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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诉和诉权的概念三、民事诉讼参加人四、民事诉讼的管辖五、民事诉讼的证据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七、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八、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九、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十、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十一、民事执行程序十二、国际民事诉讼本节完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效力(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效力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返回上层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返回上层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哪些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涉及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3)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4)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自愿合法地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监督诉讼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返回上层二、诉和诉权的概念(一)诉、诉权和诉的要素及种类(二)反诉(三)诉的合并与分离返回上层(一)诉、诉权和诉的要素及种类1.诉和诉权(1)诉。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2)诉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称之为诉权。2.诉的要素和种类(1)诉的要素。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2)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返回上层(二)反诉1.反诉的含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讼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2.反诉的条件(1)被告提起的反诉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讼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讼必须选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讼合并起来,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返回上层(三)诉的合并与分离1.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同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几个诉合并加以审理。2.诉的分离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原告提出的几个彼此有联系的诉案单独进行审理。返回上层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一)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含义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都是民事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诉讼主体。(二)民事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当事人2.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返回上层1.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返回上层2、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事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称共同诉讼。返回上层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的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论是全部或部分,能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返回上层4.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返回上层四、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的种类(1)级别管辖。是按照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2)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3)裁定管辖。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来确定管辖的法院。(4)协议管辖。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返回上层五、民事诉讼的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根据法律规定加以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2.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7种。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含义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尽可能做到查明客观事实,在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同时,还规定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返回上层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一)财产保全(二)先予执行(三)强制措施返回上层(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含义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财产保全。2.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般是依据原告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但法律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返回上层(二)先予执行1.先予执行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之为先予执行。2.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先予执行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须是明确肯定的(2)原告当事人有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先予执行的迫切必要(3)被告有先予执行的能力返回上层(三)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含义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刑事制裁,而是法院为制止或排除已经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2.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返回上层七、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阶段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1.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所采取的两审制度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称之为第一审程序,也称为初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及在某些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涉外程序。2.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阶段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审结期限5.诉讼中止和终结返回上层八、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加以简化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适用,同时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的起诉手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几种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类案件主要是: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返回上层九、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二)审判监督程序返回上层(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1.第二审程序的含义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的内容(1)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3个条件:A、必须是符合的条件的上诉人对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的上诉。C、必须提出上诉状。(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贯彻调解原则。返回上层(二)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审判监督程序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本法院院长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则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因提出申请而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返回上层十、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督促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返回上层(一)督促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按期支付。返回上层(二)公示催告程序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以公示的方法通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的一种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的期间内有利害关系人出面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即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后不论原申请人或者申报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转入通常的诉讼程序。返回上层(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企业法人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此类案件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称破产还债程序。返回上层十一、民事执行程序(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二)执行的根据和执行的法院(三)申请执行的期限返回上层(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或满足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以,民事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人身。其运用的程序,叫做强制执行程序。但民事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然阶段。返回上层(二)执行的根据和执行的法院1.执行的根据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并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文书。执行依据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2.执行的法院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执行机关和人员进行的,执行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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