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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教案沈阳电大文法部张俊英2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3重点问题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4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1、什么是民事冲突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行磋商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5三、民事诉讼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狭义的民事诉讼广义的民事诉讼6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7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8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9第三章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10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1第二节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12第四章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13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14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15(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16(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17(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18(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192、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20第二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21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22案例分析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23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24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25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6第三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27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8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9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30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31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32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33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4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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