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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上)民法总则篇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二)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三)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权利法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三、民法为市民法第三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在于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其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各种法律制度都源于民法。有些民法基本制度直接适用于商法。但还有一定的区别。二、民法与经济法在国外,关于经济法存在大经济法、狭义经济法和最狭义经济法。我国也有多种经济法学说。依据大经济法观点,民法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而依据狭义经济法观点,两者相互独立,各不隶属。三、民法与劳动法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方法有别。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1、调整对象有别。2、调整目的着重点不同。3、调整方法有别。第四节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民法渊源主要有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具体如下: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司法解释四、国家有关民事法规、规章、及政策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六、民事判例、习惯与法理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方法一、民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适用范围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调整方法调整是法律凭藉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理想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一)、事前调整1.确定2.范导(二)事后调整1.修补2.保障3.惩罚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民法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立法的精神、法律规范的条文及附随情况等对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和阐述。民法解释的特征。二、民法解释的目标(一)主观说。(二)客观说。(三)折中说三、民法解释的方法民法的解释方法有许多种,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此外,还有漏洞补充法。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概念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2、具体表现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自愿原则的含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的内容3、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1、权利滥用之标准2、权利滥用的后果五、公平原则1、公平原则的含义2、公平原则的功能六、等价有偿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以及国家。(二)民事主体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1)定义2)权限3)权能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义务1.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2.民事义务的分类。3.附随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利成果和特定的人是利益。(二)、人格和身份(三)、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2、物的分类(四)行为(五)智力成果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特征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二)事件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权利能力的特征(三)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五)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第二节监护一、监护的意义(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二)监护的性质(三)监护与亲权(四)监护的分类二、被监护人三、监护机关四、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五、监护的终止第三节住所一、住所的意义(一)住所的概念(二)住所与居所(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户籍(一)身份证(二)户籍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两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一种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四)失踪人重新出现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三、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2、法人的特征二、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三.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三)我国对法人的分类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条件二、法人成立的程序第三节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三、法人的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一、法人的机关二、法人的责任第五节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的消灭四、法人的清算第六章合伙第一节概述一、“两户一伙”的共性二、承认合伙为民事主体的理由第二节合伙一、合伙的概念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2、合伙的分类二、合伙的成立1、概念。合伙(企业)的成立,是合伙创设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设立合伙的申请,经审查合格,颁发营业执照,合伙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过程。2、合伙成立的条件三、合伙的能力与责任四、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发展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四、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五、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三、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六、主行为与从行为七、独立的法律行为与附属行为八、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九、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法律行为因附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附合法定优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一定具备的法定条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第三节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一、无效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关系1、概念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协议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表示而使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类型四、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得根据。(二)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三)附条件的种类(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致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二)对期限的要求(三)期限的种类(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一)概念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二)负担的特征(三)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四)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第五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然而得因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三)与类似行为的区别:二、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本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狭义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范围(四)代理制度的功能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证书四、代理的本质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资格。(二)代理权的性质二、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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