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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1第五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由于资金调拨、缴存存款、跨系统支付结算的款项汇划而引起的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跨系统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和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已在第四章作了介绍,本章只介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业务往来。第一节人民银行往来人民银行往来是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人,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要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调拨、相互拆借等都得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资金的清算。同时,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的金库,商业银行需要经常向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这些都是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内容。一、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概念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重要的金融调控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反作用货币乘数,限制派生存款以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扩大商业银行的提存准备,增强派生资金后备力量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1984年,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其后经过多次调整。自2004年4月25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8月15日,存款准备金率为12%(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11%、10.5%和9.5%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执行10.5%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2(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的一般规定1.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总行(总部)设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总部)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总行(总部)不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2.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规定的准备金率。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利率每季计付利息。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准备金率,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3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4.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各商业银行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包括: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商业银行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的负债项目减去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如委托贷款轧差后的贷款余额,代理发行与兑付债券轧差后的贷方余额(代理国债业务轧差后的贷方余额应作为财政存款),国家与地方委托贷款基金与贷款轧差的贷方余额等。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缴存项目为零,不允许以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存款项目。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一般存款余额表,逐级汇总报送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吸收的财政存款,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特种预算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等,应全额(缴存比率100%)缴存人民银行。(三)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对于商业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有的银行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级科目下分设“存中央银行存款”和“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两个二级科目;有的银行单独设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一级科目,而将“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改为“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进行核算。由于一般性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合并在一个科目,均在“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在“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因此,一般性存款准备金并不需要定期缴存,而是随着每天资金汇划的进进出出经常发生变化。为了保证资金汇划的畅通,该科目余额总是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所要求的比率。但是仍然需要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以便人民银行定期稽核。商业银行定期缴存财政性存款时,需要编制“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据以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贷方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商业银行使用;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借方凭证,人民银行使用)。如果调增余额,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4二、向人民银行借款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充当社会信用的最终贷款人。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遇有资金不足,除了采取向上级行申请调入资金、同业间拆借和通过资金市场融通资金等手段外,还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一)再贷款的账务处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业务按时间不同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向人民银行借款,分、支行不得向人民银行借款。年度性贷款是人民银行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资金不足而发放给商业银行供其年度周转时使用的贷款。年度性贷款期限为1年。季节性贷款又称临时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营过程中由于先支后收、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性短缺。对由于同业拆借资金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人民银行也可发放季节性贷款。该类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日拆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未达汇划款项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头寸不足。该类贷款期限一般为7~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的日益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大幅减少,目前主要提供日拆性贷款和季节性再贷款。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时都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核算,在此科目下,设“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和“日拆性借款户”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将贷款资金转入中央银行存款户内进行使用。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时,首先要提交申请书,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可以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商业银行再贷款到期时,应主动归还或约定扣款。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5利息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二)再贴现的账务处理再贴现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商业银行因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而引起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短缺,用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转让的一种融资行为。再贴现的金额应以再贴现的票据金额为准,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实付再贴现金额,期限不超过6个月。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制再贴现申请书。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将再贴现凭证与汇票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审查再贴现凭证与所附汇票的面额、到期日等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相符后,按规定的再贴现率计算出再贴现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再贴现利息=再贴现汇票面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月利率÷30再贴现实付金额=再贴现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取得再贴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再贴现到期时应先将款项交付给人民银行,收回票据后再向票据承兑人收取票款。其会计分录为: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待承兑人开户银行划回票款后转销贴现资产。其会计分录为:借:清算资金往来贷:贴现资产再贴现程序如图5-1所示。6三、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商业银行现金多余或为了增加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应办理现金出库手续,填制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连同现金一并交给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出纳员名章的回单联,补制现金付出凭证,以回单联作附件办理记账。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库存现金当商业银行现金不足时,可以从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支取时,应签发现金支票送交人民银行。现金取回后,补制现金收入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二节同业往来同业往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业往来仅指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再贴现行(中央银行)承兑人开户行贴现行(商业银行)贴现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①申请贴现②受理入账③申请再贴现④受理入账⑤到期委托收款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款⑤到期付款⑦追索⑧追索图5.1再贴现流程图7即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资金以及代理业务等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广义的同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往来,即商业银行跨系统行处往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本节采用狭义的同业往来概念。同业往来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同城跨系统汇划、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转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同城跨系统汇划留待第三节同城票据交换中介绍。一、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汇出地银行属于双设机构,跨系统汇划采取“先横后直”方式办理。汇出银行收到客户委托跨系统汇出款项时,需办理转汇。其会计分录为: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汇款人户贷:同业存放——××银行户然后,由汇出地转汇银行通过其本系统内的资金汇划系统汇出,款项由转汇银行系统的汇入行解付。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其会计分录为: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汇出地银行属于单设机构,跨系统汇划采取“先直后横”方式办理。汇出行的会计分录为: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贷: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异地汇入行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然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汇给收款人开户行。其会计分录为:借: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贷: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或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二、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横向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是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的一种重要途径。同业拆借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短期使用”的原则,既可在同城的商业银行间进行,也可在异地的商业银行间进8行,还可在人民银行建立的资金市场中进行,但不能用现金方式直接拆借,必须通过双方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办理转账,跨地区拆借资金必须报管辖行批准,跨省拆借应报总行审批。同业拆借设置“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两个会计科目。“拆出资金”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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