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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本指引所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2第六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第七条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其管理能力,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恢复清偿能力。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银行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二)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与其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三)确保银行的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3展战略相匹配。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水平的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充分反映本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当覆盖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各业务条线,并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以及银行应对不同程度压力测试可以采取的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4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第十五条银行集团和纳入集团并表范围的附属银行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资本充足。第二节治理结构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评估的主要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全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四)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的评估工作。(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5门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一)深入了解本银行所面临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本银行风险状况和发展规划相适应。(二)组织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一套评估主要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四)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五)组织内部资本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的信息。(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6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风险状况变化对资本水平的影响。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主要风险水平、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三)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四)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包括:(一)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二)评估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的执行有效性。(三)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7(四)对影响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况、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第三节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本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应当充分考虑本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计量。主要风险应当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8(三)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等。(四)商业银行的其它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其所识别的各类主要风险:(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些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第四节资本规划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当设定至少三年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本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条件和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当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9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当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资本要求,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及外部经营环境相匹配。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银行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资本水平、资本规划及应急预案情况。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作为资本的各类资本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有关定义、扣除和记入规则,商业银行应当评估资本工具抵御风险、吸收损失的能力。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管理风险等。第三章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第一节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二)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三)全面、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10(四)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全面的内部控制。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根据本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全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在全行得以有效落实。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风险管理关注事项。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本银行的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以下目标的实现:(一)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业务、受托业务和其他重要业务的风险能全面及时地得以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11(二)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三)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清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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