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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第四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合规审查部应及时审查近期发生的对公司反洗钱风控控制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洗钱及犯罪案例,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风控漏洞,并提出风险提示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首席风险官应审查案例分析报告和改进措施,或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推行。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总部及驻外各营业部。第二节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首席风险官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营业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九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五)组织反洗钱培训。(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公司反洗钱工作由合规审查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及各营业部配合协助合规审查部做好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各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营业部相关岗位的人员组成,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事宜,直属于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岗人员、公司各部门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部门、营业部的反洗钱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各营业部经理和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和落实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司的反洗钱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事件,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进行处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一)各营业部开户员负责本部门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负责核实和确认投资者真实身份,反洗钱岗人员负责本营业部反洗钱数据、报告等的报送工作,合规监察员负责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监督与审核;(二)总部交易客服部负责总部客户的身份识别与营业部客户身份的复核工作,包括客户开户资料与影像资料的审查、核对和保管客户开户合同与书面身份信息资料;并与每季度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填制明细表提交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在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交易客服部还要根据《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财务部负责客户出入金数额及结算账户的审核工作,负责跟踪、记录、审核客户出入金情况;如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情况应及时提交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四)结算部设置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和划分岗位,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五)技术部设置可疑交易监测岗位,负责每日提取交易系统生成的反洗钱分析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人工筛选后上报中国反洗钱分析检测中心,并将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情况及时反馈至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六)业务部门应对客户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七)交易客服部作为客户服务部门在客户回访工作中要及时告知客户相关反洗钱事宜,并向合规审查部反馈客户反映的反洗钱相关情况;(八)综合部应配合做好反洗钱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九)交易客服部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的策划与实施;(十)合规审查部负责公司反洗钱统筹工作,包括将反洗钱汇总情况编制反洗钱报表报送人民银行、按要求向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相关文件、组织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等,并设立反洗钱专员负责反洗钱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反洗钱工作职责。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第十五条公司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岗人员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工作,客户开户工作执行双人复核制。根据《招金期货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制度》、《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中定义为高风险的客户或政要人物,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执行复核、授权、审批机制。第十六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同时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告知客户应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主动进行报备,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相关影像资料。(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资金存取等。(二)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销户。(三)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更改。(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第十七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第十九条客户开户时,严格遵循证监会实名制要求,开户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对开户客户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和影像资料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条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一条客户需在公司登记以本人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期货交易,银行账号必须属于工、农、建、中、交、浦发、光大、民生、兴业、招商以上银行之一。可以登记多家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法人客户申请开户的,公司应当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公司应对客户出具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书原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的影像资料。对于开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第二十三条所有合同的资金调拨人和指令下达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留样。法人户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第二十四条交易客服部对客户资料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并将更新的客户资料及时提交合规审查部,由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按要求上报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客户需要更改合同内的资料或联系方式时,应由客户本人签署资料更改申请表,由交易客服部及各营业部开户人员核对客户签名,并经交易客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改,营业部客户还需由营业部经理签字。第二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及营业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将异常客户报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人员,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二十八条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符合可疑交易要素的,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反洗钱专员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二十九条在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第四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三十条交易客服部负责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财务部、结算部与技术部负责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三十一条在规定的期限内,相关部门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第三十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第三十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第三十四条客户办理出入金,必须根据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里的银行账号办理出、入金手续。客户没有登记在案的银行账号不予办理出、入金业务。不以现金进行出、入金业务。第三十五条结算部门通过技术部的配备和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第三十六条结算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第三十七条保存期限(一)客户身份资料及期货经纪合同,营业部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二)除期货经纪合同之外的其他客户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第五节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的特征、形式的识别规定,建立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搜集和初步筛选,并健全后续的人工判定、审核、报告等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公司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开户后短期内频繁、大额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二)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三)长期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资金出、入金业务。(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六)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四十条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本文标题: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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