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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概述【了解】(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既包括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也包括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①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限于有形损害,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也包括各种无形的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贬损等。(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分类定义备注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动物、事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自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行为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3积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行为人积极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比如,诽谤他人名誉,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消极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比如,在道路旁开挖坑道、安装地下设施,却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掌握】(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在加害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后,据以确定损失由谁承担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两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①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②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担损失的依据。2.过错推定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负有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的责任。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由加害人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即过错仍然是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依据。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林木折断致损。一、侵权行为概述【了解】(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既包括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也包括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①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限于有形损害,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也包括各种无形的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贬损等。(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分类定义备注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动物、事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自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行为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3积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行为人积极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比如,诽谤他人名誉,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又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消极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比如,在道路旁开挖坑道、安装地下设施,却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掌握】(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在加害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后,据以确定损失由谁承担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两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①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②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担损失的依据。2.过错推定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负有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的责任。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由加害人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即过错仍然是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依据。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林木折断致损。(三)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照法律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2)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仍然存在免责事由。例如,法律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监护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领域。2.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并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也无法定的适用情形,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熟悉】(一)行为的违法性1.行为违法性的概念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即对立法精神或立法原则的违反。但对法律未予规范的社会道德的违反,不在“违法之列。例如,无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对落水者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认定该行为为违法行为。2.行为违法性的表现形式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可称为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2)权利侵害型违法、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的违法。①权利侵害型违法,是指行为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②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是指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违法,在我国主要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③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违法,是指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而侵害他人的利益。(二)损害事实1.损害的概念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遭受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具有下列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2)损害具有可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被加以确认。(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是指受害人能够在法律上获得救济的最终后果。2.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分二种情况:一是直接侵害权利人的财产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二是因侵害他人其他能带来利益的权利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损失既包括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实际财产的减损,也包括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2)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损害仅指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而致人遭受痛苦、伤残或死亡的后果;广义的人身损害,除了以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以外,还包括因侵害其他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损害。(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因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其他权益而造成其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后果。(三)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的因果的联系。如果某一行为引起某损害的发生,该损害的发生为行为实施的结果,则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的确定其简单的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则只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在确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时候,要分清它们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关系。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或自然力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过其他人的介入行为或自然力而问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四)过错1.过错的概念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2.过错的判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是否给予注意作为依据。现代侵权法在过错的认定上多采用客观标准,即以社会平均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否预见来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这就是过错的客观化。如司机应有司机平均的预见能力、律师应负律师平均的注意义务等。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应注意以下几点:(1)监护人责任的赔偿主体,根据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决定:①在被监护人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况下,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予以支付,不足部
本文标题:民商法汇总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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