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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消防系统的设置常识(部分)1、消防方式的选择①、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普规)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高规)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车库)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7.1.2.2Ⅳ类修车库;7.1.2.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消防水箱:(普规)8.4.4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2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3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高规)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消防水池(普规)1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消防用水量(普规)8.1.5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高规)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3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高规)表7.2.2高层建筑类别建筑高度(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室外室内普通住宅≤501510105>5015201051、高级住宅2、医院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5、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6、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2020105>5020301551、高级旅馆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503030155>503040155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车库)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7.1.5.1Ⅰ、Ⅱ类车库20L/s;7.1.5.2Ⅲ类车库15L/s;47.1.5.3Ⅳ类车库10L/s。②、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普规)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高规)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车库)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车库)7.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7.2.3.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5水幕系统(普规)8.5.2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水喷雾灭火系统:(普规)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气体灭火系统(普规)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车库)7.3.1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消防炮灭火系统(普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灭火器配置(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6.1.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6火灾报警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等级保护对象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5.重要的科研楼
本文标题:民用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常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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