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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兴海县人民政府被拆迁人:因兴海县环城公路建设用地需要,部分住宅需拆迁征用,根据海南州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南房估价字(2007)第06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和县政府与拆迁户多次开会协商,最终于2007年4月6日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拆迁补偿费为在评估总价的基础上上浮10%,最终补偿费为人民币,(小写)元。二、房屋由住户自已拆迁,残值物自行处理。三、拆迁期限为20天,即从200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27日。四、房屋补偿费在拆迁协议签订后支付30%,70%在拆迁全部完成后一次性补偿到位。五、城建、土地部门给拆迁户通过协调给予优惠办理相关手续。六、在领取补偿费前拆迁户原有房产、土地等手续应予以注销。七、双方若有违约,将根据《海南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处罚。八、此协议一式两份,拆迁入、被拆迁入双方各执一份。被拆迁入签字(盖章):拆迁人代表签字:
本文标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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