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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1第六编保险法第27章保险法概述第28章保险合同第29章财产保险第30章人身保险2019/8/132第27章保险法概述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019/8/133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特征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2019/8/134二、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2019/8/135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2)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业保险为限。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019/8/136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2019/8/1373、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1)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2019/8/1384、原保险和再保险。(1)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2)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2019/8/1395、单保险和复保险(1)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2)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2019/8/1310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五)代位原则(六)分摊原则2019/8/1311(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019/8/1312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第一,最严格——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第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第三,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要存在。(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2019/8/13135、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2019/8/1314(二)最大诚信原则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2019/8/1315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关于告知的详细内容)(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详细内容)(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2019/8/1316(三)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2、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3、损失补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2019/8/13174、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3)减少道德风险。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定值保险、人寿保险不能运用这一原则。2019/8/1318(四)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2019/8/1319(五)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1、代位求偿(1)概念——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2)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2019/8/1320(五)代位原则(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2019/8/1321(五)代位原则(4)被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2019/8/1322(五)代位原则(5)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019/8/13232、物上代位(1)概念——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物上代位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二是发生推定全损。(2)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2019/8/1324(六)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在实际运用中,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二种:1、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2、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2019/8/1325【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2019/8/1326【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2019/8/1327【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2019/8/1328【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019/8/1329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A、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B、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
本文标题:商法之保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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