼通知书;提出由出庭的所有当事人签名的撤销诉讼协议书。除此之外,原告撤销诉讼必须经法院审查,除非法院认为依照法院裁定(order)或法院认为有正当条件,否则诉讼不能因原告的请求被撤销。在自愿撤销诉讼中,除特殊情况外,[61]告的权利并不受影响。(2)非自愿的撤销诉讼(involuntarydismissal)。在原告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不遵守FRCP的规定或不能遵守法院的命令时,被告可以提出撤销诉讼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动议,除非法院作出的裁定另有说明,否则该撤销诉讼具有实体裁决的效力,原告不能再行起诉,但因无管辖权、审判地不当或不能按照FRCP合并当事人而被撤销诉讼的除外。五、问题与展望(一)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简况[62]与2003年相比,2004年起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上升了11%,这主要是因为联邦问题的案件上升了16%: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因为《公平劳动示范法》(FairLaborStandardsAct)的颁布,劳动法方面的案件增长了6%;而包括版权和专利案件在内的保护财产权利的案件数量上升了7%.2005年起诉到南卡罗来纳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联邦问题案件下降了16%,减少了19630件,而在2004年有异常大量的个人资产投资纠纷诉至该法院;与民事权利有关的联邦问题案件也比去年下降了10%.基于上述两个因素,2005年起诉的联邦问题案件数量下降了16%.异籍案件下降了8%,这主要是因为人身伤害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的数量下降了15%.由于上述联邦问题案件和异籍案件起诉数量的下降,导致2005年起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比2004年下降了10%.总的来说,在过去的十年,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下降了6%,这主要是因为囚犯起诉的案件、行使民事权利的案件、人身伤害的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数量的下降。案件审理的周期如下表所示:[63]平均用时/月从起诉到安排开庭2005200420032002200120001999(Median(FromFiling9.58.59.38.78.78.210.3Times,toDisposition)months)从起诉到开庭审判22.522.622.521.821.620.020.5(FromFilingtoTrial)三年未决的案件数量(Number)39600359653406734067352743042317126(CivilCases比例(Percentage)14.912.613.012.813.912.26.8Over3YearsOld)在有些州,部分案件被要求先进行仲裁。此外,即使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也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通过判决结案的。在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只有2%进入审判,绝大部分在审理前即和解或撤销。[64]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1日联邦地区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为例,在上述期间,联邦地区法院共结案200451件,其中非讼案件(NoCourtAction)案件49977件,余下为诉讼(CourtAction)案件,其中在审前程序开始前(BeforePretrial)结案的126864件,在审前程序及其后(DuringorAfterPretrial)结案的19983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结案的3627件。[65](二)联邦法院系统面临的问题[66]最近调查研究发现,联邦法院系统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官面临暴力的威胁。联邦法院的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近年来受到严重威胁。2005年发生了两件令美国各界震惊的针对联邦法官的暴力事件:一件是2月28日在伊利诺斯州,一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丈夫和母亲被一个绝望的当事人杀害;另一件是3月11日在乔治亚州,一名联邦法官、一名法院的记者和一代理人在富尔顿县法庭被杀害。针对法官的暴力袭击事件向所有的政府部门(无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提出了要求,即在法庭内外应确保法官及法院雇员的安全。(2)法官席位短缺。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上诉法院迫切需要增加法官,早在2003年初司法委员会(TheJudicialConference)就提出请求,要求增加9个永久的和两个临时的上诉法院法官席位。自1990年起,上诉法院就没有增加过法官的席位,而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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