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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和奖励在武汉大学就读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家境贫寒的大学本科生完成学业,成长为国家栋梁之才,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我校设立第四期“优秀大学生资助奖励计划”(以下简称奖励计划)。第二条该计划将为获奖的学生提供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在学期间全年按12个月发放,并将颁发基金会的证书。第三条为规范我校曾宪梓优秀大学生资助奖励计划的申请、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范围第四条申请人的条件:1.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社会责任感强;3.家境贫寒,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武汉市基本生活保障标准;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追求真理,崇尚科学;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秀;5.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诚实守信;6.评选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30%,同等条件下,成绩高者优先并可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五条本期奖励计划发放对象以2009级的本科生为主,但不排除因生活贫困而面临缀学困境的其他在校大学生。第六条本期奖励计划共设立50个名额。学校每年对获奖学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连续享受3年奖学金。第七条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亲笔书写的申请信;2.填写《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申请表》(专用表格);3.大学一年级的学习成绩单;(老师提供)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及程序第八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合格并公示一周后,报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第九条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统一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报送推荐材料。第十条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复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会正式批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收到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拨付的奖金后,按月向获奖学生发放生活费。第十三条每学年末(7月15日前),学院(系)对获奖学生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将结果报送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汇总后向基金会报告。第十四条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四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励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第十五条获奖学生在年度考核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提出终止奖学金的建议。1.品行不端,受到校纪校规处分;2.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接受资助;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4.其他必须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况。第十六条取消获奖学金资格而空出的奖学金名额,学校将提出递补建议,并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获奖的学生,将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校纪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大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本文标题:曾宪梓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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