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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1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2002年4月第一部分标准编制情况和新标准的主要特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元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0年3月起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7日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新标准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根据水利部安排,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代表部负责此次标准修订工作。现将标准编制情况及新标准的主要特点介绍如下:一、标准编制过程1、标准编制阶段2000年2月底,国家计委价格司、建设部勘测设计司制定了“修订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作方案”,并以计司价格函[2000]12文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正式启动了新标准制定工作。2000年3月初,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召集部署七个设计单位和辽宁、陕西、福建三个省院有关人员组成收费标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分成本测算组和标准编制组,两个组分别进行设计单位改企后成本、利润、税金增长(收入增长率,主要作为新标准较原标注的增长幅度)测算和标准编制工作。4月初,初步完成财务增长率测算和标准编制工作,形成《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修订稿)。22000年4月初,国家计委价格司、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在京召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稿)初审会。由于标准修订稿由各行业分别编制,存在工程分类交叉,框架模式不统一,成本、税金、利润测算科目不统一等问题,会议决定,由编制单位对修订稿再次进行修订。并确定了再次修订的基本原则:(1)修订稿只包括初步设计以后的设计阶段(2)计算方法主要采用投资分档计费(3)建设项目复杂程度分简单、中等、复杂三级(4)计费基数为单项工程费用加联合试运转费(5)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成本、利润、税金进行重新测算2000年4月,根据上述原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人员再次对财务增长率进行测算,对修订稿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5月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2、各行业标准汇总及征求意见阶段2000年5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召开收费标准修订稿审查会,此次会确定了新标准的基本框架,即勘察收费标准由工程勘察(通用勘察)和专业勘察两部分组成,水利水电工程为专业勘察,独立成章;设计收费各行业采用统一标准,行业差距主要通过行业调整系数来实现,水利电力工程为一章。此后国家计委、建设部先后征求国务院各部门、设计单位、业主的意见,于2001年底正式形成《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报审稿)2002年1月,经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3布新标准。二、标准编制情况1、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通过工程实例进行测算和数理统计分析,找出原标准中各工程类别勘测费、设计费与工程投资的函数关系,从而将原定额标准转换为按工程投资分档计取勘测设计费的模式。乘以财务成本增长率后,即为修订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2、收费标准构成水利工程分为水库枢纽、引调水、河道治理、灌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河口整治等,本次修订分别制订了其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其中:引调水工程将建筑物、渠道管线分开计费;河道整治工程将建筑物和河道堤防分开计费;灌区工程将骨干工程(干支渠以上)和田间工程分开计费,骨干工程参照引调水工程执行。3、设计阶段划分水利工程设计阶段按国家现行基建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5阶段。各阶段勘测设计工作量比例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和实耗工日资料统计并征求专家意见后确定。标准编制过程中系按五个阶段编制。但各行业标准汇总时,国家计委、建设部要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只取初步设计以后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研收费比例拟在收费标准释译中明确。4、收费等级划分4收费等级划分主要是解决同类工程相同投资,勘测设计工作量不同的问题。各类工程收费等级根据相关因素对勘测设计工作量影响大小及该难度在工程投资中的反映程度综合确定。对工作量影响大的因素取大值,反之取小值;在投资中反映程度低因素的取高值,反之取小值。确定的方法为:首先列出影响勘测设计工作的主要因素,然后视其对勘测设计工作的影响程度大小及在工程投资中的反映程序,相互比较后排队评分。计算各影响因素的赋分值之和后,即可确定收费等级。灌区田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因勘测设计工作相对简单,不划分收费等级。5、特殊条件的处理(1)对大量增减勘测设计工作量,通过工程分级仍不能充分反映勘测设计工作量的因素参照原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附加调整系数调整勘测设计费用。如勘测工作的坝址、坝线及引调水线路比较等。(2)灌区田间工程勘测工作因目前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各设计单位安排工作量的差异较大,且收集的资料较少,因此标准中只制订了全阶段总工作量,不再进行阶段划分。6、关于收入增长率收入增长率是指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建为企业后,预期收入(成本+利润+税金)应较改企前收入增长的幅度,以维持设计单位改企后的正常生产。设计单位改企后的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改企前的实际成本费用,如工资、福利等各项成本;5二是应支未支成本,如预期工资增长部分、折旧、技术开发费等;三是新增成本,如设计责任保险、货币分房补贴等。测算收入增长率,主要为新标准应较老标准增长的幅度提供量化参考依据。三、新标准的主要特点及与老标准的差异新标准主要有6个方面的特点:1、新标准为企业标准,标准的收费水平已充分考虑了设计单位改企后,各项预期成本、税金及相对合理的利润水平。原标准则发布是设计单位大多为事业单位,标准编制的依据为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因此原标准为事业标准;2、新标准中设计收费标准全行业使用统一标准,行业差异主要通过行业调整系数实现;3新标准由原标准的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即发包人、承包人可在政府规定基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4、计费模式变化,新标准中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均按工程投资分档计费,即根据工程投资计算勘测设计费用;原标准主要是按定额收费,即根据工程规模计算勘测设计费用;5、设计阶段构成变化,新标准仅包括设计阶段,从初设、招标至施工图设计;而原标准是全阶段标准,包括可研、初设、招标及施工图设计(原标准于1991年颁布,当时水利建设工程尚未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6、新标准实现了设计收费由事业标准向企业标准的过度,新标6准充分考虑了设计单位改企后可能增加的各项支出并综合社会承受能力,收费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设计收费的增长幅度为60%左右,勘测收费的增长幅度为100%左右,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收费增长幅度与此基本一致。7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文号]:发改价格[2006]135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8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条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9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第六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第八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10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九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的,勘察人可依据约定向发包人另行收取相应费用。工程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和约定的,勘察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勘察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发包人还可依据合同扣减其勘察费用。由于勘察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11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编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水电工程(含潮汐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相应阶段各占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工作量比例×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1、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金额单位:万元)序号投资估算值(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2.0021,00022.2033,00059.5045,00092.7058,000139.10610,000168.07720,000307.32840,000560.80960,000791.501080,0001,008.2511100,0001,215.1012200,0002,207.5013400,0004,002.6014600,0005,626.5015800,0007,145.80161,000,0008,591.20172,000,00015,506.20注:投资估算值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勘察12收费基价。投资估算值大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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