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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问题研究姓名:徐加胜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政治经济学指导教师:张大军20070501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问题研究作者:徐加胜学位授予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周健.付嘉.ZhouJian.FuJia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基于金融共生理论的分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资本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逐渐成为现代金融运行的新平台,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竞争态势.而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又是相互补充的,商业银行通过将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在资本市场的平台上,进而实现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型.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是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深化的趋向.2.学位论文刘剑锋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与中国经济增长实证研究1980-20042007在对经济增长源泉的研究过程中,金融因素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年来,国外经济学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作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金融系统在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金融交易的数量和金融资产的质量都和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关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是在中国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同步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过程。这种供给型的制度创新与和西方发达国家的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创新是不同的。关于金融发展,主要是商业银行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国内研究多数局限在全国层面的研究。而本文则利用了从1980年到2004年之间全国30个省组成的panel数据,同时结合计量经济学理论的最新发展和相关计量工具,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商业银行发展、资本市场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的相关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因此在数据类型和实证研究方法上都具有创新性。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指出了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接着回顾了金融系统、金融体系和金融发展理论等相关概念和内容,综述了商业银行主导型金融发展、证券市场主导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理论,以及相关实证研究的回顾与总结。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制度环境下,中国经济增长的特点,描述了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演进与互动发展,并推动了中国金融深化的路径及其发展逻辑。最后综述了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实证研究,讨论了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首先通过理论模型讨论了金融系统影响经济增长的可能途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实证研究模型。实证研究方法采用的是panel模型,结合计量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和相关计量软件,恰当的处理内生性问题,并对所有的实证结果进行了可靠性检验,力求实证研究的严谨和合理。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考虑了联立偏差、异质性偏误和遗漏变量之后,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促进的效率很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最后结合实证结果以及以往相关研究的结论,就实证结果给出了合理的经济学解释。第四部分对全文的实证结果进行了总结,对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经济增长3.期刊论文桂荷发现代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透视-当代财经2002,(10)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发生结构性变革.静态地看,资本市场逐渐成为现代金融运行的新平台,并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竞争态势;传统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正不断削弱.动态地看,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商业银行通过将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在资本市场的平台上,进而可以实现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型.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不断竞争又相互补充,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共同推进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4.学位论文王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法律障碍分析2005本文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涵和构成入手,在对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历史发展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深入分析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制度障碍等问题,概括分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各类品种,研究和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提出在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保障为准绳,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的制度原因,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中间业务,并针对性地阐述相关对策、建议,以最终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向现代经营模式的转变。本文将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和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说明了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中间业务的发展与法律制度规范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简述了国外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虽然我国银行业也认识到了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的滞后,使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从而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我国中间业务的发展,借鉴国外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由于法律制度缺陷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不完善产生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的制度障碍,我国虽然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立法较多,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立法较少,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立法中针对传统业务立法较多,对新型中间业务的立法较少,使新型中间业务无法可依;法律规范政出多门,缺少协调,部分规范出台较早,相对陈旧;立法的国际化水平不高,无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使我国商业银行无法面向世界,不适合国际要求;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滞后,理论指导与实践操作相脱节。法律上的这种滞后或空缺,造成了很多问题,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各个银行则没有可以遵循的行为依据通过对这些立法产生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揭露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法不完善产生的制度障碍。二、禁止性规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利于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范较多,从国际惯例来看,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较多,涉及股权市场(普通股票市场、股票期权市场、股票指数衍生市场)、衍生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互换、上限和下限市场)、债务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不动产抵押市场、抵押转递证券市场、担保抵押债务市场、资产担保证券市场等)、外汇市场等等。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相关制度的建设不够健全,不少资本市场领域尚未得到重视或被禁止发展。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是以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为主体。在资本市场的众多领域中,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未对国有商业银行给予广泛的自由空间,尤其是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市场被列入了禁止进入的范围,商业银行进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基金市场、票据市场及新兴资本市场都存在一定障碍,但是这些都是中间业务所涉及的重要领域。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本文对《银行监管管理法》颁布之前、之后存在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银行监管管理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约束机制;同时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性差,也为金融监管形成障碍;有关法规不健全,在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存在缺陷,这些都是突出问题。在新的监管法律出台之后,从2003年5月到2004年6月底,银监会对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进行的自我评估表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仍与《核心原则》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四、中间业务收费制度问题。我国对待目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存在的误区,通过分析国际上中间业务收费制度,说明中间业务收费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我国由于意识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使中间业务的收费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引发了一些问题。五、立法的空白导致的问题。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这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导致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以上现象的分析,在国际现状的对比后发现制度障碍引发的问题,揭示其成因,针对具体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一、针对中间业务制度障碍采取的对策。要充分利用法律允许经营的资本市场空间拓展银行业务;努力争取银行监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向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资本市场发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开拓发掘资本市场空间,积极争取一些间接的服务,并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现有制度的边缘地带引进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工具和产品,特别是那些与被允许发展的业务相联系的工具和产品;积极研究国外新兴资本市场工具、新产品,并应在争取银行监管机构的理解与支持下,渐进地引进新的资本市场工具和产品,尤其是对那些与传统的国内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工具和产品应给予高度的关注;利用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推进立法和监管机构出台新的资本市场法规,在更大的范围内允许国有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诸多领域。二、解决中间业务收费制度问题。要广泛提高对中间业务收费的认可与支持度,要扭转政府、银行和社会公众对中间业务的片面认识;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加快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措施,使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尽快从低水平中攀升,努力提高中间业务效益;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建立良好的中间业务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适合中间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提供更为广阔的政策空间和交易市场,在条件成熟时扩大交易品种;加强央行对中间业务的调控和监管,对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合理竞争予以协调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定,保障中间业务市场的公平秩序。三、针对立法空白,避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擦边球,以致埋下风险隐患;(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三)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以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四)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建立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同时,要符合监管法规,应由法律部门把关;(五)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六)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四、针对金融监管制度障碍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为确保《银监法》有效实施和制止权利滥用,银监会将陆续出台配套法规,以加强监管部门内部的监管制度,加大处罚的透明度。5.学位论文杨凌娜我国商业银行价值评估方法探析2008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入驻大陆市场,银行间的合并、收购、资产出售、资产重整日益频繁,对价值的认识与评估已在银行的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确定商业银行股权价值评估是个关键的问题,它将直接关系到下一步我国金融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的国情,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价值评估理论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企业,实务中,尚不具备广泛的价值管理理念,只有在资产重组、银行并购时,才需要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通常也是采用以重置价值为基础的重置成本法,同时用以净利润为基础的收益法进行验证,这与国外以市场法、现金流量折现法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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