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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自行车租凭主要分布在各大商业中心、高学区、重要公交站点、风景区、大型工建区等地方;二级自行车租凭点主要集合居住区和小型公建小规模(20-40个/座)配置。(三)抚远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管理办法为了贯彻习总书记系列讲话执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条例”“抚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暂行”促进抚远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发展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结合抚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城市园林范围,包括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区、道路绿化、各单位绿化、楼房居住小区和各街道居民管辖的各家庭院的绿化美化;城市规划预留绿地及其城市的绿化设施。全市城市照明。第二条抚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挖掘、破坏、修复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抚远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实施。由园林管理处监察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无审批手续施工的依照园林绿化法规进行处罚。第三条为了保持街路行道树木的完美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剪、砍伐。如确实影响交通、通讯、电业、供热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全部费用。违反规定者加倍赔偿。第四条公共绿化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生产林地由园林部门直接管理,街路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与沿街单位、业户分段签定“门前三包管护合同”共同管理。各单位辖区内的绿化、居民区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分别与各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签定管护合同。公园广场风景地区进行商业活动的必须遵守用电、用水、安全、卫生等规定并签写保证书。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在绿地内搭建房屋、棚、舍或其它建筑物;禁止往绿地内倾倒垃圾、残土、污水和污物;禁止在绿地内践踏、晾晒衣物、放牧牲畜、堆放物料、破坏设施等其它有害绿地和行为。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或者擅自挖掘占用绿地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伍佰元至壹仟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七条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对不按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又拒不交纳绿化建设资金的,由建设局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伍佰元至壹仟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服摊点的,由园林部门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壹仟元至叁仟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条在市政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三)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四)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五)未经市政部门批准设置障碍物;(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七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第十八条经市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线杆等设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应当无偿拆除。第十九条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园林监察作为现场勘察第一步然后按照印发的审批手续向规划、城管、住建、园林审批通过方可施工,出现突发事件的请在24小内补起手续存档。第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照景区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侮辱、殴打园林市政监察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市园林市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罚款使用统一发票,全额上缴县财政。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抚远市住建局园林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抚远市园林管理处2016年7月20日
本文标题:抚远市城市园林绿化硬化亮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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